刑事和解制度施行下,被害人諒解是否應納入法定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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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和解制度下,被害人諒解即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應該屬於法定量刑情節。

一、關於刑事公訴案件的和解

《刑事訴訟法》 第288至290條對刑事和解程序進行了專門規定。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對於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屬於刑事和解範圍——

1. 屬於民間糾紛性質的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

2. 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納入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範圍。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下列案件不屬於刑事和解範圍——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刑事和解程序,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有犯罪,但在五年以內又重新故意犯罪的(累犯),不能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2. 如果再次犯罪是過失犯罪,雖然在前罪以後五年內再犯,則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嫌疑人再次犯罪,是在前罪五年以外再次犯罪的,則可以適用刑事和解程序。

從規定中可以看出,無論是案件處於偵查階段,還是檢察階段和審理階段,符合條件的案件都可以使用刑事和解程序。

二、關於刑事自訴案件的和解程序

刑事自訴案件是被害人或者家屬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人民法院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人向法院提起自訴應該是法律規定的屬於告訴才能處理的犯罪案件,沒有告訴或者告訴後又撤回告訴的,司法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追訴的,應當撤銷案件。

根據《刑法》規定,下列案件屬於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普通侵佔罪。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了刑事自訴案件和解程序。“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按照規定,自訴案件的和解只能在案件宣告判決前,自訴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三、法定量刑情節與酌定量刑情節

法定量刑情節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在量刑時必須予以考慮的情節。它既包括刑法總則規定的對各種犯罪共同適用的情節,也包括刑法分則對特定犯罪適用的情節。主要包括: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不得判處死刑的情節;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酌定情節又稱裁判情節,是指刑法沒有明文規定,根據立法精神從審判實踐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反映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程度,在量刑時酌情適用的情節。主要包括: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的時間、地點等當時的環境和條件;犯罪侵害的對象;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犯罪人的個人情況和一貫表現;犯罪人犯罪後的態度等。

從上述列舉中可以看出,刑法總則或分則沒有將被害人諒解即刑事和解協議納入到法定量刑情節中,一是因為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刑事訴訟法》2013年修改後才列入的程序;二是既然《刑事訴訟法》已經將這一程序列入,那麼就說明刑事和解中被害人的諒解屬於類似於法律規定的法定量刑情節。這一點也為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明確規定,即對自願達成和解協議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具體處理方式是從寬處理或者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最後說一句:刑事和解程序是基於被害人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在人民法院主持,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情況下才適用的,他既是雙方自願並經過被害人利益衡量的結果,也是節約司法資源,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只要按照程序,嚴格執行自願原則,這一程序就是公正公平的。


大成律師鄒光明


在刑事和解這一制度體系下,將被害人和解納入法定從輕量刑情節,是具有合理性的;但並不意味著所有的案件,只要被害人諒解,就必然要從輕處罰。

被害人諒解能夠從輕處罰的法理,在於其一定程度上恢復了為犯罪所破壞的社會秩序。此時從輕處罰,不僅被害人可以接受,也能督促被告人認罪悔罪、痛改前非。

但刑事和解在我國刑訴法中,還不能作為一項獨立的制度存在。也就是說,儘管刑事和解在實踐中確實存在,但對法官而言,其並不具有制度上的拘束力。

而且,也不是所有的案件都適合刑事和解。比如,有些手段殘忍的暴力犯罪,儘管通過金錢賠付等方式取得了被害人諒解,法官仍然可以認為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



風雲26610126


被害人諒解,如果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便意味著法律不是獨立的!不是獨立的法律、受人情‘綁架’的法律,其存在的意義在哪裡?

法律有標準嗎?標準是一個‘定數’,存在空間的法律也就是沒有標準。沒有標準的法律能夠稱之為法律嗎?當然,標準可以修正,因為世界總是發展變化的!

諒解,總是有原因的!這個原因所隱藏的,或許是一種新的罪惡。所以,把諒解作為量刑情節,等於是製造罪惡。。。。。。

個人見解,無指向性,僅供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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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角度看法必然不同。之前僅僅是瞭解,現在則是深有體會吧!

我正在維權,卻不知究竟該怎麼辦!說出事實才更可悲!

2016年5月26日,我和妻子來到烏魯木齊市瑪麗婦產醫院做了唐氏篩查,隨後預約四維彩超時醫生建議胎兒心臟檢查,說是能提前查出心臟疾病,當時就付款預約了。6月26日再次來到做了四維彩超,胎兒心臟概述:左右心房與左右心室連接一致,心臟中央十字交叉存在。下面建議胎兒超聲心動圖檢查,僅僅是再次建議卻沒有做。10月21日女兒出生。由於女兒發育遲緩來到醫學院檢查,醫生讓查了染色體,2017年8月31診斷結果出來為染色體異常。今年1月25日,女兒確診先天性心臟病,心內膜墊缺損完全型,肺動脈高壓重度。隨後想起預約時醫生建議的事,不是能提前查出心臟疾病的嗎?經孕檢醫院要求提供孕檢單,從生產醫院複印了孕檢單,不但發現心臟檢查沒給做,而且還了解染色體異常就是唐氏綜合症。就提出一同賠償。第二天醫院負責聯繫的人打來電話,首先告知我們唐氏篩查的概率只有60%,如此說來責任不大,的確,可是心臟檢查的責任太大了,如果稍稍認真點檢查出來,胎兒就引產了,就不存在這一切,所以必須一同賠償。由於醫院要求私下解決,並讓我提出書面賠償申請!加上女兒手術第三天出現凝血功能喪失,又欠費被催款,擔心影響救治,當晚提出二百六十萬賠償要求。

醫院說賠償太多了,加上了解我既沒錢治療,也沒錢請律師,就置之不理了。隨著逐漸瞭解,這並非網上那些案例,都是室間隔缺損,從而用疏忽大意解釋的通,最終判決賠償醫藥費再做些補償即可。女兒的病情不單單是嚴重,而且是顯而易見,怎麼得出完全相反的診斷的呢?根本就沒有看,否則就能夠查出來,那麼,這是什麼行為?並且造成如此嚴重的後果!不要說我們要養她一輩子,她今後會遭受什麼樣的傷害呢?看著女兒總是想,她是個傻子!看著別的孩子更難受,為女兒也為自己,卻沒有絲毫辦法!

感情而言,唯有追究責任醫生刑事責任才能解氣解恨,理智上說,唯有爭取更多賠償才對女兒有益。因為她患上所有疾病的概率都比正常人高很多,如今只會說爸爸媽媽,別的都是偶爾說一句,唯一的表達方式就是哭鬧,可是有關唐氏綜合症的介紹,智力問題在兩歲以後才真正體現!不要說以後會有多嚴重,就此又有說法是二十七歲後開始嚴重下滑!那麼,究竟有多少時間能算是稍稍好點的呢?再就是三十歲老年痴呆,到時我七十三歲,她母親六十,請保姆和治療需要多少錢?如果我們死了誰有責任或義務照料她?

為此,根據國家的賠償標準,結合實際情況,我按照每年10%遞增率累計計算了賠償要求,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三十年,對於未成年人撫養至十六週歲,對於喪失勞動能力撫養二十年,合計三十四年,按照賠償規定除以法定撫養人2,的確,我們是有撫養義務,對此在跟醫院談的時候就說了,當時說不想要求具體賠償,到希望女兒今後實際需要的治療康復和我們共同撫養費用由醫院按照實際支付即可。按理,由於女兒的實際情況,我們夫妻照顧都非常累,以致別人都說,換做好帶的十個都比她一個好帶。尤其現在,動不動就哭,還總是讓抱著,兩歲五個月了,正常孩子一歲左右就能懂點事了,可是女兒這樣還僅僅是開始!如此說來責任,是不是該由責任醫生負擔我們一家的生活呢?合理卻不符合規定。就此,我所謂合情合理,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每年遞增率累計計算出來的八百五十萬賠償訴求還是未知,更別去想不著邊際的生活費了。

追究刑事責任是肯定的,但絕非目的,生氣是一方面,事實畢竟存在,再就是醫院根本不把這當回事才是關鍵。


現代盧梭1


所謂被害人諒解,不就是拿錢給被害人嗎?然後換得法律的輕判,這和用金錢和法律做交易有什麼區別呢?被害人的諒解和法律有什麼關係?普通老百姓拿不出錢賠償,能得到諒解嗎?說到底還是有錢人的遊戲。法律是法律,諒解不等於法律責任可以減輕,諒解只是在罪犯真心懺悔的情況下減輕心理上的愧疚感,並不是量刑的條件。如果因為作出來大額賠償就能減刑,那隻能說這是逃避法律重判的一種手段,甚至可以說是鑽空子。


用戶724221663777


當然可以!但前提是被害人諒解,而不是被害人的唯利是圖的家屬諒解。如果被害人死了,只能等到其重新活過來決定是否諒解。


股海潛水鱷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現在社會當有一些有錢人他們做了壞事,認為花錢可擺平一切事情包括殺人,法律對於這一些如果容許那百姓永遠成為受害者,絕對不容許花錢就能買到一切,讓人們知道法律面前有錢沒錢都一樣,都要為所做的壞事負出代價,不要把西方那一套用在中國,在中國有錢也必須遵守法律,法律上由其是刑事案件絕對不容許對用錢解決問題,用錢解決刑事案件容意產生腐敗。


滄海一聲笑149993456


是不是隻要賠償給受害者更多的錢就沒事兒了呢?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看來錢真是萬能的!


也就是那麼一說


覺得應該'引入這條法律,但要做出適合國情實施細則,防止死不改悔的惡人鑽空子。


慎獨40474747


證明了有錢可以減刑,買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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