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吊销,放着就行了?清算义务不履行股东个人财产或将被追偿


公司被吊销,放着就行了?清算义务不履行股东个人财产或将被追偿

作者:刘微 律师

本文3000余字,建议先码后看

内容包括:

☑规则解读 ☑案例分析 ☑律师建议 


对于公司股东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问题,上期《股东的出资义务,以及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作者已经对出资义务做了介绍,本期将重点介绍公司退出阶段的清算义务。


Q:股东清算义务指什么?在何种情况下产生?

A:首先要明确何为清算,公司清算指当公司发生解散(包括自行解散及强制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决议解散、吊销执照、责令关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时,负有清算义务的主体(包括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等)按照法定方式对公司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等进行清理和处置的行为。本文仅简述股东的清算义务及责任,其他主体的清算责任暂不分析。

当公司发生解散事由时,股东的清算义务主要包括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组织和监督清算工作、妥善保管并移交公司财产及账册等重要文件等义务。

1、及时启动清算程序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的法定时限为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并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债权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清算。

2、组织和监督清算工作

鉴于实践中清算组成员并非全部由股东组成,有时还由律师事务所、清算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担任,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即有责任组织和监督清算工作,以保证清算工作顺利进行。

3、妥善保管并移交公司财产及账册等重要文件

股东清算义务中的保管义务在清算程序中尤为重要,鉴于清算程序实为在有效保障公司债权人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使公司主体资格归于消灭,那么公司财产的清理工作就格外重要,因此股东在清算程序中要对公司财产进行妥善保管。同样公司的账册及重要资料的完备性、真实性也决定着清算程序是否可以顺利开展,为便于厘清公司债权债务,高效准确的完成清算工作,股东在清算程序启动前及实施过程中要妥善保管账册及重要资料,并依清算组要求按时移交或继续妥善保管。


Q:违反清算义务对股东有什么影响,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A: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既包括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也包括未妥善保管公司财产、账册及重要资料,以及故意隐匿、销毁财产或账册重要资料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甚至公司无法清算的,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向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

2、股东申请强制清算但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律师提示: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但未明确已履行义务的股东可否向未履行义务股东主张权利。但在最高院强清会议纪要中提及对于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因部分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的,股东也可向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权利。上述规定使得公司债权人及配合清算工作的股东都有依据在公司无法清算或无法全面清算时享有诉讼权利。

3、法院可对股东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律师提示:

对于强制清算及破产清算程序中,若负有清算义务的股东拒不配合清算组或管理人工作,拒不提供财产、账册及重要资料或提供不齐备的,法院可对其采取民事措施,结合不同地区法院关于审理强制清算、破产案件的规定,该民事措施一般包括拘传、罚款、限制出境、司法拘留、限制高消费、失信惩戒等。

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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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放着就行了?清算义务不履行股东个人财产或将被追偿

4、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案例:杨立新妨害清算罪(2018)苏04刑终268号

2015年,被告人杨立新与张某甲等人为防止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红万嘉公司)开发的房产在可能发生的诉讼过程中被法院查封,商定由永红万嘉公司以向其他单位、个人归还债务等事由,将资金转至其他单位、个人名下,经再次或多次转账后将资金最终转给张某甲、李某甲等人,由张某甲、李某甲等人以个人名义,用上述资金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永红万嘉公司开发的房产并以出具承诺书等方式承诺相关房产仍归永红万嘉公司所有。通过上述手段,永红万嘉公司就该公司开发的69套房产与张某甲、李某甲等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价共计人民币61390877.2元。

2016年10月,永红万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被告人杨立新授意张某甲向清算组隐瞒上述69套房产仍归永红万嘉公司所有的事实,向清算组提供了相应不真实的销售台账、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

法院认为,永红万嘉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上诉人杨立新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授意他人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综上:

在当前我国提倡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竞争活力,并制定一系列政策措施完善公司退出市场渠道的大背景下,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前提即为清算程序的合法合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一定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履行清算义务,充分保障债权人及股东合法权益,切不可因疏忽大意或故意隐匿、销毁财产等招致相应的法律责任。


- The End -


公司被吊销,放着就行了?清算义务不履行股东个人财产或将被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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