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安縣:遺棄新生兒,孩子母親涉嫌觸犯《刑法》, 你怎麼看?

用戶4474642174


因為目前的情況是警方依舊在調查這位母親為何要丟棄新生兒的原因,也許是年輕氣盛性格奔放,未婚先孕或者是一時性起,然後後悔?亦或是家庭貧窮沒有能力撫養?除此之外還是想不出第三種情況了。不管母親遺棄自己新生兒的動機如何,其行為的確是會觸犯《刑法》第261條規定的遺棄罪:

1、我國保護人體生命權的範圍最低包括可以獨立呼吸、與母體脫離的嬰兒,自出生開始,刑法就保護我們的生命權益,更別說是這件事情裡被丟棄在垃圾桶裡的小生命了。

2、遺棄罪的具體規定是: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的構成既可以是積極的作為方式,比如像這件事情一樣把孩子丟在垃圾桶,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消極方式,比如把剛出生的孩子留在家裡自己離家出走。

3、這個罪名要與故意殺人罪嚴格區分,關鍵是看危險對被遺棄者生命的威脅程度。如果將孩子丟在垃圾桶裡,因為會有垃圾清理人員過來翻看,孩子是容易被發現的,所以本案的母親多半還是會涉嫌遺棄罪;但如果孩子的母親將孩子丟在的是荒無人煙的深山峽谷裡,因為基本沒人會發現孩子,這時母親基本會涉嫌故意殺人罪,同時還會涉嫌遺棄罪,不過最終是以故意殺人罪處理。

4、處理結果:不過基於嬰兒被及時發現正在搶救,目前仍處在危險狀態,假設嬰兒幸運存活,母親可能被判管制或者給予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規定宣告無罪,讓其繼續撫養。如果嬰兒不幸夭折,那麼母親就很有可能要被判拘役甚至是有期徒刑,坐牢反思了。

大家對這件事情有何看法,歡迎評論!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