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當前,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融資租賃企業如何應對

疫情當前,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融資租賃企業如何應對

2020年開年以來,新型冠狀肺炎疫情之兇猛,不可避免地影響著企業的生存發展。為盡力減少疫情帶來的惡劣影響,諸多金融機構發佈了貸款展期、減免罰息等措施。而自1981年中國首家融資租賃公司成立至今,越來越多的企業適應於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擴大經營、改善資金狀況。

疫情面前,這些通過融資租賃的方式進行企業融資的承租人能否以無法使用租賃物、遭受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理由,向出租人主張減免租金或免除違約責任呢?本文將就此問題進行分析。


一、此次疫情對融資租賃的承租人而言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

疫情爆發後,已經有許多學者、律師等法律工作者對此次疫情是否構成不可抗力事件這一問題進行了探討,本文不再贅述。普遍認為,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較17年前的非典,情形更加兇猛,遠非一般公眾可以預見、可以避免。疫情在法律性質上被認定屬於不可抗力事件已無爭議。

但是,即使疫情在法律屬性上可以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也並不意味著在具體的合同履行中,當事人必然可適用關於不可抗力的相關法律規則。根據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正常履行所產生的影響,在個案適用時可能會涉及到“不可抗力”與“情勢變更”兩種規則。

情勢變更規定在《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是指合同成立以後,當客觀情況發生了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情勢變更與不可抗力最主要的區別在於兩者對合同履行的阻卻程度不同。不可抗力對於合同履行的阻卻為導致合同不能履行;而情勢變更是合同可以繼續履行、但繼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已經顯失公平或者已經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其次,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責事由,當事人僅需證明發生了不可抗力事件、且因為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已經不能履行便可以主張免責、解除合同;而情勢變更需要當事人在情勢變更發生後向法院請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屬於當事人的一種請求權。

筆者認為,此次疫情對合同當事人而言,可能會構成不可抗力、也有可能構成情勢變更,具體適用哪一種規則,應當取決於該事件對於合同履行的阻礙程度。如果已經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應當適用不可抗力,如導致合同出現履行障礙的,則宜從情勢變更的角度進行分析。

在“非典”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中,也體現出類似的思路——通知明確,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而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引起的糾紛,則按照《合同法》關於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那麼,因受此次疫情影響而不能正常使用融資租賃租賃物(如生產設備等)的企業,是否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規則?又是否能夠主張減免租金或違約責任呢?筆者將在下文結合案例加以分析。


二、承租人是否可以主張減免租金或違約責任?

不少企業受此次疫情影響,無法在年後及時復工或被迫停業,導致不能正常使用融資租賃的租賃物(如生產設備等),在這種情況下,承租人主張減免租金或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是否有法律依據呢?

1.承租人能否以疫情為理由,向出租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

2017年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的一份判決中(案號為:(2017)蘇0302民初6733號),承租人承租的租賃物起重機因遭受雷擊發生火災,車輛受損嚴重。在出租人因承租人違約訴至法院,要求行使加速到期權益並向承租人主張違約責任時,承租人提出租賃物遭受雷擊屬於不可抗力事件,主張暫停支付租金並免除違約責任。法院審理後認為,雷擊事件雖屬於法定的不可抗力的範圍,但該事件與融資租賃合同不能履行無直接因果關係。在原告已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賃物的情況下,被告的義務是按合同約定支付租金,雷擊事件並未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應適用不可抗力條款。

在2017年青海省西寧市城北區人民法院以及2017年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兩則案例中(案號分別為(2016)青0105民初3337號及(2017)贛04民終1627號),承租人同樣主張自身因遭受不可抗力因素無法支付租金。兩法院在判決時指出,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只要佔有租賃物便實現了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支付租金並不以承租人使用租賃物為前提條件。

這些案例充分體現出融資租賃合同與普通的租賃合同間的區別——融資租賃合同具有“融資”與“融物”的雙重屬性,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指示支付購買價款並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後,即完成了出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實現了“融資”與“融物”的合同目的。也正是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才會規定:“承租人佔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該規定,

在租賃物因不可抗力因素滅失的情況下,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出租人也有權利要求承租人繼續支付租金。

因此,如承租人僅僅因為疫情這種不可抗力原因一時不能使用租賃物的,並不會導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後果,承租人難以因疫情而對出租人主張適用不可抗力的相關規定。

其次,《合同法》第117條規定的免除責任指因合同不能履行而產生的違約責任的免除。承租人即使可以主張不可抗力的免責,也是在主張免除自身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違約責任,並不能夠產生減免租金的法律效果。


2.承租人是否可通過情勢變更規則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

與不可抗力不同,情勢變更並不屬於合同法定解除事由。並且,由於承租人已經佔有使用租賃物,融資租賃合同“融資”“融物”的合同目的已經實現,故承租人在該情況下並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權。

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合同解除需要承租人承擔返還租賃物的法律後果,也並不利於改善承租人的經營困境。

那麼,承租人是否可以主張變更合同,降低租金或減免違約責任呢?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2019)新民終413號案件中,承租人因“天津港8.12事故”停產,後因政府要求搬遷,導致不能正常使用租賃物,並無法按時支付租金,被出租人訴至法院。承租人在本案中以“情勢變更”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審理後認為,承租人如認為合同履行出現情勢變更情形的,應當向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本案承租人並未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作出上述請求,故其以情勢變更為由,請求免除違約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情勢變更適用的條件,不能得到支持。同時,法院在判決時也認定,本案中的違約責任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按照公平原則綜合衡量。並在公平原則的基礎上酌情降低了承租人的違約責任。

結合上述案例與我國法律規定,筆者認為,由於融資租賃合同所具有的特殊屬性,在交付租賃物後,出租人已經履行完畢了其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支付租金則是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要義務。

當一方主要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合同主要目的已實現的情況下,對租賃物暫時的不能使用,不應阻卻另一方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承租人仍應支付租金。但租金的支付期限以及承租人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根據具體案件情形的不同,存在一定的調整空間。必須強調的是,這種調整並非承租人單方可行使的權利,需要承租人與出租人進行協商,或是向人民法院提出相應請求,由法院進行判斷。


三、對融資租賃企業的建議

經濟社會充滿著聯結,我們很難孤立地對某個事件作出評判,也很難僅因為法律的規定而斷然作出商業上的決策。從商業角度出發,在融資租賃關係中,出租人與企業承租人之間的利益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企業的發展運作帶來效益,而效益本身也是租金的來源。

因此,疫情面前,出租人是否可為承租人減免部分租金?是否應該同意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請求、免除其違約責任?在本質上取決於出租人對承租人未來償債能力的商業判斷。

對此,除前述的法律分析外,我們建議融資租賃企業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綜合分析:

1.企業(承租人)所屬行業、所在地區?

此次疫情嚴峻,對勞動密集型產業(如製造業)、消費行業(如餐飲業、娛樂業)、人群密集型行業(如旅遊業、線下教育行業)的影響尤為突出。其中,製造業更常選擇以融資租賃的方式租賃大型設備、設施。融資租賃企業在對受疫情影響的企業進行酌情考量時,對於這些受影響突出的企業可給予更多的關注。

此外,疫情在不同地區的嚴重程度也有所不同,融資租賃企業也需要綜合承租人所屬的行業及地區受疫情影響的程度進行分析與判斷。

2.承租人的資金狀況及履約狀況

承租人在疫情影響下能維持多久的經營狀態?承租人是否在疫情開始之前已經出現逾期或其他違約狀況?疫情結束之後,承租人是否有能力及時恢復生產、恢復後的效益是否足以幫助承租人繼續良好發展?企業可通過對以上問題的分析,判斷減免或同意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是否可以實現雙方共同利益的最大化,避免疫情成為承租人逃避合同義務的藉口。


結語

儘管此次疫情在法律屬性上可被定性為不可抗力事件,但這一事件並不能阻卻所有合同關係的正常履行,融資租賃合同便是其中一例。承租人並不能單純地以“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為理由,逃避其在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

另一方面,法律法規作為一種社會規範,並不能直接帶來經濟社會所追求的效益最大化的結果。在這樣一段特殊時期裡,我們建議融資租賃企業針對承租人的具體狀況進行分析,判斷是否可以適當延遲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期限或減免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責任,以儘量減少糾紛,實現各方利益的最大化。



疫情當前,承租人要求減免租金,融資租賃企業如何應對

本文信息僅作一般性參考,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務的法律意見或依據。

聯繫作者/合作聯絡: [email protected]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