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居委会有权提任业委会主任吗?

住安LBS


可以参与,但理论上不能直接认命,要根据业主大会选举结果报备社区居委会。居委会对小区事物有指导作用,非原则性问题居委会不会过多干预的。一般选择性问题业委会可以找居委会沟通并报备,大原则问题或者方向性问题,居委会有权直接干预。

第二个问题,业委会不缴纳物业费可以向居委会,物管办投诉,

任何业主都有义务缴纳物业费,

但是催费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点:

1.物业公司本身工作有没有重大失误?

2.出现问题瑕疵有没有及时整改或提供整改方案?

3.业委会给予物业公司合理性建议有没有采纳?

4.业委会主任不愿意缴费的最主要的原因是什么!

说了以上4点,我们再聊聊对策:

1.如物业公司自身有问题,那就及时的整改,

2.保持良好的沟通,毕竟业委会一般是业主选举出来的,还是有一定的群众基础的,

3.明确物业公司权责,并把工作定期呈现,让业主知道物业公司应该干什么,干了什么!

4.保持和大部分业主的有效沟通。

最后说一下如果业委会主任因个人原因不缴费我们该怎么处理:

1.上门催缴并保留好音频视频证据,

2.书面催交并保留好音频视频证据,

3.视频音频留证与业委会主任沟通证据,

如果是视频和照片建议以当日报纸在音频,视频中提现作为辅证

4.通知媒体介入,

5.材料汇总交给居委会,或者物管办,或者房管局,同时交给当地民生类节目或者有权威的自媒体。


物业小明


社区是没有这个权力指派业委会主任的。但是,现实中,确实是有社区因为和物业公司牵扯不清的关系,而根据物业公司选中的人选指派业委会成员。造成这样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由于业主的自私自利和一盘散沙的特性,真正在“双过半”这个程序上是很难过关的。绝大部分业主只有自家漏水了啥的,才会希望有人维权。否则,想超过一半以上业主的情况几乎不可能。真正参加选举的业主,到场的十分之一都不可能。

2.社区虽然没有直接指派业委会成员的权力,但是却可以从程序上指出业委会无法成立。或者,由于只有绝对少数业主参与,最后为了成立业委会而形成妥协。最终形成由物业公司熟悉的,喜欢小恩小惠的人来作为业委会的主任。

3.从形式上社区是不可能,也没有这个权力指派业委会主任的。毕竟业委会属于社会组织,属于业主自治的组织。从性质上,业委会其实和社区是平等的。但是,社区对业委会的成立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也正是这个监督和指导,很多时候就成了成立业委会的绊脚石。


4.说白了还是业主自己不知道珍惜权力。在真正需要大家支持成立业委会时,大家都隐身了。而当自己权益被侵害了,也就发发牢骚,或者不愿意交物业费。

如果全小区所有业主都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试想,纵然社区想指定自己的人员,在场的业主又能同意吗?真正的业主出现了,任何人也无法阻止真正的业主代表,真正的属于业主自己的业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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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如果业主委员会是合法的民选群众组织,就应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下,正确行使好自己的职责,努力维护广大业主的权利,监督物业做好小区的安全保卫、卫生绿化和物业维护等日常工作。居委会或镇政府是政府最基层的办事机构,他应该协调物业共同做好小区选举业委会成员的准备筹划工作。我认为,在居委会广泛调查认证的情况下,居委会可以提出业委会成员和业委会主任的侯选名单,然后召开全体业主大会进行选举。一旦业委会正式成立,日常工作就由业委会和物业共同管理!所以说,业委会主任还是由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方方正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委会委员由业主大会民主投票产生,业委会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推选。不缴物业费的业主,违反业主公约的业主不能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更不能担任业委会主任。居委会负责人可以参加业委会会议,帮助工作,如果居委会负责人提议业委会主任人选也是可以的,最后要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如果业主发现业委会主任不称职,也可在业主大会上提议改选。


嘉庆192163642


我们先要弄清楚居委会的公权力与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私权利之间的法律关系。我认为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是有界线的,公权力面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只限于指导:告知业主怎样进行选举。协助:在业主需要的时候协助选举。监督:对业主在选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在整个选举过程中公权力只是裁判员。裁判员的功能仅限于维护整个选举过程的合法进行。


創玉工作坊


提出这个问题的人太幼稚了,业委会主任不是行政干部,政府哪一级组织都没有任命权,它是由全体业主选出业委会委员后,再由业委会委员中产生,连这点基本知识都不懂,需要认真学习。


15086773447


居民委员会是社区居民的自治组织,不分民族、种族、财产状况和文化程度;业主大会是区分所有建筑物的财产组织,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业主借此行使共同管理权。


孟宪生律师


这个问题提的很好。

有的党委政府对业主委员会主任人员有倾向性指导。可以理解,如果没有很大的分岐,可以接受,如果有很大的分歧。可以沟通。毕竟业主委员会要协调业主大会与基层党委政府居委会的关系。但是,是否通过,需要业主大会规范运作,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主任


刘海川律师v业主大会


居委员会无权任命业委会,如果是这样,那村委会政府不就直接任命算了,假设这个小区物业是居委会什么人,居委员会任命了业委会,业委会就可以选择物业了,业主不同意,下面的话就不在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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