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員工從公司借款的涉稅風險|還是可以借的!

股東、員工從公司借款的涉稅風險|還是可以借的!

導 語

借債還錢,天經地義,自古亦然。如今,又多了一個借債交稅!公司經營過程中,不可避免會出現股東、員工從公司借款的情況。能從公司借款嗎?有什麼稅收風險嗎?風險有多大?

不理解稅收政策,搞不好還要對借來的款承擔納稅義務。同時,也不能對政策進行極端化理解,不能盲目認為,只要從公司借款,在規定時間內未歸還,都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是不是借,該怎麼借,讓誰來借,借錢幹什麼,準備什麼時候還,這些在從公司借款之前,一定要先想清楚,避免一不小心就“踩雷”的風險!

股東從公司借款的稅收風險

股東從公司借款,是一個老生常談的話題,如果公司要上市或掛牌,也需要在上市或掛牌前先把借款還清。上市或掛牌後,股東從公司借款更要鎮重,搞不好就得解釋、說明、發公告。

對於非上市、非掛牌企業,由於缺少第三方監管,是否就可以任意妄為,我行我素,想怎麼借就怎麼借,想借多少就借多少呢?

為了規範股東從公司借款的問題,2003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文件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上述文件,在實務中需要把握以下三點:

一是股東從公司借款用於生產經營,政策沒有規定還款期限。如公司經營需要購買一些特殊材料,且供應該類材料的供應商都是個人。公司採購時,只能帶著現金到這些材料的相對集中地尋找供貨人。在這種情況下,若股東帶隊去採購,就需要先從公司借款。如果這種採購是長期存在的,股東可能就會借入很多錢,但這些錢有可能在年底尚未使用完畢,而股東並不需要歸還。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借款即便未歸還,也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如何證明股東借款是用於生產經營。如果股東無法提供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該借款是用於公司生產經營,必然會被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東提供了借款確實用於生產經營的證明(如差旅支出、與出差目的地簽訂的合同、與當地有關人員的談判證明等),該證明是否一定會被稅務機關認可呢?目前在政策上並未有統一的界定標準,是否能被認可,估計只能取決於現場檢查人員對政策的把控程度。

員工從公司借款的稅收風險

既然股東從公司借款有稅收風險,有人就想,那就讓員工借款,員工借款完成後再把錢轉給股東。這樣就可以規避上述稅收風險了。

員工從公司借款一定安全嗎?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財稅[2008]83號)的規定:

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於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上述規定,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正確理解:

一是員工因公借款,年度終了未歸還,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員工因公出差,借款用於差旅費支出,即便年度終了未歸還,也不需對該借款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是員工從公司借款購物,年度終了未歸還,需要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無論購買的是動產還是不動產,只要員工是出於個人原因從公司借款去購買的,借款年度終了後未歸還借款的,都應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三是員工個人從公司借款未購物,年度終了未歸還,也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如員工家人發生重病,急需治療。員工從公司借款給家人看病,到年底無法歸還。在這種情況下,員工所借的款項並未用於購物,而是給家人治病,該借款就不需併入“工資、薪金”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東、員工從公司借款的涉稅風險|還是可以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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