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諮詢」訂立商業保險合同時如何詢問和告知?


「法律諮詢」訂立商業保險合同時如何詢問和告知?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譚某群在郵局取錢後,經工作人員推薦購買了保險公司的“中高端住院醫療保險”。該保險需通過智能手機等設備上的投保系統投保,全部操作均在智能手機等終端上完成。譚某群年齡較大,無智能手機也不會操作,便將身份證交給工作人員,投保操作由相關人員完成。譚某群交納了保險費847元,工作人員向其出具了《中高端住院醫療保險保險單》一張。保險單記載了中高端住院醫療保險以及住院醫療、保險金額、保險費、保險期限等保障內容。

  2019年3月7日,譚代群因身體不適開始在醫院住院治療,並於2019年4月6日出院,產生醫療費62043元。住院病歷入院記錄中記載“患者10年前因直腸癌行手術治療”。隨後,譚某群家屬向保險公司報案,並提交了病歷等理賠資料。2019年5月5日,保險公司向譚某群送達了《解除合同及拒賠通知書》。該通知書載明因譚某群投保前確診結腸癌,且在投保時未如實告知本公司上述事項,故通知解除保險合同,並拒絕支付保險金。2019年5月9日,譚某群起訴至法院。

  經審理,案涉保險合同是否解除成為案件焦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但該案中,保險公司未舉示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已向譚某群詢問了罹患疾病的相關情況,且案中投保系統的操作人員身份無法核實,保險公司作為該情況的舉證義務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譚某群所購買保險系手機端投保系統操作,譚某群是否操作投保系統無法確定,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譚某群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形,保險公司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合同解除權,不應認定本案保險合同已經解除。

「法律諮詢」訂立商業保險合同時如何詢問和告知?

【法律解析】

  依法成立的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的告知義務限於保險人詢問的範圍和內容。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保險銷售時,針對投保人的詢問,保險人應當通過書面或其他形式進行,並應當固定詢問的相關證據。在手機投保等新類型投保方式中,保險人通過設置對話框方式詢問時,應當對手機操作人員身份進行核實並對詢問過程以視頻或其他形式加以固定,否則保險公司可能因舉證不能而喪失合同解除權,從而承擔敗訴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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