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完協議,徵收方有權利單方面隨意更改協議嗎?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人和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後,有些補償安置協議並

未得到全面履行,甚至是沒有履行,無法履行


不少被徵收人也像表達了擔憂:據說就算簽了協議,拆遷方有“特權”單方面修改或取消協議,不知道是不是真的?


今天,根據以上問題,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史西寧律師和大家分享,簽完協議,徵收方不履行協議,被徵收人如何維權?徵收方有權利單方面隨意更改協議嗎?


簽完協議,徵收方有權利單方面隨意更改協議嗎?


徵收補償協議的特殊性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屬於行政協議。行政協議是指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行使行政職責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


行政協議既有行政性又有合同性,是行政性和合同性的創造性結合,其因行政性有別於民事合同,又因其合同性不同於一般行政行為。


簽完協議,徵收方有權利單方面隨意更改協議嗎?


有前提的“特權”


行政協議因協商一致而與民事合同接近,但又因其為實現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而具有行政性而有別於一般民事合同。


在行政協議中,行政機關享有單方變更、解除行政協議等有別於民事合同的優益權。與民事合同主體簽訂合同是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協議是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


當然,行政機關只有在協議訂立後出現了由於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調整,必須變更或者解除時,才能行使單方變更、解除權,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損失的,亦應依法予以補償。


簽完協議,徵收方有權利單方面隨意更改協議嗎?


徵收方未履行協議如何維權?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徵收人和被徵收人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後,有些補償安置協議並未得到全面履行,甚至是沒有履行,無法履行。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沒有得到切實有效履行的原因很多,諸如徵收方違約、規劃調整、公共利益的需要等等。


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不能有效履行會嚴重侵害被徵收人的利益,使被徵收人的房屋拆遷得不到有效安置。面對這種情況,被徵收人如何維權?


  • 首先,被徵收人應當瞭解清楚不能履行補償安置協議的原因;
  • 其次,蒐集由於徵收不能履行、遲延履行等給被徵收人造成損失的證據;
  • 再次,向徵收方進行溝通,協商解決補償及損失問題;
  • 第四,如果協商不成,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之規定,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給相對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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