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治療、故意傳播新冠病毒為何“從重”處理?華政教授解讀“防疫阻擊戰”刑法保障

逃避治療、故意傳播新冠病毒為何“從重”處理?華政教授解讀“防疫阻擊戰”刑法保障

這場抗疫、防疫的戰役,需要眾志成城的協作,才能阻擊病毒的傳播,讓疫情發展得到控制。然而隱瞞武漢旅行史、謊報行蹤,心懷僥倖心理或甚至惡意四處“傳毒”,造成更多人感染病毒,這樣的事件也見諸報道。這些令人匪夷所思的行為,已經超出道德評價範疇。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法學博士、博士生導師李翔聚焦“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適用,與法學師生探討新冠病毒“防疫阻擊戰”中的刑法保障,其中觀點也為公眾普法提供參考。

今日百態,或許是2003年SARS期間的各種“重放”,李翔教授指出,“相關法規對於特殊時期的行為,採取依法從重的刑事政策。在特定情況下,刑事政策對於刑事司法認定具有一定的影響,具有合理性。”

故意隱瞞真實行程和活動,編造虛假信息,刻意隱瞞發熱咳嗽等症狀,欺騙調查走訪人員,且多次主動與周邊人群密切接觸,造成多人感染。這些行為觸犯了《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司法適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李翔教授特別指出,1月20日,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發佈2020年第1號公告,第一條就規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因此,此次“防疫阻擊戰”無法適用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相關規定,而適用於“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者最高刑是有期徒刑 7 年,後者則為死刑。

鼠疫、霍亂的危害性、危險性及傳染性遠大於“新冠肺炎”,為何“新冠肺炎”患者逃避治療、強制隔離等措施而故意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的嚴重危險的,雖然並不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輕罪),但卻可以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罪)?李翔教授解釋,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體主要是針對有特定職責的人員;此外,妨害傳染病防治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過失”,即行為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對“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是過失的,而如果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則應以其他罪名處理,才能實現罪刑均衡。

根據相關規定,行為人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及公共安全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認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是否“故意”也是實際司法處理中的關鍵點。李翔教授解釋,這就要求行為人除了主觀上認識到病原體並同時故意傳播病原體,危及公共安全。“要求行為人申報並自我隔離,表明存在攜帶病原體的可能性。在行為人明知存在可能性的情況下,仍到處走動、參加活動、與他人接觸,則表明行為人在主觀上至少存在‘放任’,因此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理具有可行性。而更嚴重者屬於‘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排除‘放任’情形,與之前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並不衝突。”

新民晚報記者 易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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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其中該條第二款規定:患有突發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妨害傳染病防治罪):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的;(二)拒絕按照衛生防疫機構提出的衛生要求,對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進行消毒處理的;(三)准許或者縱容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從事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的;(四)拒絕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款規定,甲類傳染病是指:鼠疫、霍亂。

2020年1月21日,國家衛健委經國務院批准,於2020年1月20日發佈了2020年第1號公告,公告第一條規定:將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納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當前全國各地的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也都發布了相關的地方性規定。例如,上海公安機關發佈的《關於依法嚴厲打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違法犯罪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的通告》中指出,個人、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疫情管控工作措施。這些措施都是根據當前的實際情況,結合本地區的特點制定,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為打贏這場“防疫阻擊戰”提供地方性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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