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案入座】
孫小妹是北京某幼兒園的助教,孫小妹在職期間,幼兒園休息日安排孫小妹進行崗位培訓25天。
後孫小妹申請仲裁,要求幼兒園支付休日安排培訓的加班費。
幼兒園當然不同意支付,理由是孫小妹參加培訓並非幼兒園的要求,幼兒園更未強制孫小妹參加,而是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培訓協議》後,孫小妹自願參見的,不屬於加班。
【律禾說法】
從勞動法的規定看,需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安排”的加班,所以,本案重點在於是員工自行參加的培訓還是幼兒園安排的培訓。
根據孫小妹所提供的的幼兒園認可的《職位說明書》以及《培訓簽到表》所載明的內容,能夠認定孫小妹在工作期間的休息日參加培訓的事實。
幼兒園主張是孫小妹個人自願參加的技術培訓,但根據雙方簽訂的《員工培訓合同》中的內容能夠認定該培訓是幼兒園指派孫小妹參加的,最終判決幼兒園支付加班費完全沒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