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洋河”是地名,還是商標?這家公司因這兩個字被告了......

提到“洋河”,你首先想到的是地名,還是著名白酒?最近,就有那麼一家企業,因為“洋河”兩個字被告上了法庭,其中提到了一點就是“洋河”是地名還是商標?

我們所知的洋河鎮位於江蘇省,從唐宋開始這裡就成為了著名的釀酒之地,因產出了一款著名的白酒“洋河酒”,被眾人所熟知。

同時,洋河不僅是地名,還是生產洋河酒的中國江蘇洋河酒廠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的商標,因和地名重名,這個註冊了的“洋河”商標,引起了許多糾紛。

“洋河”是地名,還是商標?這家公司因這兩個字被告了......

今年上海市某酒類經營部,因為一瓶印有“洋河”字樣的白酒,被蘇酒公司告上了法庭。

2017年7月,蘇酒公司發現某酒類經營部未經許可,在其經營所內銷售一款包裝上印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的藍色貴賓酒。

蘇酒公司認為,某酒類經營部的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於是將這家酒類經營所告上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請求判令某酒類經營部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其經濟損失4萬元及合理開支4000元。

“洋河”應該被視為地名還是商標?

某酒類經營所表示,自己售賣的白酒外包裝明確標註了“蘇慶”、“K8”已足以區分商品來源,為什麼還會被起訴侵權?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洋河”商標在酒類商品上知名度較高,被訴侵權商品在外包裝及瓶體多處使用了不同於包裝底色、較為醒目、易於識別的顏色標註出“江蘇洋河”、“酒都洋河”文字。

“洋河”二字客觀上起到了指示商品來源的作用,其行為已構成商標性使用。

對於法院判決,某酒類經營部表示,被訴侵權的商品標註的“洋河”是表示產地,而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

“洋河”是地名,還是商標?這家公司因這兩個字被告了......

一審法院認為,在權利商標已屬知名的情況下,若欲明確商品的產出地域,應作必要避讓,即便採取簡化方式,亦可表述為“江蘇省宿遷市洋河鎮”甚至“洋河鎮”。而被訴侵權商品偏偏選擇將其簡化為與他人權利商標一致的“洋河”並標註於酒類商品上,致使產地一說實難成立。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某酒類經營部實施的銷售行為已構成侵權,判令停止銷售侵權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賠償蘇酒公司經濟損失1.1萬元及合理開支3500元。

自己只售一瓶酒就要賠償一萬元?某酒類經營部不服,於是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洋河”商標侵權案落幕 二審未能翻轉

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為,訴侵白酒外包裝及瓶體上多處印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樣,且在標註的生產企業名稱中使用與涉案商標基本相同的字體方式,突出顯示“洋河”二字,足以影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判斷,故一審判斷並無不當。

法院還查明,被訴侵權白酒上顯示的“蘇慶”、“K8”、“藍色貴賓”三個標識之商標申請人不是同一主體。除“蘇慶”外,均非已註冊商標,且無證據表明外包裝上顯示的生產商“江蘇洋河酒業有限公司”與該標識有關。

且“江蘇洋河酒業有限公司”已於2014年5月註銷,被訴侵權白酒繫於2017年7月通過公證保方式取得,上訴情形足以表明公證保的白酒明顯屬於侵權商品。

“洋河”是地名,還是商標?這家公司因這兩個字被告了......

作為從事酒類批發零售業務的上訴人,其應該有能力對此作出相應判斷,但其依然對外出售了構成商標侵權的商品,又未舉證證明其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以及僅銷售了一瓶的主張。據此,二審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地名原不能作為商標使用,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洋河”商標於1985年註冊,當時《商標法》並未出臺相關規定,所以“洋河”商標能夠維持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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