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律師提示:公司財產與其股東財產發生混同,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公司失去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該股東依法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事實】

一、2014年4月25日,同偕公司成立,註冊資本1098萬元,李平持股80%、曾鳴持股20%。

二、2015年8月22日,同偕公司股東變更為李平、盧娟,分別持股98%和2%。2015年9月6日,同偕公司股東變更為李平、盧娟和田豐,分別持股20%、2%和78%。2016年12月30日,同偕公司股東變更為田豐一人,持股比例100%。

三、2014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9日,孫騰向同偕公司出借1217.2萬元,該款項均匯入了同偕公司股東盧娟賬戶(其中大部分款項又匯入李平賬戶,小部分款項匯入同偕公司賬戶),且同偕公司亦通過盧娟、李平等股東賬戶向孫騰償還借款。同時,同偕公司的賬戶與其股東盧娟、李平、田豐的賬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且資金用途複雜。

四、2016年6月8日,田豐向孫騰出具了一份《欠條》,記載:截止2016年6月8日,本人田豐累計從孫騰處向孫騰借款合計人民幣共計玖佰壹拾叄萬元,月息三分計算。

2016年8月,孫騰起訴同偕公司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913萬元及利息,並要求田豐、盧娟、李平對該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律分析】

本案爭議焦點系田豐、盧娟、李平是否應當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一、同偕公司應返還的借款本金為913萬元。

孫騰與同偕公司之間自2014年12月6日至2016年1月期間,孫騰向同偕公司出借1217.2萬元。2016年6月8日,田豐向孫騰出具了一份《欠條》,記載:“截止2016年6月8日,本人田豐累計從孫騰處向孫騰借款合計人民幣共計玖佰壹拾叄萬元,月息三分計算”。

欠條通常是由於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期償還而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當事人之間的一個結算結果。因雙方已經在欠條中註明913萬元欠款系之前借貸之累計數額,結合雙方之前存在大量、頻繁的借貸關係的事實,該欠條確定的欠款數額具有高度的可信性。

二、田豐、盧娟、李平應當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我國實行銀行賬戶實名制,原則上賬戶名義人即是賬戶資金的權利人。根據《會計法》、《稅收徵收管理法》、《企業會計基本準則》等相關規定,公司應當使用單位賬戶對外開展經營行為,公司賬戶與管理人員、股東賬戶之間不得進行非法的資金往來,以保證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本案中,孫騰出借的款項均匯入了同偕公司股東盧娟賬戶(其中大部分款項又匯入李平賬戶,小部分款項匯入同偕公司賬戶),同偕公司亦通過盧娟、李平等股東賬戶向孫騰償還借款。同時,同偕公司的賬戶與盧娟、李平等股東的賬戶之間存在大量、頻繁的資金往來,且資金用途複雜,導致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進行區分,同偕公司與股東之間構成財產混同,公司已經失去了獨立承擔債務的基礎。以上情形嚴重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田豐、盧娟、李平應當對涉案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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