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士節假日期間在醫院加班,能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索要加班費?

護士節假日期間在醫院加班,能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索要加班費?

有人提問:“我在醫院當護士,通常是上三天班,歇兩天,趕上節假日 上班也沒辦法。我想問,像我這種在節假日上班工作的,單位是否應當給我加班費。”

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應當首先確定一下,護士跟醫院二者之間是什麼法律關係,是勞動關係還是其他關係。如果是勞動關係,那就應當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加班支付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以上兩條規定是兩部勞動法律適用的範圍。普通企業與勞動者之間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屬於勞動關係,這是普通民眾瞭解和理解的範疇,企業的直接主管機關是工商行政部門。醫院的管理機關是衛生行政部門。所以企業和醫院是大不同的,醫院可以與輔助人員等簽訂勞動合同確認勞動關係,確未必跟所有人員包括醫生護士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條例》,護士,是指經執業註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照本條例規定從事護理活動的衛生技術人員。

結合本案,如果她是一名執業護士,傾向於認為她跟醫院的法律關係屬於人事關係。雙方糾紛適用的法律依據為衛生行政部門頒佈的相關規章等。但如果她並非執業護士,而是醫院招聘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那我認為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規定,休息日加班能安排倒倒休的符合法律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支付三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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