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認罪認罰“從寬處理”如何理解?

來神之腿


新修改的刑訴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法定的從輕情節。這個從寬處理是法定的從寬處理情節,與自首、坦白的性質一樣,會對犯罪嫌疑人從輕處理。

第二,從寬的幅度問題。一般在司法實踐中掌握在百分之十五左右,操作中會與自首、坦白等情節綜合運用。

第三,法律後果。犯罪嫌疑人一旦認罪認罰後要一直堅持到庭審結束判決結果下來為止。如果當庭反悔就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從輕的幅度會被收回,公訴人會當庭變更量刑建議,刑罰肯定比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的量刑重。如果一直到判決下達時被告人上訴的,此時認罪認罰制度不在適用,如果量刑因此變化,檢察院一般會抗訴,要求收回從輕幅度。

最後,阿洋認為認罪認罰實際上是一種辯訴交易,是對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制度,認罪悔罪減少訴訟成本,公訴機關會適當予以從輕處罰。如果適用最好堅持到底,否則最後可能會失去本已減輕的刑罰幅度。



阿洋哥


對認罪認罰,從寬處理的施行,有很多人不太理解,也不會運用。從我在擔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中,由於我嫻熟巧妙的運用了這個規定,使很多當事人受益,因此,受到當事人的多次好評。

首先,你要清楚的認識到,這個認罪認罰絕對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有利的規定。可以說是一個福利。因為若能認罪認罰,對當事人的判刑絕對是比較輕的。但是,我認為,認罪認罰對於那些案子比較小的,事實比較輕的,後果不是太嚴重的案子,效果會更好一些。我曾經代理一個盜竊案,雖然數額不是太大,但他是個累犯,按以往的判例,一般需要判一年左右。由於我動員當事人按認罪認罰辦,又在檢察院期間就做了很多工作,直到得到辦案人的認可,認為律師和當事人態度積極,誠懇。所以檢察官按認罪認罰報到法院,且建議量刑期又不長,最終法院只判了兩個月有期徒刑,判完後僅幾天就放出來了。當事人特別滿意,也特別感謝我。累似的案子我辦過很多,所以特別感覺這個法規對當事人的好處。所以,一定要好好運用,千萬不要被某些人(包括律師)進言不予認罪。那樣會很麻煩的。你想一下,公安局,檢察院費了那麼多的功夫把案子起訴到法院,判無罪的可能性及機率會有多大?這還用我多說嗎?當然,判無罪的案子也是有的,但是太少了!因此,在這個無罪可能性不大的前提下,還是聘個好律師好好運作,少判幾年,早點出來吧!


殷曉鈞律師


【更好落實“坦白從寬”,全面貫徹“寬嚴相濟”】

“坦白從寬”是我國一貫堅持的重要刑事政策,以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將“坦白從寬”的法律規定、政策要求加以系統化、制度化,從實體處理和程序適用兩方面,強化認罪認罰的法律途徑和法律效果,可以更好落實坦白從寬,全面貫徹寬嚴相濟。

目前我國關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並沒有具體的法律規定,是根據《刑法》的相關內容體現出來的。具體體現在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等等規定中。 


良知是最大的法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2018年修改後《刑事訴訟法》確立重要的訴訟原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指對自願認罪和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實體和程序上予以從寬處理的制度。需要準確理解認罪、認罰以及從寬的含義。

1.認罪的含義

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認罪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認罪必須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二是認罪必須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的規定,除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外,還應包括姓名、年齡、職業、住址、前科等情況。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身份等情況與真實情況雖有差別,但不影響定罪量刑的,應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隱瞞自己的真實身份等情況,影響對其定罪量刑的,不能認定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2.認罰的含義

認罰是指願意接受處罰。包括接受刑罰處罰、主動退贓退賠、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同被害人和解、預交罰金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同訴訟階段“認罰”的表現形式不同。例如偵查階段,認罰體現為犯罪嫌疑人“願意接受處罰”的意思表示;審查起訴階段體現為“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除外;審判階段體現為對“量刑建議”無異議,承認具結書系在獲得法律幫助下自願簽署。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雖表示願意接受處罰,但背地裡轉移財產,不退贓退賠、不積極賠償被害人的,不能認定為“認罰”。

3.從寬的把握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從寬處理”包括實體和程序兩個維度的從寬。

實體維度的從寬是指適度的量刑減讓。這是的從寬必須是依法從寬,對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從寬以及從寬的幅度,應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

程序法上的從寬包括適用較輕緩的強制措施、簡化訴訟程序、作出輕緩的程序性處理等。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批准或者決定逮捕,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款:“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認罰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稅與罰


‘’認罪認罰‘’在刑事處罰中屬於一種酌定量刑情節,不是‘’只要認罪認罰‘’就必須從輕處罰。

如果行為人犯罪主觀惡性較深,或犯罪手段惡劣,或犯罪後果嚴重,也是難以從輕處罰的。

“認罪認罰從輕處罰”制度的立法本意是提升審判活動的工作效率,同時給予初犯被告人或輕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悔過自新的機會。


不糊塗時塗糊不


這對貪官絕不適用!貪官啥都明白,都是從重處理對象!態度好有悔過表現認罪認罰是他們的手段,也是監管期應該的,否則是要加刑的。


手機用戶53214482857


只有“坦白從寬”,哪有認罪從寬的?認罪是本身就應該的。“坦白”實際交代公安機關在偵查中未掌握的新的“犯罪事實”。認罪是掌握了犯罪事實,必須的!這都可以從寬,那受害人豈不是虧大了!


閃客教師


實際上是學習美國的刑事和解制度,是被告人與檢察官達成和解。應該有適用範圍和適用規則,這種制度有它的合理性、實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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