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可以成為刑事案件的證人?證人必須出庭嗎?

奧力芙


不管是刑事還是民事案件,法官判案都是以證據為主要依據的,而證人證言是證據中很重要的一部分,但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成為證人,那麼哪些人可以成為刑事案件的證人呢?作為證人就必須要出庭嗎?

成為證人的條件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要成為證人需具備的條件有以下兩點:

(一)證人必須是自然人,並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在訴訟角色上,瞭解案情的人(如法官、檢察官、公安機關、鑑定人等)應當優先履行證人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但是,雖然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如果能夠辨別是非並能夠將自己所瞭解的案件情況準確表達出來,如盲人講述所聽到的情況,聾、啞人講述所看到的情況等,依法也可以作為證人。對於證人能否辨別是非、能否正確表達,必要時可以進行審查或者鑑定。

證人必須出庭嗎

關於刑事案件的證人是否必須出庭的問題?要分情況而定。

(一)在司法實踐中,控方證人一般是不需要出庭作證的。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是八種法定證據種類之一,偵查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通過詢問證人,形成了證人證言筆錄,如果偵查機關將這些筆錄裝入證據卷中,那麼,在法庭審理的過程中,該證人證言經過控辯雙方的舉證和質證後,由法庭結合其他證據進行綜合認定,最後決定其是否作為定案的證據使用。此種情形下,證人是不需要出庭作證的。

但是,如果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二)辯方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刑事案件的偵查權由公安機關、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和監察機關來行使,而辯護律師沒有偵查權。如果在審查起訴或審理階段,辯護律師發現可作為辯方證據使用的證人,可申請其出庭作證,證明案件的相關事實,當然該辯方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經過法庭的同意。

此外,《刑事訴訟法》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提醒大家:如果不小心成為了某個案件的證人,首先不要盲目的去作證,這樣很有可能有引起罪犯的注意,給自己帶來危險,要在保證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在公安機關等正規部門的保護下去作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