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聘請這樣“法律工作者”,可否拒付代理費?襄陽中院法官: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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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康女子黃某丈夫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經其所在社區工作人員介紹,黃某委託同村村民李某代為處理其丈夫交通事故糾紛一案,雙方約定黃某支付李某勞動報酬10000元。後因李某未為黃某索要到其承諾的孫某死亡賠償金數量,黃某拒絕全額支付李某勞動報酬。為此,李某將黃某告上法庭。對於李某的訴求,法院能否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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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CASE

2015年8月,黃某丈夫孫勇因交通事故死亡。同年8月17 日,經其所在社區工作人員介紹,黃某委託李某代為處理其丈夫孫某交通事故糾紛一案,雙方約定黃某支付李某勞動報酬10000元。當日,黃某給李某出具10000元借條一份。2015年10月19日,黃某支付李某3000元,李某給黃某出具收條一份,寫明為黃某訴丁某、曾某、某保險公司一案的實際支出費用。同年10月21日,李某代理黃某在法院提起交通事故一案,經調解,黃某得到孫某死亡後交通事故賠償金合計529103.34元。後李某向黃某催要下餘勞動報酬,黃某一直未付。為此,雙方產生糾紛,李某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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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為,李某受僱於黃某代其處理其丈夫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賠償事務,李某付出了勞動,黃某應當按照約定向李某支付勞動報酬。而黃某辯稱,李某承諾其處理孫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後可以拿到65萬至70萬賠償金,在此情況下才可支付李某勞動報酬10000元,否則完全可以不再支付剩餘7000元代理費。但黃某未提供充分證據,對其抗辯理由,法院不予採納。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限黃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支付李某勞動報酬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判決下達後,黃某不服,向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襄陽中院審理查明,在黃某丈夫孫某交通事故糾紛一案中,黃某所在社區居委會向一審法院出具推薦函,推薦李某為黃某等原告的訴訟代理人。雙方當事人對借條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借條的形成原因,亦無本質的不同陳述,借條所載借款實際上是李某為黃某等代理訴訟所形成的代理費欠款。

相關法律

襄陽中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公民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擔任被告人或當事人的辯護人、代理人參加訴訟活動,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得藉此向被告人或當事人收取報酬,也不得以此為謀生的手段。對於受託人為提供服務實際發生的差旅費等合法費用,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給予保護。無論是最高司法機關,還是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均禁止公民個人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

結合案情

從本案案情看,一審卷宗收錄多份李某作為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的訴訟的民事判決、裁定,說明李某以公民個人作為訴訟代理人具有職業化傾向,與司法行政管理規定相沖突。該案中,分明是按照約定應付而未付的“勞動報酬”,應當出具欠條,卻視為黃某已經支付了勞動報酬,然後再向李某借款而出具借條。顯然,李某知曉其收取“勞動報酬”不具有合法性,轉換款項性質的目的是為了規避司法審查。

終審判決

綜上,襄陽中院認為,李某以社區推薦的公民個人身份,作為黃某等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所訂立的有償法律服務合同,不具有合法性。李某已經收取3000元實際支出費用,在無證據證明實際支出費用大於3000元的情況下,對李某要求支付剩餘7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遂判決:撤銷原審法院民事判決;駁回李某訴訟請求。

【製作: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新媒體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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