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身份不同」,收益分配時納稅有何差異?

辦企業的目的是為了營利,然而,不同的企業類型納稅有差異,不同的股東身份納稅也同樣有差異。下面同大家聊一聊,股東“身份不同”,收益分配時納稅有何差異?

 業務案例

嘉誠公司註冊資金為5000萬元,公司股東分別由一家外資企業(股權1500萬元)、一家內資企業(股權2000萬元)和一名自然人股東(股權1500萬元)構成。

2017年公司實現稅後利潤2000萬元,公司決定按股權比例進行利潤分配,其中外資企業取得分紅600萬元、內資企業取得分紅800萬元、自然人股東取得分紅600萬元。

那麼,對於不同身份的股東在取得分紅時,納稅有何差異呢?

一、股東為“外資企業”

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五)款及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應以其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是,我國政府同外國政府訂立的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以及內地與香港、澳門間的稅收安排,與國內稅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協定的規定辦理。(國稅函[2008]112號)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解析,外資企業取得的分紅收益,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60萬元(600*10%)。

二、股東為“內資企業”

政策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實施條例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解析,內資企業從直接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分紅收益免稅,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0。

三、股東為“自然人股東”

政策依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政策解析

通過對以上政策的解析,自然人股東從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分紅收益,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為120萬元(600*20%)。

通過對以上不同身份股東在取得分紅收益時納稅差異的分析,我們不難發現,企業在註冊時,股東出資的身份不同,對後續的納稅負擔有著巨大的影響,稍稍思考一下,是不是會產生很大的籌劃空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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