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銷,放著就行了?清算義務不履行股東個人財產或將被追償


公司被吊銷,放著就行了?清算義務不履行股東個人財產或將被追償

作者:劉微 律師

本文3000餘字,建議先碼後看

內容包括:

☑規則解讀 ☑案例分析 ☑律師建議 


對於公司股東需承擔的義務與責任問題,上期《股東的出資義務,以及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法律責任》作者已經對出資義務做了介紹,本期將重點介紹公司退出階段的清算義務。


Q:股東清算義務指什麼?在何種情況下產生?

A:首先要明確何為清算,公司清算指當公司發生解散(包括自行解散及強制解散:營業期限屆滿、決議解散、吊銷執照、責令關閉、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等)情形時,負有清算義務的主體(包括有限公司股東、股份公司董事及控股股東等)按照法定方式對公司資產、負債、股東權益等進行清理和處置的行為。本文僅簡述股東的清算義務及責任,其他主體的清算責任暫不分析。

當公司發生解散事由時,股東的清算義務主要包括及時啟動清算程序、組織和監督清算工作、妥善保管並移交公司財產及賬冊等重要文件等義務。

1、及時啟動清算程序

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及時啟動清算程序的法定時限為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並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清算的,債權人可申請法院強制清算。

2、組織和監督清算工作

鑑於實踐中清算組成員並非全部由股東組成,有時還由律師事務所、清算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擔任,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即有責任組織和監督清算工作,以保證清算工作順利進行。

3、妥善保管並移交公司財產及賬冊等重要文件

股東清算義務中的保管義務在清算程序中尤為重要,鑑於清算程序實為在有效保障公司債權人及股東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使公司主體資格歸於消滅,那麼公司財產的清理工作就格外重要,因此股東在清算程序中要對公司財產進行妥善保管。同樣公司的賬冊及重要資料的完備性、真實性也決定著清算程序是否可以順利開展,為便於釐清公司債權債務,高效準確的完成清算工作,股東在清算程序啟動前及實施過程中要妥善保管賬冊及重要資料,並依清算組要求按時移交或繼續妥善保管。


Q:違反清算義務對股東有什麼影響,需要承擔何種責任?

A: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既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也包括未妥善保管公司財產、賬冊及重要資料,以及故意隱匿、銷燬財產或賬冊重要資料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甚至公司無法清算的,需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向公司債權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損害賠償責任;

2、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但因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導致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

律師提示:

我國公司法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於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或賠償責任,但未明確已履行義務的股東可否向未履行義務股東主張權利。但在最高院強清會議紀要中提及對於股東申請強制清算的,因部分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股東也可向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權利。上述規定使得公司債權人及配合清算工作的股東都有依據在公司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時享有訴訟權利。

3、法院可對股東採取民事制裁措施;

律師提示:

對於強制清算及破產清算程序中,若負有清算義務的股東拒不配合清算組或管理人工作,拒不提供財產、賬冊及重要資料或提供不齊備的,法院可對其採取民事措施,結合不同地區法院關於審理強制清算、破產案件的規定,該民事措施一般包括拘傳、罰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費、失信懲戒等。

參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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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銷,放著就行了?清算義務不履行股東個人財產或將被追償

4、妨害清算罪:公司、企業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參考案例:楊立新妨害清算罪(2018)蘇04刑終268號

2015年,被告人楊立新與張某甲等人為防止常州永紅萬嘉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紅萬嘉公司)開發的房產在可能發生的訴訟過程中被法院查封,商定由永紅萬嘉公司以向其他單位、個人歸還債務等事由,將資金轉至其他單位、個人名下,經再次或多次轉賬後將資金最終轉給張某甲、李某甲等人,由張某甲、李某甲等人以個人名義,用上述資金以高於市場價的價格購買永紅萬嘉公司開發的房產並以出具承諾書等方式承諾相關房產仍歸永紅萬嘉公司所有。通過上述手段,永紅萬嘉公司就該公司開發的69套房產與張某甲、李某甲等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價共計人民幣61390877.2元。

2016年10月,永紅萬嘉公司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被告人楊立新授意張某甲向清算組隱瞞上述69套房產仍歸永紅萬嘉公司所有的事實,向清算組提供了相應不真實的銷售臺賬、資產負債表等財務資料。

法院認為,永紅萬嘉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財產清單作虛偽記載,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上訴人楊立新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授意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其行為已構成妨害清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綜上:

在當前我國提倡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市場主體競爭活力,並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公司退出市場渠道的大背景下,公司有序退出市場的前提即為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規。股東作為清算義務人,一定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履行清算義務,充分保障債權人及股東合法權益,切不可因疏忽大意或故意隱匿、銷燬財產等招致相應的法律責任。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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