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推進訴訪分離和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國家信訪局正局級督查專員、研究室主任牟海松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依法治國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最好方式。在信訪工作中增強法治意識、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習近平總書記依法治國理念在信訪工作領域的具體體現,也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基本內涵。深入推進訴訪分離和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是深化信訪制度改革和信訪法治化建設、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的重要舉措,是全面依法治國新理念新戰略在信訪工作中的新探索新實踐。

一、充分認識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重要意義

(一)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內在要求。習近平總書記指出:“領導幹部要把對法治的尊崇、對法律的敬畏轉化成為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這就要求我們做信訪工作的同志,要把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作為基本思維方式和工作方式。

堅持法治思維要求信訪工作必須堅持權利本位。在信訪工作中首先要樹立權利本位意識,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把依法保障群眾信訪權利作為信訪工作的重要目標,這既是由信訪工作的本質屬性所決定的,也是信訪工作發揮好職能作用的前提。這裡需要強調的是,信訪法治化,首先是黨政機關要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做到“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在國家法律和政策範圍內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政法機關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依法保障公民權利;信訪群眾也要尊法守法、依法反映訴求。因此,推進信訪法治化首要的是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規範國家機關的工作行為、規範信訪工作,而不能一提信訪法治化就簡單地認為是依法治訪、規範信訪人的信訪行為。

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推進訴訪分離和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2017年9月,全國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現場會在湖北省武漢市召開。會議提出,要理清工作關係,規範工作流程,健全協同保障的配套措施,細化實用管用的分類處理清單,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全面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落地見效。

堅持法治方式要求信訪工作必須依法解決信訪訴求。《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這就要求,信訪工作要堅持運用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做到正確、公正適用法律,充分發揮法律平和、理性地解決糾紛、處理問題的特點,有效解決群眾的信訪訴求,有效發揮法律對人們行為的指引、評價、預測等功能作用,逐步累積形成依法辦事、依法維權的良好社會氛圍。

信訪幹部代表黨和政府聽取民聲、瞭解民情、集中民智,做的是送上門來的群眾工作,處於做群眾工作最有利、最前沿的位置,一言一行既體現自身能力與水平,更代表了黨和政府的形象、傳遞著黨和政府的聲音,最能感染影響群眾。因此,信訪幹部的法治意識、法治思維、法治方式,不僅體現著自身的素質能力方法,還會面對面地教育感化影響信訪人。信訪幹部要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帶著感情和責任做信訪工作,這樣才能夠做到與人民群眾同呼吸共命運、同頻共振,才能做好維護民利、凝聚民心的工作。從這個角度來說,信訪幹部應該做全面依法治國的先行者。

(二)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人民信訪工作的重要思想的基本內涵。這一重要思想深刻指出了法治對做好信訪工作的引領、保障作用,要求密織法律之網、強化法治之力,依法依規協調處理群眾訴求,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主要有三個要點。一是增強法治意識。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在全社會樹立法律權威,使人民認識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培育社會成員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良好環境,自覺抵制違法行為,自覺維護法治權威。二是提高依法辦事能力。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各級領導幹部要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強調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帶頭厲行法治,不斷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不斷推進各項治國理政活動的制度化、法律化。三是完善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完善信訪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要求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調解、疏導等辦法,把群眾合理合法的利益訴求解決好。

(三)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是做好新時代信訪工作的必然要求。進入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和問題,大量的都會通過信訪渠道反映出來,成為信訪訴求。從訴求內容看,除了經濟利益訴求外,教育權、環境權、健康權等也日益成為引發社會矛盾的導火索。從矛盾主體構成看,已由過去以普通群眾為主向多類社會群體共同參與轉變,特別是在環境汙染、勞資矛盾、物業糾紛等衝突中,這種多元社會主體共同參與的現象更加明顯,矛盾主體趨於多元化。從表現形式看,矛盾的過激反應、群體化表達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但從矛盾化解看,糾紛解決機制失衡,大量矛盾湧入信訪渠道。如何妥善化解這些矛盾和問題,檢驗的不僅是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效力,也體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水平。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有利於在工作中進一步明確信訪在訴訟、仲裁、行政複議、人民調解等社會矛盾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定位,理順信訪與其他糾紛解決機制的關係,明晰功能定位、明確受理範圍、規範處理標準和處理程序,確保矛盾的化解各行其道、有序分流、協調聯動,從而切實發揮信訪制度的應有作用,推進新時代信訪工作高質量發展。

二、認真做好訴訪分離工作

2013年以來,中央大力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有效維護了司法權威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但在日常工作實踐以及“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徵集到的意見建議中,仍反映出一些地方和部門在落實訴訪分離工作要求上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歸結起來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照單全收型——不加甄別當“二傳手”。有的認為,不論信訪事項是否涉法涉訴,只要轉送交辦下去,自己就不用承擔責任了,對已經或者正在通過司法機關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仍然受理、轉送。這種不加甄別“照單全收全轉”的“二傳手”,實質是一種典型懶政行為,可預期的結果是:既造成信訪程序空轉,也損害司法權威;問題得不到解決,還傷害了群眾感情;不僅無法規避責任,反而可能受到責任追究。比如,信訪人反映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的問題,不服行政複議決定,要求撤銷。這屬於需要走行政訴訟途徑解決的涉法涉訴事項,但接訪工作人員先是告知不予受理,卻又將信訪件轉送到基層,這不僅會造成基層工作人員困惑,也增加了基層做好教育引導工作的難度。

二是以偏概全型——能推則推。有的對於既可以通過訴訟程序處理,也可以通過行政機關依法履職處理的事項,簡單以應當通過司法途徑處理為由而不予受理。這種“能推就推”的做法,本質上是對當事人救濟途徑選擇權的侵害,人為堵塞當事人的行政救濟渠道,其後果是,不利於矛盾的及時化解,還有可能積聚、激化矛盾。比如,信訪人認為鄰居的違規高層建築影響其採光,要求有關機關查處。工作人員一聽是鄰里糾紛,就簡單告知不予受理,讓信訪人通過民事訴訟途徑解決,被信訪人拒絕,致使工作陷入僵局。按照法定職責必須為的要求,該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引導信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如果查處違規建築屬於該機關的法定職責,就不能以此為由不予受理、不履行相應職責。行政部門對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要依法辦理。

三是聽風是雨型——機械化“一刀切”。有的一看到群眾訴求與政法機關有關,或者經過法院裁判,不對訴求進行具體分析,就簡單地“一刀切”,不予受理。這種斷章取義的簡單化做法,機械地把涉法涉訴事項的認定侷限在辦理主體一個要素上,而忽略了對訴求的具體分析,一葉障目而不見泰山。比如,信訪人反映身份證辦理、戶籍遷移等方面問題。信訪部門以訴訪分離為由,告知不予受理,但公安機關兼具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雙重身份,身份證辦理、戶籍遷移等方面問題屬於公安機關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範疇,並未涉及訴訟權利救濟,信訪部門不能以訴訪分離為由不予受理,而應該程序性受理,並告知轉送公安機關處理。

針對上述問題,在深入推進訴訪分離工作中,要注意準確理解和把握以下三點。

(一)切實領會中央精神

中央關於推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的精神,集中體現在“1+4+N”文件中。

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入推進訴訪分離和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1”就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明確了改革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機制、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總體思路,明確實行訴訟與信訪分離制度,要求政法機關建立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司法程序機制、依法按程序辦理制度、依法終結制度以及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強調依法維護涉法涉訴信訪秩序。

“4”就是中央政法委先後印發的4個配套文件。一是《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導入法律程序工作機制的意見》,要求準確區分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訴與訪,做好訴與訪的審查分流工作,訴類事項分別導入審判機關訴訟程序、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法律程序辦理。

二是《關於建立涉法涉訴信訪執法錯誤糾正和瑕疵補正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執法錯誤與瑕疵的認定標準,要求依法按程序糾正執法錯誤、補正執法瑕疵。

三是《健全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的意見》,明確依法終結的範圍、標準和責任主體,同時就終結的工作程序、組織領導等作出規定,強調終結應當依法有據、慎用終結手段。

四是出臺瞭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突出問題的意見,要求完善委託律師代理申訴制度,依法給予司法救助,依法終結,依法追究信訪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落實錯案倒查責任等。

“N”就是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分別制定的落實文件。據不完全統計,共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單位制定出臺的15件,涉及建立和完善多元化解涉訴信訪機制、案件信訪評估預防、涉訴信訪案件約期接談、涉訴信訪依法終結、涉訴信訪司法救助、司法瑕疵處理等方面工作要求。

此外,中央信訪工作聯席會議也下發文件,對如何做好相關工作,支持政法機關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提出了要求。

(二)認準涉法涉訴事項

實際工作中,一些工作人員對涉法涉訴事項的認定標準並不清楚。為此,國家信訪局制定了信訪工作業務標準,明確涉法涉訴事項是指屬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等政法機關職責範圍,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領域訴訟權利救濟,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由政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其中,關鍵是要區分“已經”“正在”“應當”“可以”四個概念。

“已經”是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已經過法定程序,對事項已經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

“正在”是指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在按法定程序處理事項,尚未得出處理結論。

“應當”是指只能通過法院審判程序、檢察院刑事立案程序 和法律監督程序、公安機關法定程序、司法行政機關法定程序實現權利救濟的事項。2017年國家信訪局制定的《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採用列舉+兜底的方式,列明瞭四種情形:一是根據法律規定應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過刑事立案處理的事項;二是行政相對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事項;三是當事人達成有效仲裁協議的事項;四是其他只能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處理的事項。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一些事項儘管人民法院已經通過法定程序處理,或者應當通過人民法院法定程序處理的,但信訪人仍就原來爭議的內容繼續向行政機關反映的,不得認定為涉法涉訴信訪事項。實質是法院對這些事項並沒有作實體性審理。具體包括五種情形:一是信訪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1條第2款規定的10種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事項)為由裁定不予立案,信訪人上訴後仍維持原不予受理裁定的。二是行政訴訟中,法院因具體行政行為超過訴訟時效為由而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三是民事訴訟中,所爭議的事項屬於行政機關法定職責範圍,法院因超過訴訟時效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四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僅涉及信訪事項的個別形式問題或者法律關係,如當事人不適格,訴訟事由不當等,並未作出整體性實體處理,信訪事項涉及的糾紛懸而未決的。五是屬於應當通過人民法院法定程序處理的事項,但當事人因缺乏相關證據、法定要件難以立案受理,或者由於事態緊急不具備啟動人民法院法定程序處理的條件,需要儘快處理的。列舉這些例外情形,核心目的就是進一步發揮好信訪程序的“兜底”作用,讓那些法院無法受理或者無法有效處理的權利救濟事項,能夠繼續通過信訪程序得到化解,從而更好地維護信訪人的權利。

“可以”是指既屬於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同時也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事項。對這種情況,不能一概不予受理。行政機關對信訴訪求是否受理,判斷標準是其是否具有相應法定職責。《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信訪人提出的訴求,同時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行政機關在受理前可以告知訴訟權利及法定時效,可以引導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以信訪人享有訴訟權利為由免除履行自身法定職責的義務。

按照這一規定,對於可以通過訴訟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程序解決的問題,選擇何種途徑,當事人具有選擇權。即使信訪人提出的訴求是可以通過訴訟解決的,只要屬於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範圍,信訪人找到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就要依法履行職責。一旦出現行政機關不履職的情況,信訪人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專門信訪工作機構也可以根據《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進行督辦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三)明確自身職責任務

黨委、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在訴訪分離中主要承擔兩項工作職責。

一是要把好關口,主要是做好登記、甄別和處理。工作人員必須按照相關政策法規,對信訪事項甄別“清”、分離“準”,做好信訪人的解釋說明工作。對屬於法院、檢察院管轄的,已經、正在和應當通過審判機關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程序處理的事項,不予受理;對屬於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管轄的,可以通過法律程序處理的事項,轉同級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辦理。

二是要搞好“兜底”,主要是做好終結事項解釋疏導和幫扶 救助。對於涉法涉訴事項依法終結後,信訪人仍然不服處理決定,仍然感到不滿意的情況,地方黨委和政府及其基層組織包括地方信訪部門,既要尊重政法機關作出的結論,對於政法機關通報的終結事項不再統計、交辦、通報,同時要主動發揮好黨的群眾工作優勢,積極做好信訪人的思想工作,幫助信訪人理解政法機關作出的結論,做到事心雙解,促使信訪人真正息訴息訪。對於依法終結的涉法涉訴事項,信訪部門做好“兜底”工作,《關於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的意見》《關於創新群眾工作方法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的意見》等文件和中央關於進一步加強信訪法治化建設的意見,都有明確規定和相關要求,強調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基層組織,要做好涉法涉訴事項依法終結後的教育疏導、矛盾化解、幫扶救助等工作。這裡要說明的是,信訪部門靠上前去做教育、幫扶工作,是代表黨和政府做群眾工作,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這也是由信訪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所決定的,是我們黨的為民宗旨在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上的具體體現,還是我們信訪制度相較於外國類似制度的優越性所在。我們一定要有這樣的信訪制度自信,自覺擔當起為民解難、為黨分憂的神聖職責使命。

三、認真做好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

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是指在訴訟與信訪分離的基礎上,對信訪人提出的投訴請求,屬於《信訪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調整範圍,能夠適用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合法有效的規範性文件設定程序處理的,適用相應規定和程序處理;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履職;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推進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改變了過去信訪部門對群眾投訴請求一概做出信訪答覆的做法,受理甄別更精細,法律效力更明確,各級行政機關導入相應法定途徑處理的信訴訪求比例在逐年上升,充分發揮了行政程序在處理信訪投訴中的主渠道作用。但從近年跟蹤調研掌握的情況看,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

一是工作進展不平衡。從面上看,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是“小部分做得好,大部分跟得上,個別進展緩慢”。上海、湖北、安徽、貴州等地,不斷完善工作機制、信息系統建設、規範法定途徑受理告知和行政程序決定書等各環節,取得了明顯效果;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梳理公佈清單、建立工作機制,加強系統指導和考核,推動了工作要求落實落地。但也有一些地方和部門受慣性思維束縛,認為依法分類處理可做可不做,培訓、宣傳、建章立制等工作跟不上,清單更新也不及時,工作進展出現不同程度滯後。

二是不會分、分不準。有的工作人員對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要求不清楚,對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政策不熟悉,實踐中不會分、分不準的問題比較突出。比如,有的工作人員把依法分類處理混同於訴訪分離,有的把信訪部門正常轉送交辦也當做是分類處理。有的工作人員把不屬於複議、訴訟受理範圍的事項,錯誤引導到複議、訴訟途徑,導致信訪不受理,複議、訴訟也不受理,誰來解決群眾的問題就落了空。有的工作人員將事項導入其他法定途徑進行處理後,出具的仍是信訪處理意見書,告知的救濟途徑仍是複查複核,加蓋的仍是信訪專用章,分類處理“前分後不分”,張冠李戴。

三是接不住、辦不好。有的信訪工作機構與職能部門之間、職能部門內設信訪工作機構與業務部門之間,還沒有建立起有效銜接配合的工作機制,接不住、辦不好的問題時有發生。比如,對可以導入其他法定程序的事項,有的職能部門內設信訪工作機構不主動與業務部門會商對接,反而以分類處理為由告知不予受理,讓群眾自己去找業務部門反映,分類處理成了“玻璃門”“旋轉門”。有的信訪工作機構實行分類處理後,無形中變成了“收發室”,信訪幹部成了“旁觀者”,一轉了之,不跟蹤、不督辦,當起了“甩手掌櫃”。 針對這些問題,在深入推進依法分類處理工作中,要注意準確理解和把握以下四點。

(一)依法分類處理的三種類型

第一類,適用其他法定程序。這裡的“其他法定程序”是指信訪程序以外的其他法定程序。信訪程序作為《信訪條例》規定的專門程序,也屬於法定程序的一種,這裡用“其他法定程序”的概念與信訪程序作了區分。依據《信訪條例》和相關法律規定,處理申訴求決類信訪問題有14種法定途徑,即,仲裁、行政複議、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許可、國家賠償 、行政補償、行政給付、行政強制、特定類型的申訴、複查(複核、複審、複檢)、特定類型的投訴(具有舉報性質的投訴途徑、具有複查性質的投訴途徑、消費投訴)、特定類型的調解(符合界定標準的行政調解)、技術鑑定(司法鑑定、醫療領域鑑定、勞動領域鑑定、交通事故領域鑑定)等;處理檢舉控告類問題有5種法定途徑,即,行政監察、勞動監察、行政處罰、立案偵查、紀律檢查;還有處理意見建議類和信息公開類問題的2類法定途徑。

第二類,依法履職程序。對屬於申請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履行保護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應當依法履行或者答覆。在實際上工作,有一種特殊情況,就是對於沒有具體程序和期限規定的怎麼辦的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相關精神,《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作出明確,應當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履行或者答覆。

第三類,信訪程序。對不屬於以上情形的,適用《信訪條例》規定的程序處理。比如,對於群眾反映的歷史遺留問題、法律法規尚無明確規定的問題、政策調整產生的問題、無法導入到其他法定途徑的問題,以及“三跨三分離”等疑難複雜問題,等等。對於這樣一些情況,要綜合運用政策、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教育疏導、幫扶救助、協商、諮詢、和解、調解、聽證等辦法,通過信訪程序來“兜底”處理。

(二)信訪工作機構和有權處理機關的不同責任

《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負責“轉”和“督”,即轉送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對有權處理機關的辦理情況進行督查督辦;有權處理機關負責“分”和“辦”,即明確依法分類處理的途徑,並依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適用不同程序受理辦理。

為了加強示範和引導,《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訪工作機構對比較明確的訴求,在“轉”的同時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為了保證有權處理機關能夠切實承擔起“分”的責任,《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明確有權處理機關的信訪工作機構對認為需要用信訪程序之外的其他法定程序辦理的,需要與責任部門會商,確定處理途徑和程序。對會商形不成一致意見的,信訪工作機構要會同本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後報請本機關負責人決定。還賦予了內設信訪工作機構跟蹤處理進展,將處理結果錄入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以及進行督辦,並提出追責建議等職責,確保分類處理工作順利開展。

實行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後,對信訪部門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依法分類處理信訴訪求工作規則》,信訪部門還要在5個方面發揮作用。一是依法分類處理的入口在信訪部門,對群眾提出的信訴訪求,信訪部門要做好登記、甄別,在規定期限內轉送到有權處理機關處理。二是分流導入需要落實。對訴求解決途徑明確的,黨委政府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職能部門信訪工作機構要負責與訴求的具體辦理部門會商確定適用的法定途徑,實現準確分流。三是分類處理不是一分了之,對涉及多個訴求、多個途徑、多個部門的疑難複雜信訴訪求要負責協調,提出解決方案和責任分工。四是對應當受理而未受理、錯誤適用法定途徑、未在規定期限內處理等情形,信訪部門要負責督辦,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五是對無法導入到其他法定途徑或者按依法履職處理的,要充分發揮信訪渠道的“兜底”作用,信訪工作機構要協調有權處理機關按信訪程序受理辦理。這些都是難啃的“硬骨頭”,沒有一定的法律專業素養和群眾工作水平是做不好的。因此,實行分類處理後,信訪部門並不是無事可做,而是任務更重了。

(三)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的工作流程

《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將分類處理的主要流程具體分為6個環節:

一是專門信訪工作機構甄別處理。屬於已經、正在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解決的訴求,不予受理並告知向有關機關提出;屬於分類處理範圍的信訴訪求,轉送交辦至有權處理機關並可以提出分類處理的建議。二是確定有權處理機關。三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不同程序受理,並告知信訪人。四是有權處理機關適用相應的程序辦理,做出行政處理或信訪處理意見。五是通過信訪複查複核糾正分類錯誤。六是甄別再次提出的信訴訪求,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同一訴求的不再重複處理,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的再次分類處理。

(四)信訪工作機構的督辦職責

《依法分類處理信訪訴求工作規則》規定了專門信訪工作機構可以督辦的六種情形:一是應受理而未受理的;二是應適用其他法定途徑辦理而未適用的;三是未按規定的期限處理的;四是未及時在國家信訪信息系統中錄入相關信息和材料的;五是未按規定反饋交辦事項相關情況的;六是其他需要督辦的情形。其實質是督辦有權處理機關依法分類處理適用的途徑是否準確,是否依法按程序處理,而不是督辦有權處理機關分類處理的實體結論。實體結論由有權處理機關依法作出,依法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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