懼於法律威懾,案外人主動協助履行

4月8日上午,案外人銅陵市某旅遊置業有限公司主動將被執行人肖某在其公司的工程款18萬餘元轉入銅官區法院賬戶,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順利執結。

該兩起借貸案,申請人張某、李某系母子,被執行人肖某因承包工程需要資金流轉向其二人借款,借款到期後,肖某拒絕還款。張某等向銅官區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後判決肖某向張某等歸還欠款本息共計45.2萬元,判決生效後,肖某歸還部分欠款,尚欠張某母子28萬元未還。

執行中,法官多次聯繫肖某,敦促其儘快履行給付義務,肖某僅支付10萬元後便以工程竣工結算尚未完成為由推諉逃避執行,法官依法查詢得知肖某除了擁有位於銅陵市白鶴家園的房屋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法官依法向銅陵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依法查封涉案房屋三年,限制交易。同時,法官通過走訪瞭解到,肖某在案外人銅陵市某旅遊置業公司處尚有工程款未結算,且該工程款已至付款期。法官向該公司下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該公司將工程款18萬餘元支付至銅官區法院執行款賬戶,但遭拒絕。法官多次到達該公司,向其負責人釋法明理,告誡其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包括協助執行義務的案外人均屬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切勿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敷衍對抗執行,否則可能受到法律的嚴懲。後懼於法律威懾,案外人銅陵市某旅遊置業有限公司於4月8日上午主動將被執行人肖某在其公司的工程款18萬餘元轉入法院賬戶,至此,兩起民間借貸糾紛案全部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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