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辭退我,因為我在2019年1月8日剛入職,屬於試用期,怎麼辦才能維護自身的權益?

把__留給__


我覺得你被公司辭退一點兒都不冤枉,如果我是你老闆,我也很可能會辭退你。

這麼一個簡單的提問,幾句話就能說明白的事情,你卻出現了這麼多問題。可見你工作能力比較一般,最起碼工作態度和工作習慣存在很大問題。

第一,出現明顯筆誤。

如果你真的是2019年1月8日入職,那麼到現在已經過去了1年多的時間。你不會用“剛入職”這些字眼,更不存在什麼試用期的問題。勞動法有相關規定,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你能跑到網上徵求網友建議,說明這個事兒你還是比較在意的。自己在意的事情,都是這個態度,可見你平對待工作也不會用心。

第二,表達能力欠佳。

表達能力,是職場人士最重要的基礎能力之一。從你的提問水平來看,你顯然還有待提高。

向別人徵求建議,在別人不知道事情詳細經過的情況下,你起碼要告訴別人事情的前因後果和來龍去脈吧。就算悟空問答提問有字數限制,你也應該把最核心的東西說清楚。

比如,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你的核心訴求是什麼?

第三,工作不夠積極。

這個問題並不是很複雜,並不一定非得多麼專業的人士才能夠給你解答。

只要打開搜索引擎,在網上搜一下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再結合自己的經歷,就能明白公司在辭退你的過程中有沒有違法行為,有沒有侵害你的合法權益。

以小見大。你平時在工作中遇到問題,應該也不會積極主動地尋求解決方法。這種工作態度,在哪個公司混都沒戲。


總而言之,我個人建議,你就不要想著維護自身權益了。再說了,試用期本來就是企業和和員工雙向選擇的過程。既然人家企業覺得你不合適,自然有辭退你的權利。

有這個時間和精力,還不如好好反思一下自己,總結一下經驗教訓,爭取避免在下一份工作中再犯同樣的錯誤。

最後,祝你早日找到滿意的工作。


劍心職場


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有付出才有回報。我的工作態度是幹任何工作都會認真對待,努力的去幹好。哪怕是工作不稱心,我也會認真的把工作幹好!然後再和老闆說拜拜。

我幹過的老闆基本都不會忘記我,有活也都會第一時間想到我!


鳳鳴西岐3


第一:2019年1月8日入職,現在已經2020年了,不存在屬於試用期。試用期的最長時限為6個月。

第二:如果是題主打錯了,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公司要辭退你。

首先你要搞清楚,公司想要辭退你的理由。

1.如果是因為疫情,導致公司覺得人力太多,想要辭退一部分人首選試用期的員工的話。這個屬於公司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鑑於你只有1個多月的工齡,雙倍的賠償金也就只有1個月的工資。

2.如果是因為你的試用期考核沒有達到公司的錄用標準。首先公司需要拿出出面的證據你試用期考核不達標的證據。如果沒有也不能作為辭退的理由,也屬於違法解除。賠償金同第一條。

你要做的可以和公司進行談判,讓他們支付賠償金,如果公司執意不給,可以找到相關勞動部門進行勞動仲裁。勞動部門的老師一般會電話給到公司人事,協調給予賠償金,這個時候公司如果拿不出證據,一般都會聽從勞動部門的老師。


雞蛋布丁


你想怎麼辦?走人還是要經濟賠償?不過在回答之前,應該確認一下題主是筆誤吧,不然到哪裡去找這麼長時間的試用期呀!你可急死寶寶啦,真替老闆焦灼。

看來有必要說說試用期的相關知識!

按照《勞動合同法》中有關規定:第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補充強調一下:如果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個月的,則不存在試用期。

因此題主如果春節後復工還在試用期,那就只能是2020年1月8日入職。

疫情期間復工第一天,被公司辭退怎麼辦?

1、合法辭退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也就是說,只要有以上任何一條滿足,公司可以合理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而且還不會有任何經濟補償金。

2、如果沒有合理的辭退理由,那麼公司的這種做法肯定是違法了!

題主復工第一天便被辭退了,不知公司給了題主什麼理由?如果理由牽強不合理,那麼公司辭退題主的做法都是違法的

若是公司根本就沒有給題主任何理由,便直接辭退了題主,那麼公司的這種做法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更是鐵定的事實了!

只要題主在工作中沒有犯錯誤,也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經濟損失;也不存在無法勝任工作的證據,或者是違反公司可以辭退的規章制度,老闆是不就辭退的。

3、題主被老闆違法辭退後的補償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有關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者可以獲得2倍經濟補償金。其具體內容如下: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據此題主可以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月工資的經濟賠償金。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通知題主,那麼公司還應該多支付一個月月工資!所以題主應該得到2個月月工資的賠償。

4、被辭退之後的應對處理。

遇到這種情況,題主應該主動與公司協商處理,只要能達成一致意見,我們也可以妥協退讓一下。

如果能拿到一個月月工資,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沒有必要為了2個月月工資賠償而糾結,應該學會見好便收。

若是與公司無法達成一致的賠償意見,那麼我們也應該大膽的選擇離去,沒有必要為了這兩個月的經濟賠償,讓我們花費更多的時間,去走那些法律程序。有可能我們為了這一點經濟賠償,我們會遭受更大的經濟損失。

不過自己在求職工作中,要擦亮自已的雙眼,避免再次進入這種無良老闆的“坑”。

好了,我就簡單的分析到這裡,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你幫助。

以上分析,僅供參考。若有興趣,可以關注【視職場】,將會帶給你更多的職場知識,幫助你解決職場困惑。歡迎在下方評論區留言發表你的看法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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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職場


一、你說的2019年1月8日入職,是不是筆誤,如果不是筆誤,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會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與你約定超過一年的試用期,用人單位本身已經違法了,你事實上屬於正式員工,如果公司辭退你,那就按照正式員工標準要求經濟賠償。

二、如果不是筆誤,那應該就是2020年1月8日入職,也就是說入職不到2個月,正常還在試用期階段。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辭退你需要證明試用期你不符合錄用條件。錄用條件包括:招聘崗位的具體要求、試用期考核標準、錄用條件確認書、勞動合同的約定等,然後通過試用期你的工作記錄情況、與錄用條件有關的違紀情況、上級領導的考核結果(有證據證明,需要當事人簽字確認的)證明你不符合當初的錄用條件,然後予以辭退。

現在情況是因為你是試用期員工,因為疫情公司壓力大需要減員,就辭退你,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你可以要求對方撤回辭退決定,現實情況是是即使勉強留下來也不好工作。

必須辭退情況下就是非法辭退,可以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獲得經濟賠償。你在這裡工作時間比較短,只能補償你半個月工資*2,現在處於疫情防控時期,各地各工作部門工作重心都是疫情防控,等疫情防控結束,受理你的仲裁申請,仲裁下來需要一定的時間與精力,希望你認真考慮。

希望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人力諮詢


我的老鄉小付,就遇到過題主的問題。他通過勞動仲裁,把公司告了。不僅贏得了官司,也贏得了尊嚴。他是17年11月底進了一家企業做策劃專員。簽了勞動合同是3年,試用期3個月。18年1月15日,市場總監找他談話。說他無法勝任該工作,要辭退他。16日就讓人事拿來辭職申請讓他填。小付無法理解,入職這一個多月沒有做錯事。該做的策劃也及時做了,該交的數據也按時交了,工作上還得到過總經理的讚許。

但是人事跟他溝通的時候,是說策劃總監說他無法勝任工作。拿出了他種種無法勝任工作的證據,讓他在19日辦理好離職。實際上這些證據都是常規的小事,事後他才知道是總監不喜歡他。小付因為有朋友做人事的,知道即使是試用期辭退,也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離職已成既定事實,但是不能平白無故被辭退。

於是他立馬提交了勞動仲裁,並堅持上班。三天之後,申請獲得受理,一個月後開庭審理。20多天之後,仲裁裁決書下來,仲裁裁決如下: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XXX元(一個月工資)。在接過原公司送上的補償金的時候,小付不僅贏得了官司,也贏得了尊嚴。


職場小不懂認為: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辭退我,因為我2019(2020)年1月8日剛入職,屬於試用期。準備好證據,勞動合同,工作郵件,工作截圖等,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以下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勞動者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形下訂立勞動合同而致勞動合同無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這三條其中一條符合才可以。如果不符合,就屬於其他形式。

綜上所述,題主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準備充足的證據,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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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小不懂


我們不考慮筆誤,這樣,問題變為:你還在試用期,然後疫情期間公司復工第一天把你辭退了,你應該怎麼辦?

關於試用期員工被辭退,我們來看看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上圖說的非常明白了,如果你在試用期期間被證明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的,公司可以和你解除勞動合同。

而不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我想公司在這上面可做的文章非常多,隨隨便便就能找出一個甚至多個你不符合的地方,而且這些地方會讓你絕對無話可說。

所以在試用期當中,員工的確很難保障自己的合法的權益。

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係的問題,人社部也有相關臨時的通知,也具有法律效力

當然,這裡面的規定主要還是針對企業正式員工的,而且提到是儘可能不要裁員,而不是禁止裁員,所以企業因為疫情即使裁員,也沒問題,只要補償到位即可。

疫情期間復工第一天,你作為試用期員工被辭退,你應該怎麼辦?

如果從法律層面講,只要你試用期符合公司的錄用條件,那公司就不能辭退你,所以你需要做的是:

  1. 你要和人事部門去詢問你被辭退的真正原因。
  2. 根據人事部門提供給你的原因,你要反過來舉證,證明你符合公司的條件。

如果這兩點你能做到,那麼你留下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或者說你得到補償的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

如果你做不到,那麼你只能儘快給自己尋找後路:

  1. 沒必要和公司扯皮,沒必要在這上面浪費太多的時間。
  2. 投簡歷找工作,相信還是有不少的就業機會的。

最後想說的是:

病毒沒有人情味,這很正常,因為我們要和它進行殊死搏鬥。如果企業沒有人情味,那這企業勢必不會有好的發展。

同時也要告誡有裁員想法的企業:

困難只是暫時的,疫情遲早是會戰勝的,而且因為疫情,國家以及地方政府都會給企業很多的補償或優惠政策,企業要放寬眼界,不要只盯著眼前的損失。


陪娃樂趣多


時間日期寫錯了吧?按題意理解,應該是2020年1月8日才對。

題主說,你現在在試用期,公司與你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是幾年?如果說,你現在在試用期,也就是說,公司與你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至少是一年以上了。

公司在復工第一天就將你辭退,我覺得還是公司出於降低員工成本的需要。你想,公司受到疫情的衝擊、影響,公司出於生存的需要,肯定定會要採取自救措施。裁減人員,是公司比較通常的做法。

裁減人員時,公司定會先從非骨幹員工入手進行。你1月8日才來公司,沒過多少天就放假了,緊接著又是延長假期、推遲復工時間。其實,你在公司工作的時間很短,充其量也就是短短的10幾天時間吧?可以說,還沒有真正涉及實質性工作。

如果應聘時,你並不是公司的緊缺人才,很自然地就會進入公司裁員之列了。

儘管你是在試用期內,公司辭退你也不是就一句話就完的事,應該有試用期不合格的結論才合法有效。

公司復工第一天就辭退你,儘管公司出於渡難關的考慮,情有可原;但程序並不合法。你可以要求公司給你一個月的經濟賠償。

如果公司不同意給你經濟賠償;我覺得,能把你放假在家待崗期間的工資要到也可以接受。為了區區一個月的工資,也犯不上走維權的路子。有維權的功夫,還真不如趕緊去找份理想的工作。你說呢?

以上。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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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言心語


大都不約而同的認為你是"筆誤",把2020年寫成了2019年,我也不再多此一舉了。結合上下文,這個很容易判斷。

你1月8日入職,至今2月20日,滿打滿算還不到一個半月,一般肯定處於試用期。

試用期本身就有許多的不確定性,應該事先有心理準備,不至於事到臨頭感到措手不及,甚至心裡面難以接受。

形勢永遠都是在變化著的,意外也從來不缺席。

沒想到的是,你復工第一天就被辭退,這當然要替你感到難過,也可以是時運不佳。容我假設,如果沒有遇到這個疫情的話,想必公司也不會辭退你。然而還是辭退你了,除了給你幾句安慰,也幫不了什麼大忙。

對於公司來說,可能在疫情面前經營困難,要及時止損就得裁員,不幸的是你成了其中一員。畢竟你是新員工,才上班一個多月,從你身上動手更容易,也更容易止損。

事實上,現在企業裁員普遍都是從試用期和新員工開始裁,哪怕你有才華,但總是需要平臺和時間來認識你的價值,很多已經等不及就炒掉你,其實這是企業的損失。

像這種情況下,你焦慮、著急都沒有用,因為目前情況對你不利,而且你沒有什麼討價還價的籌碼,最多隻是爭取一些天的補償而已,規範正規的公司,會按規定計算發放給你,不規範的公司可能連補償都不想給了,還要你去主動爭取。

事已至此,想挽回也是不太可能的,試用期加上疫情兩個不利因素的疊加,你只能自認倒黴。你所能做的,還是趕緊調整心態,準備找下一家吧,早點準備對你自己有好處。

因為不管是誰,事先也不會想到會有“新冠病毒”這隻黑天鵝在2020年初出現,打亂了許多企業和個人的計劃,希望彼此都多一些理解,也希望多往前看。

好在現在雖然一些企業在裁員,但也有很多企業在復工,並且打出了新的招聘計劃,種種跡象表明,疫情在好轉,生產在恢復。再說了,誰又能猜到你面臨的“危”不是新的“機”呢?

因此,我勸你不要再糾結於眼前的一點得失了,即便多補償你幾天工資又能改變你的生活和前途嗎?肯定不能。

沒有什麼怎麼辦,抹乾眼淚,繼續出發!或許若干年後,當你回憶這個事的時候,可能覺得連個小插曲都算不上,沒有什麼過不去的坎。加油💪


喻派職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這就需要用人單位在招錄用員工時首先應向員工明確錄用條件是什麼。

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辭退員工不會存在過多爭議,而現在因為疫情的特殊情況,確實會有部分企業辭退試用期內員工,來達到節約成本的目的,這對試用期內的員工是不公平的。

針對題主的這個問題來看,明確的錄用條件是一個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的點,很多企業其實未必能夠說的非常清楚。另外一個最重要的點就是工作時間太短,且沒有實質性的工作內容。2020年1月8日剛入職,春節是1月24日到1月30日,也就是說如果1月24日開始休假的話,在公司辦公的時間僅有16天。

按照春節放假的慣例,大部分人是提前開始休假的,至少會提前2-3天回家,那麼正式辦公的時間就只有14天左右。年底其實是一個比較特殊的時間點,一般情況下企業年底招聘進來的人,工作量是比較少的,因為年底的時候,大家的都已經心不在焉了。

尤其是距離春節只有半個月的時間,都是在做年底總結,來年的工作規劃,沒有實質性的工作內容。年底往往是人員儲備,年後才開始正式推動業務。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即便單位有明確的錄用條件,也很難證明員工不能勝任。況且年後復工第一天就把別人辭退,明顯不是因為工作能力不夠,而是因為疫情的原因。

綜上所述,抓住錄用條件和工作時間太短這兩個點,和用人單位溝通辭退賠償事宜,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那麼你就向勞動監管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獲得經濟賠償。如果單位選擇不辭退你,那你要和用人單位明確好錄用條件,一定要小心翼翼,好好表現,不能犯錯,直至過了試用期,因為這個階段用人單位會格外的關注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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