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喜购婚房,却遭违约。
2018年1月份客户在广州市番禺区购买二手房,准备装修作为婚房。和业主签了合同,当天交纳5万元定金,此后办理同贷书并支付18万元首期款。结果业主各种理由拖延,直到5月11日仲裁之日仍未办理涂销手续,更何谈过户。此后客户发现该房在其它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而且业主渐渐不回信息。
二、申请仲裁,要求协助过户。
客户明确要求想要房子。为避免夜长梦多,使购房目的落空,我们立即申请仲裁并对房屋进行查封。
业主辩称:合同约定2018年2月15日取得同贷书,否则解除合同,而同贷书时间延迟,所以买家违约;而且买家强行向业主支付18万元赎契款,没有经过他的同意。
我方认为:买卖双方用合同条款约定银行出具同贷书的时间,等于双方向第三人强加义务,这是违反合同相对性的。而且在合同签订后我方及时向按揭公司提供贷款材料,没有任何延误,我方不构成违约。
原本业主已经收过一次定金,我们转入18万元到相同的账户无需其同意,因为接受房款也是业主义务。
本案焦点在于:房屋买卖合同中业主的最大义务就是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和交楼。而过户的前提是完成提前还贷、赎契、涂销;但在开庭之日,该房屋仍然存在抵押,根本不具备过户的条件。特别是业主没有提供银行出具的提前还贷通知,也即是未举证何时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所以,业主方构成根本违约。
三、胜诉裁决。
经调解无果,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业主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赎契涂销手续、并配合买方将案涉房屋办理转移至买方名下。
虽然婚房一波三折,但有惊无险,终帮客户取得胜诉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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