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的刑事案件,是否一定要排除所有合理懷疑,否則不能定罪?

菲律賓6


對輕傷二級的刑事案件定罪,是否一定要排除所有合理懷疑,當然是。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要達到證據的確實、充分,需要證據達到怎樣的證明程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三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其中第三個條件就是,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證據確實、充分,其中當然也包括了輕傷害的案件。<st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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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所謂的“排除合理懷疑”一般是指什麼?在法律理論上,一般是指對於事實的認定,已沒有符合常理的、有根據的懷疑,從而達到裁判者內心確信的程度。

相同的道理,這個理論的另一個方面就是,排除合理懷疑就是要求裁判者通過對全案證據進行審慎、細緻的分析推理,確信指控的犯罪事實客觀存在且為被告人所實施,也就是依據案件的證據材料得不出其他結論,因此形成內心的確信。

簡單的說,要想給被告人定罪,裁判者必須將其罪行證明到沒有疑問的程度。而這裡的“疑問”只能是合理的疑問,而不能是不合理的疑問。

而“合理的疑問”,是指符合經驗與邏輯、具有合理性的懷疑,否則就是不合理。


郭廣吉律師


從犯罪構成上說,任何一起犯罪,都必須排斥合理懷疑。證據認定必須窮盡,事實結果必須唯一。否則,不能定罪。所以,你說的輕傷二級也必須適用這個規則。





劉軍德律師


你的提問不好界定啊,沒有具體案情,難以分析你的合理懷疑指的是什麼?一般來說,輕傷二級的案件涉及好幾種罪名,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甚至故意殺人未遂等等,基本上刑法第四章和甚至其他章很多罪名都有可能。例如聚眾鬥毆這種情況,雙方打架一方有人輕傷二級另一方沒人受傷,在沒辦法確定哪個人造成傷情的情況,默認傷者是被對方的人打的,但這種情況明顯不能排除毆打時被自己一方的人打到的合理懷疑,畢竟有這樣的案例,一方拿刀另一方拿棍互毆,結果拿刀的這邊有人受傷,是刀傷,在確定刀未被奪走的情況下,明顯是自己人誤傷,可是很多時候,完全沒辦法確定傷情是誰造成的,所以這個合理懷疑要是沒證據證實,實務中直接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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