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發布房屋徵收新規!

寧波市發佈房屋徵收新規!

今年七月寧波市人民政府發佈了《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房屋徵收補償

(一)住宅房屋一次性補償搬遷費

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300元計算,不足1萬元的,按1萬元補償。

(二)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房屋地段等級(同土地級別一致,下同)1~4級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30元計算,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補償;5~6級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25元計算,每月不足1350元的,按1350元補償;7~8級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5元計算,每月不足850元的,按850元補償。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增加面積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產權調換房屋地段等級低於被徵收房屋地段等級的,每降低一個地段等級增加建築面積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增加面積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和臨時安置費

1.商業、辦公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增加補償。

2.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補償;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徵收人過渡期限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每月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3‰增加補償。

(五)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1.商業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4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

2.辦公、工業、倉儲用房,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或者按被徵收房屋建築面積或者按標準容積率計算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00元計算,從高給予補償。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辦公用房標準容積率:房屋地段等級1~3級為2.5,其他房屋地段等級為2.0;工業、倉儲用房標準容積率為1.0。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大榭開發區房屋標準容積率由各地另行制定。

二、房屋徵收補助

(一)貨幣補償補助

市區(奉化區除外)房屋被徵收人、承租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下列比例給予貨幣補償補助:住宅房屋為15%;非住宅房屋為20%。奉化區及各縣(市)貨幣補償補助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按照《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大力推進住房保障和棚戶區改造徵收安置貨幣化的通知》(甬政發〔2015〕85號)規定執行房屋徵收購房補助政策的,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放棄享受購房補助的被徵收人、承租人,按不超過確定的購房補助比例80%的標準再給予貨幣補償補助。具體標準由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大榭開發區管委會確定,在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中明確。

(二)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承租人,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套型上靠前,按被徵收住宅房屋補償價值與產權調換住宅房屋評估比準價格換算面積的15%給予產權調換面積補助。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面積補助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三)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

海曙區、江北區、鄞州區住宅房屋被徵收人、承租人,對其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的增加建築面積部分以及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套型上靠建築面積部分,按該部分房屋評估價值的15%給予差價結算補助,在差價結算時直接核減。其他區縣(市)、寧波國家高新區、東錢湖旅遊度假區、大榭開發區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結算補助標準由各地另行制定。

(四)住宅房屋產權調換公攤面積補助

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為設置電梯建築的,在向最接近產權調換住宅房屋建築面積的套型上靠前給予公攤面積補助:每單元設置一部電梯的,補助建築面積3平方米;每單元設置二部及以上電梯的,補助建築面積10平方米。補助面積部分不支付房款。

三、房屋徵收獎勵

被徵收人、承租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並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的,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10%給予簽約搬遷獎勵,每戶低於2萬元的,按2萬元獎勵;非住宅房屋按被徵收房屋評估價值的5%給予簽約搬遷獎勵。

四、其他事項

本規定自2018年6月25日起施行。2015年3月18日公佈實施的《寧波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補助、獎勵規定》(甬政發〔2015〕28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已作出徵收決定的項目,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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