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緩刑是如何規定的?

Norahs

緩刑:是一種執行刑罰的制度,而不是一種刑罰。緩刑是有條件的不執行刑罰。也就是

說,對一些特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備了法定的條件之後,可以在一定的期間內不予關押暫緩其刑罰的執行。緩刑制度有利於改造罪犯,也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緩刑的適用條件:

  (一)適用緩刑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這說明,判處三年以上徒刑的罪犯,不能緩刑。

  (二)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即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以上兩條缺一不可。此外,刑法規定,對累犯,不論其刑期長短,一律不能適用緩刑。

緩刑的考驗期:

  刑法第73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2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1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緩刑的考察與撤銷:

  根據刑法第76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司法行政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刑法第77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結合前後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決定數罪併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司法部門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緩刑的執行機關: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刑法第76條規定:“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

社區矯正……”刑法典規定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也就是說緩刑的執行機關是罪犯戶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具體有司法局的社區矯正科室監管,所在地的司法所工作人員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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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其實就是給犯罪輕、有悔過覺悟的人的一條改過自新的規定。大家生而為人,總有難免犯錯、甚至走上犯罪道路的一念之差,法律並非總是無情的、高高在上的,它有時候也鑽進地裡,觸及每個人的心裡。緩刑無疑是柔軟的,它給那些初償惡果、卻又滿心悔恨的人一次重新來過機會,以至於不讓他們因一次過錯而放棄對未來的期許。以下是實務當中緩刑相關規定的要點。

1、對象條件: (1)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就宣告刑而言,而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於3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減輕處罰情節而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適用緩刑; (2)對被判處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的,不能適用緩刑。因為管制與附加刑都沒有剝奪犯罪人的人身自由,適用緩刑沒有實際意義; (3)如果一人判決前犯數實行數罪併罰後,決定執行的刑罰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也可以適用緩刑。

2、實質條件: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3、消極性條件: 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4、區別對待原則: 具備了上述條件的,對一般人而言,是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18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75週歲的人(未老孕),是應當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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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72條到第77條都是關於緩刑的,《刑法修正案八》對系對緩刑的修正也比較大。



什麼是緩刑

緩刑就是暫緩執行刑罰,也就是附條件的,不再執行刑罰,而不是刑罰執行完畢。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後面失敗的緩刑的三個原因),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法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適用緩刑的條件

對象:適用緩刑的對象是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實質:不再具有人身危險性。(1.犯罪情節較輕2.有悔罪表現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禁止適用: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般犯罪人同時滿足上述對象條件和實質條件,只是可以宣告緩刑,而不滿18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已滿75週歲的人

,這三類人同時滿足上述對象條件和實質條件,應當宣告緩刑。

緩刑的後果

1.成功的緩刑:原判刑罰不再執行(不是執行完畢)。

2.失敗的緩刑:緩刑被撤銷,主要有三種原因。

①發現漏罪。對漏罪和前罪進行數罪併罰,而後決定執行的刑期。

②又犯新罪(考驗期內)。對新罪和原罪進行數罪併罰,而後決定執行的刑期。

③在緩刑考驗期內,違反法律法規,監管規定或者禁止令,情節嚴重的。執行原判刑罰。


一眼望不盡天下

大家好,我是餅大遮不住爺的臉。


我先用通俗點的語言解釋一下什麼是“緩刑”:一個人被法院判處坐牢,但因為一些原因,給你規定了一個時間段作為考驗期,讓你先回歸社會,像正常人一樣生活。考驗期結束以後,看你的表現,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表現,你就不用去坐牢了;如果違反了一些法律的規定,那麼你還得去監獄待著。

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緩刑是如何規定的呢?

緩刑規定在《刑法》第四章刑罰的具體運用的第五節中,從第七十二條到七十七條對緩刑的條件、考驗期限、不適用緩刑的對象、緩刑期應遵守的規定、緩刑考驗不合格的處理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

具體法條我就不復制粘貼了,在這裡大臉哥給你們把其中幾個關鍵點說一下,有什麼不明白的可以私信我。

  • 緩刑的條件:

必須同事具備以下條件(1)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不良影響。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滿足上述條件的不滿十八週歲的、懷孕的、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佈緩刑。

  • 緩刑的期限:

拘役的期限是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少於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於一年。

  • 不適用緩刑的對象:

累犯、犯罪氣團的首要分子。

  • 緩刑考驗期不合格的處理:

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或者發現判決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新發現的罪做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的刑罰合併執行。


儘管緩刑代表了不用去蹲監獄,但還是奉勸各位做一個遵紀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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