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案入座】
孙小妹是北京某幼儿园的助教,孙小妹在职期间,幼儿园休息日安排孙小妹进行岗位培训25天。
后孙小妹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
幼儿园当然不同意支付,理由是孙小妹参加培训并非幼儿园的要求,幼儿园更未强制孙小妹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后,孙小妹自愿参见的,不属于加班。
【律禾说法】
从劳动法的规定看,需支付加班费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的加班,所以,本案重点在于是员工自行参加的培训还是幼儿园安排的培训。
根据孙小妹所提供的的幼儿园认可的《职位说明书》以及《培训签到表》所载明的内容,能够认定孙小妹在工作期间的休息日参加培训的事实。
幼儿园主张是孙小妹个人自愿参加的技术培训,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是幼儿园指派孙小妹参加的,最终判决幼儿园支付加班费完全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