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應如何處理?

o丶柒言


在實踐中,很多年長的法律人,會這樣解釋:刑事案件是敵我矛盾;治安案件是人民內部矛盾。雖然這樣說從現代法律精神上不是很合適,但很形象的表達了各自性質的不同,特別是針對經歷新中國建立時期的人來說,理解很清晰。

從法律上來說,區分犯罪和違法(犯罪是更嚴重的違法,特指違反刑法)

1、刑事案件是特指違反《刑法》規定的案件。行為人從公安偵查開始稱為犯罪嫌疑人、檢察院審查和法院調查期間稱為被告人、法院判決後叫罪犯,到監獄後稱人犯。

刑事案件根據不同情況,在公安環節可能撤銷案件或移送檢察院起訴;在檢察院環節可能退回公安機關、不予起訴、向法院提起公訴這三種情況;在法院環節可能判決無罪、有罪。

一個完整的順利的刑事案件程序:公安受案---立案--偵查終結--移送起訴--檢察院審查--提起公訴--法院調查---法院判決。

2、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處罰法》全部和其他行政法律中的一部分的違法案件。行為人在調查時稱為被調查人,違法嫌疑人。

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調查取證,並最終由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包括不予處罰、警告、罰款、拘留、驅除出境、吊銷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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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雖然都是由公安機關處理,但性質大為不同。

治安案件適用的是行政法律法規,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處罰方式分為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通常最多15天)。對處罰不服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刑事案件適用的是刑法,由法院作出刑事判決,所給予的是刑罰。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為罰金、沒收財產和剝奪政治權利。

對於刑事案件,偵查機關立案偵查後,由檢察院審查起訴,然後案件才到法院那裡。法院要進行開庭,由檢察員、律師雙方辯論,最後定罪量刑。判處刑罰的,除了比較輕的外,要在監獄執行。

可見,刑案的處理流程要遠遠大於治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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