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勝訴案例|購買婚房遭遇賣家違約

一、喜購婚房,卻遭違約。

2018年1月份客戶在廣州市番禺區購買二手房,準備裝修作為婚房。和業主簽了合同,當天交納5萬元定金,此後辦理同貸書並支付18萬元首期款。結果業主各種理由拖延,直到5月11日仲裁之日仍未辦理塗銷手續,更何談過戶。此後客戶發現該房在其它中介公司掛牌出售,而且業主漸漸不回信息。​

二、申請仲裁,要求協助過戶。

客戶明確要求想要房子。為避免夜長夢多,使購房目的落空,我們立即申請仲裁併對房屋進行查封。

業主辯稱:合同約定2018年2月15日取得同貸書,否則解除合同,而同貸書時間延遲,所以買家違約;而且買家強行向業主支付18萬元贖契款,沒有經過他的同意。

我方認為:買賣雙方用合同條款約定銀行出具同貸書的時間,等於雙方向第三人強加義務,這是違反合同相對性的。而且在合同簽訂後我方及時向按揭公司提供貸款材料,沒有任何延誤,我方不構成違約。

原本業主已經收過一次定金,我們轉入18萬元到相同的賬戶無需其同意,因為接受房款也是業主義務。

本案焦點在於:房屋買賣合同中業主的最大義務就是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和交樓。而過戶的前提是完成提前還貸、贖契、塗銷;但在開庭之日,該房屋仍然存在抵押,根本不具備過戶的條件。特別是業主沒有提供銀行出具的提前還貸通知,也即是未舉證何時向銀行申請提前還款。所以,業主方構成根本違約。

三、勝訴裁決。

經調解無果,廣州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裁定業主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辦理贖契塗銷手續、並配合買方將案涉房屋辦理轉移至買方名下。

雖然婚房一波三折,但有驚無險,終幫客戶取得勝訴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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