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物業公司與社區、住建部門都不願意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冰山上的來客772


業主成立委員會他們就吃西北風了唄,這還用問麼,要腳頭頭都能想得到


心勿止水


我們小區成立業委會,第一件事就把物業抄了,招標了一家新的。然後又招標,把全小區外立面修整一新。我覺得挺好的。

小區居民有很多專業人士,發動起來,這種招標,裝修的事有熱心人做。感覺很好。讓我們業主自己弄也難搞定。

後來小區還涉及一個官司,我們小區還有律師幫忙打官司。😄😄


魚兒遊一圈


為什麼物業公司、社區、住建部都不願配合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

我認為,現在的物業公司,好像比較鬆懈,有很多本該歸物業公司管理的事情,物業公司都不太去督促,有些事情反映或找到他們,他們說,人手少,管不過來,就拿我曾經住過的一個小區來說:為了老人出行方便住在一樓,儘管一樓自己收拾的很乾淨,卻檔不住鄰近家拾破爛的。臨近家窗臺下堆的都是撿來的紙殼、塑料廢舊品等,別人休息時他們不休息,弄的破爛到處亂響,想午休睡個覺也睡不好。這還不算本家上面的二樓、三樓,包括四樓都有電瓶車的充電線墜下來給他們自家的電瓶車充電。為了防止危險和火災發生,不光是電話,還是親自去和物業提出整改一下,他們都無動於衷,是怎樣還是怎樣。但作為我們住戶很無奈,只能提心吊膽的看著,說的多了,可能還要影響鄰里糾紛。有時也能看到社區居委會的人下來,和她們反映,她們的說法是:你們是業主,應該找物業,就這樣一件事的解決真是很難、很無奈……。

如果說小區業主成立業委會,可能還更接地氣一些,好比說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由各部的配合,有監督,有考核……業主反映情況會更現實更及時的解決一些。

當然一切都是在真正能作為的情況下產生的,如果不作為怕也會空置……。

再有就是越有接地氣,能解決實際問題的部門出現,那些只想享受利益,不做事的部門就空置起來,也可能在一定的時候會被淘汰,對個人利益也有危險,所以誰不想穩穩的坐享其成呢?這裡的事情也有些複雜……。



威威wang


告訴大家一個好消息!我居住的小區咋晚有熱心的業主組織人,拿著資料上門找人簽字。我親眼看到有三張信函,一張是街道辦事處的,一張派出所的,一張住建局的,信函上的內容大致是:鑑於你小區物業管理委託合於2020年2月1日到期,同意你小區重新選舉業主委員會,同意你小區業主申請解出原來物業管理合同,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物管公司進入小區的要求。

通過這些措施,個人感覺,原來被動接受物管的無奈狀況已經結束,由業主自行作主招聘物業,真正當一回家的感覺來了。我想,只要在簽訂合同時能明確規定好物業該履行的那些條款,物業服務不到位該有什麼處罰,甚至能做主終止合同,將自己小區的命運掌握在所有業主的手中。我還是奉行那句話,只要我們配合物業、主動交費,但是你物業做得不好,就別怪業主叫你走人。


龍行7372834


物業公司的背後都是開發商,絕大多數的小區,開發商的態度直接決定了成立業委會的工作進度。這是我參與了30多個小區業主大會籌備得出的結論,不一定完全正確,大家可以參考看看。

要物業公司配合成立業委會,本身就很奇怪,誰會主動配合去成立一個將來監督自己的組織。但是好在前期物業其實也沒有權力來阻止成立業委會,甚至說我們根本都不用理會前期物業的態度。(物業公司需要提供的業主清冊,開發商可以督促物業交出來)

但是開發商的態度就很關鍵了,小區所有的資料都在開發商那裡,將來業委會成立之後的公建配套用房等,都需要開發商配合移交,很多地區把開發商也列為籌備組成員之一。開發商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的原因不外乎兩種,一是小區房屋、商鋪、車位尚未銷售完畢,開發商需要一個能維護他利益的物業。二是前期物業是開發商的子公司,小區有利可圖,不想過早放棄。

所謂住建部門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這種情況也有,通常也有幾種情況,一是當年度申請成立業委會的小區數量過多,需要排計劃。二是小區房屋質量、公共設備設施存在缺陷,需要開發商先行修復後再啟動業委會。三是小區業主積極性不高,貿然成立業委會,很容易半途而廢。

成立業委會需要開發商、業主、居委會共同努力,業主廣泛的參與度,才能取得良好的結果。


業委會的正確打開方式


你提的這個問題,只能說明你對前物業公司的存在可以說是知其一,不知其二,解決這個問題其時很簡單,首先你得看看成立業委會的成員素質,其次你要去了解這些想成立業委會的人的目得,這個先決條件大多數都是政府部門優先考慮的最終審核標準,比如:有很多人想成立業委會為什麼最終被政府部門否決,其時這些人他們在成立之初大多數都是目的不純造成而大多數業主又自身對成立業委會的條件瞭解不足總是聽信他人一言之詞把責任推給前物業與開發商,現在給你說一說成立業委會的條件,一、業主入住率過半,這一條很容易辦到,二、業主入住使用面積過半,這一條比較難,原因是在成立之初大部分業主都會把小區最大的業主開發商排擠在外,都忙目的自認為自己對小區瞭解,自大造成,成立業委會最難點不是雙過半而是看你是否是拖欠物業費,如果成員中只要有人拖欠物業費,就憑這一條政府部門就會否決,原因是不誠信之人,政府部門決對不會讓他們進入業委會,很多小區一時沒辦法成立業委會的原因就在止而這些人就是因為止原因才會找各種理由把自己的責任推給社區,政府主管部門,開發商及物業公司,不過現在由於很多不理解政府部門制定這條規定含意的業主意見過大,很多地方政府部門都放寬了這條政策,只要你在成立之前補交拖欠的物業費還是可以通過審核批准,為什麼呢?本身政府部門的一片好心,也是為了廣大業主的利益,但是由於我們的不理解矛盾一天天激化,自己的利益都不願意去保護,政府部門又何必自找沒趣大不了出問題來處理了事,就象我們這裡有一句話說的好,好心當作驢肝肺,這就是我們很多業主說的物業,開發商,社區,住建部門不願意配合成立業委會的主要原因。


用戶97879175678


很高興與大家討論這個問題,因為在全國物業小區中,業主遇到這樣的問題不在少數,業主們自己也發迷,費了九牛二虎之力競得不到有關部門支持?不知箇中原因。下面我根據所瞭解情況,試分析如下:

首先方法對頭不對頭。樓主在提這個問題時把自己的位置搞錯了,社區、住建部門是政府主管物業管理服務行業的主管部門,也可以說是上級領導、指導、監督單位。在請示、彙報解決問題時按現在社會管理上的常規,很少有上級部門配合下級部門之說,只有下級部門配合上級部門的規定。即使與社區、住建局溝通籌備業委會時,也不能用配合二字去溝通。比如你到社區見到主任、住建局見到物業科長溝通成立業委會,說你們社區主任、物業科長配合我們把小區業委會成立起來,和說主任、科長能不能幫助我們把業委會成立起來,那效果絕對不一樣。建議樓主將不配合改作不支持、不幫助為好,應該符合常規常理。再說通俗實在一點,業主在小區是主人,出了小區你就是個普通老白姓。

其次小區業主依法成立業委會是小區業主的權利,無可厚非。但為什麼上級部門不支持?根據我瞭解的情況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不是業主成立業委會目的不純,如果你是抱著升官發財思想,認為物業是一塊肥肉想啃點,上級部門絕對不支持;二是不是業主成立業委會是為了攆物業、換物業或報復物業,讓自己的利益公司、熟人進入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自己少交點費或不交費,上級部門也不支持;三是不是業委會推薦人選中,沒有黨員,而且有前科人員、涉黑人員、對社會不滿分子,上級部門更不支持;四是不是業委會推薦人選中有人不具備業主身份,或是業主但不盡業主義務,上級部門就無法支持。同時物業公司在小區最瞭解每一個業主的情況,若有上述情況出現,物業公司也不會支持成立業委會。

其三是業主成立業委會的有關規定,在《物業管理條例》、《物權法》中都有明示,各地方政府都出臺有成立業委會的實施細則,想成立業委會的小區,建議業主們先熟讀地方政府關於成立業委會的實施細則,多聽多徵求廣大業主意見,視廣大業主意見擇機而定。當然也提醒業主,成立業委會不要密謀而行,正事正辦,光明正大去做,別引起業主反感;同時多與當地社區溝通,重程序,講條件,選好人,辦好事,謀利業主心擺正,好事多磨,功到自然成。最後送業主一句實在話:方法、策略不對累死人,目的不對害死人,把好事辦成壞事的是最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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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侯王666


找準業委會的定位和成立程序,再來說要別人怎麼配合。業委會是業主大會的辦事機構,執行業主大會決議,對業主大會負責。這就牽出一個題主沒有提到的關鍵機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沒有業主大會就沒有業委會,這一點必須清楚。那麼,業主大會的成立程序是什麼?首先要組織一個業主大會籌備組。籌備組由街辦指派一名幹部擔任組長,社區居委會,派出所,住建局,開發商派員參加,街辦推薦五名業主代表共同組成。從籌備組人員的組成看,街辦是主要責任人,而物業公司不是責任人。所以,無需物業公司配合支持。其次,籌備組籌備首次業主大會,主要是兩項內容,一是制定業主大會和業委會議事規則,也可以包括業主公約。二是按照不少於應當選成員數百分之一百二十的數額徵集,推薦業委會候選人。準備工作完成後,經街辦同意,提前十五天公示業主大會時間,會議形式和需要表決的議題。三是開會。業主大會可以採取集中開會或者入戶徵求意見的形式召開。集中開會由籌備組主持,入戶徵求意見由籌備組臨時徵集工作人員入戶收發表決票,街辦派員現場監督。表決結果三天內公示。業主對大會程序和表決結果沒有異議的,業委會組成人員召開第一次會議,選舉主任,副主任。然後將業主大會記錄,選舉票和業委會成員審查結論(由籌備組負責)報送街辦備案。經街辦審查後確認成立程序合法,組成人員符合規定,給予備案並出具備案決定。業委會主任持備案決定和相關資料再向住建局備案,住建局審查無異議,給予備案,業委會宣告正式成立。從程序規定看,街辦才是業委會成立的關鍵部門,其他都是配合街辦工作。


雨軒品茗2


沒有成立業委會的小區維修基金不能動用!日常維護只能動用小區的公共收益!然後小區公共收益居委會負責託管!這裡面物業公司就可以亂搗漿糊!傾吐業主的公共收益資金了!有了業委會物業公司就難弄了!當然業委會和物業公司串通勾結一起來侵吞業主的利益那就是你這個小區業主的悲哀了!




夢裡飛唯愛


這個問題真的很複雜,我們來分析一下:

1.首先是法規方面的問題。目前全國還沒有一部統一的物業管理法規,對於如何組建業委會,也沒有具體的法律條款,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街道居委會、發展商、前期物業公司、業主在這個過程中必須承擔什麼工作和職責沒有法律依據。雖然各地在成立業委會方面,都有制定相應的地方文件,但這些文件多是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出現,法律約束力度不夠。

2.其次是業主自身存在問題。應該說,導致眾多小區業委會不能成立,開發商及物業公司等有一定的責任,但是作為業主自身也存在一些問題。

首先,部分業主自身法律意識淡薄,維權意識不夠,對成立業委會的態度不夠積極;有的業主認為即使沒有業委會,小區管理也不算錯,沒必要成立;有些業主雷聲大雨點小,只懂得一味喊維權,卻不願站出來為大家服務;不參與組建業委會的各項活動;其次是有社會責任感的業主不多,無報酬願意成為委員為廣大業主服務的人不多;再次是部分業主自身不團結,互相對峙,使得成立工作和活動難以開展; 成立業委會不容易,有業主肯站出來為廣大業主服務更不容易;選出的籌備組沒有達到人數要求。小區業主參與動機不端正等問題也是困阻業委會成立的主要原因;部分業主存在的搭便車的想法,缺乏奉獻精神。

3.再次是開發商或前期物業公司的問題。物業管理公司以“保護購房人隱私”等為藉口,拒不向業主和有關部門提交業主清單;因為小區業主之間相互並不熟悉,也缺少聯繫,所有業主的資料也在開發商手裡,想繞過開發商和物業管理公司成立業委會不是很現實。由於我國85%以上的物業就是發展商組建的物業公司在管理,害怕業委會成立之後暴露其開發中存在的問題或改聘物業公司,所以他們的配合並不積極。

4.最後是政府部門管理方面的問題。主管部門否認提供的材料可信度不高不予備案;具體表現為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人力不夠,協管前期物業公司成立業委會的力度不夠;街道居委會專業水平不夠,對如何進行業委會的成立程序和具體工作不清楚;沒有成立專業的業委會指導或聯合組織,對業主、業主大會和業委會籌建組的指導力度不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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