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人工馴養繁殖的鸚鵡是否是《刑法》所指“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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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案件所涉及的鸚鵡種類,屬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

目前,除了人工馴養的虎皮鸚鵡、雞尾鸚鵡、桃臉牡丹鸚鵡和紅領綠鸚鵡之外,其他的均受《國際瀕危野生動物植物物種貿易公約》保護。其中列入該公約附錄I,嚴禁國際商業貿易的鸚鵡近60種,幾乎囊括所有大型鸚鵡。

而在我國,能夠合法作為個人寵物飼養的鸚鵡,只有上述前三種。

第一種,虎皮鸚鵡。


第二種,雞尾鸚鵡。


第三種,桃臉牡丹鸚鵡。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法規,除了這三種,其餘種類的鸚鵡均不允許個人擅自豢養,更不允許買賣。按照這一標準,花鳥市場上有許多都是非法的。


比如上圖中的費氏棕頭牡丹鸚鵡也常見於花鳥市場,但它也是非法的,棕頭不行,綠頭才可以(即上面第三種)。

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可能有滯後之處。比如國外人工繁育很成熟的黃金蟒,按照我國法律一律按原種緬甸蟒對待,即仍屬於受保護的野生動物。需不需要修改,是一個可以討論的問題,但在法律未修改之前,還是不要以身試法。


五次方物語


早幾天開車在路上,聽到中國之聲也在評論這件事,沒有聽全乎。個人認為這個判決有點問題,所以二審法院才認為一審量刑過重,改判王某有期徒刑兩年。來,我們還是先簡單回顧下案情:


2017年3月,王鵬因販賣鸚鵡獲刑,法院認定王鵬犯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王鵬隨後提出上訴。法院二審認為,原判量刑過重,在法定刑以下判處王鵬有期徒刑二年。


那麼問題來了,儘管二審法院量刑少了三年,但王鵬仍然被判刑兩年。也就是說,法院還是認定王鵬犯了罪,這可與大家心裡想的差了十萬八千里。因為在我們普通人的心目中,所謂的野生動物,應該是來自野外自然界的,沒想到自己養的也是犯罪。那麼,法院這樣判到底有沒有依據?還是看下相關資料吧!



看到了吧,這個解釋裡,除了註明“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字樣外,還加上了“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的說明,鸚鵡就是屬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養殖自然就是違法了。所以二審法院並非是否定一審法院認定的罪行,只是認為一審法院的刑罰重了點。


員外之前也認為這個判決有問題,也是持人工養殖並沒有問題的觀點,在看了這個解釋後,才明白過來,敢情是自己真不懂。以為自己家養個鳥啥的沒問題,現在才知道,只要這個鳥屬於瀕危物種,或者是進入了保護名錄,家養的也算犯法。那麼問題來了,鱷魚、蛇大部分是受保護的野生動物,還有梅花鹿、水獺、孔雀啥的,這些一二級保護動物,養殖的大有人在,那又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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