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走失的寵物被別人購買,失主可以索還嗎

走失的寵物被別人購買,失主可以索還嗎

【案例】

郭某的一隻名貴寵物狗於幾日前走失,後被鍾某拾得。鄰居趙某見到此狗非常喜愛,也沒問鍾某狗是哪兒來的,當即決定購買。一天趙某牽狗出門遛彎時被郭某認出,遂要求趙某還狗。趙某稱此狗為自己花錢購買,不同意還給郭某。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法律常識:走失的寵物被別人購買,失主可以索還嗎

【法律解析】

趙某應將狗還給郭某,至於她的損失,可以向鍾某討還。我國《物權法》規定,物品遺失,原所有權人有權討回。如果該物被轉讓,則原所有權人可以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

【法條鏈接】

《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物權法》第一百零七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