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股東,長期向公司借款的涉稅風險
1,情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若公司老闆,自然人股東向其投資的法人企業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又不歸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自然人股東的紅利分配,依照“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20%的個人所得稅。
2,案例:最近在黃山市中級法院判決的(201)黃中法行終字第00006號案例中, 博皓公司股東向公司借款870萬元,且長期未還。
3,後果:黃山市國稅局認定博皓公司少代扣、代繳個稅174萬元,對博皓公司處以0.5倍的罰款87萬元!
4,辦法:解決這類問題,需要用個人獨資企業來解決!有很多成功的案例!
為什麼這借走的錢會被認定為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呢?
在 2003 年時國家稅務總局就曾下發了一個文(財稅【2003】158 號),其中在該文的第二條中規定 "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 "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 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
那麼,對於個人或者企業額度較大的公轉私,怎樣處理最節稅?
老闆或股東可以在優惠區成立個人獨資或合夥企業,完稅後,可公轉私,合理合法,且稅率很低!
目前我國的西部大開發或者少數民族自治區都出臺了一些稅收優惠政策來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將企業註冊到有稅收政策的稅收優惠區,不僅最節稅而且合理合法。
園區對註冊企業的增值稅以地方留存的30%~60%扶持獎勵;
企業所得稅以地方留存的30%~60%給予扶持獎勵
財政扶持按月返還,當月納稅,次月扶持獎勵;
個人獨資企業(小規模)的可以申請核定徵收,核定後綜合稅負4%以內;
小規模有限公司也可核定,綜合稅負4%以內
下面以我區個人獨資企業進行稅負演算:
增值稅: 500萬/1.03*3%=14.56萬
附加: 14.56* 12%/2=0.87萬(減半徵收)
個人所得稅: 500萬/1.03*0.9%=4.37萬
稅負總計:19.8萬
每個行業計算方式一樣!
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正常抵扣!
注意:上面的0.9%是以我區稅務核定的稅率為案例,每個地區,核定徵收政策,核定稅率有所不同,最終以稅務出的核定徵收標準為準!
由此可見,公司雖然是老闆的,但是卻不是老闆的小金庫,老闆從公司帳上抽走資金長期不還拿去幹別的什麼事那是不行的。只有合理運用政策才能降低稅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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