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信訪》你做對了嗎?

暢開信訪大門,規範信訪秩序,

保護正常上訪,打擊非法纏訪。



依法《信訪》你做對了嗎?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通俗講,也叫反映情況,上訪等。

2005年5月1日施行的信訪條例系統地設計了信訪活動的法律程序和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權利義務。從信訪人的角度講,極大地賦予了信訪人申訴建議的權利。餘偉安律師根據多年律師工作經驗,通俗化地總結了以下十條經驗供大家學習交流參考。

1、堅信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信訪案件,往往牽扯多個機關或者部門的利益,被信訪的單位也往往是有權有勢,作為信訪人只有一個武器,那就是法律。所以,信訪人必須堅信法律的公正。

2、熟悉信訪制度受案範圍及程序。

毋庸置疑信訪不能代替司法。所以對信訪制度受案範圍及程序及作用要有清晰的認識。各地信訪接待機構及具體程序又有很多不同。比如,首先應該瞭解《信訪條例》規定。其次,應該瞭解當地的信訪規定或者具體行業的信訪規定。比如,工會信訪和公安信訪都有具體的不同規定。在具體的信訪活動中,你要了解接訪單位的主管部門及領導,瞭解主要領導接待日,做到事半功倍。

3、整理高水平的信訪書面材料。

作為接訪單位,大都有怠惰情緒,如果說你只有口頭信訪,而無書面材料,則接訪單位不會重視,也大都不會有處理結果。信訪書面材料的重要性:一是書面材料是你信訪的物證,接訪單位接收了書面材料則必然要備案要報告。如果不是書面材料,接訪單位有的直接拒絕,有的口頭簡單應付,自然也不會重視上報。二是書面材料能夠清晰的反映信訪事項,比口頭表述更能做到以理服人。三是高水平的信訪書面材料象匕首利劍,真正換來信訪案件的解決。所以,信訪人找專業律師打造高水平信訪材料是非常必要。在這裡,要強調的是,信訪不是訴訟,很大程度上信訪人缺乏證據或者本身無法蒐集到相關證據,信訪活動的主要目的是啟動接訪單位的調查處理程序,而不是證明對與錯是與非。

4、保持堅不可摧的鬥志和的耐心。

信訪被拒絕被敷衍,那是司空見慣的事情。作為信訪人,要做好打持久戰的心理準備。要理性對待接訪單位的拒絕和敷衍。堅強的鬥志和耐心是必不可少的,也是在信訪活動中可以培養的。

5、合理利用各種法律資源和人脈。

法律是一個體系,信訪是法律體系中的一脈。與法律牽扯的國家各類機關公檢法機關人員、律師和公證員都是法律體系中的參與者,也會成為信訪人可以利用的朋友,訴訟司法勞動仲裁等等一系列程序也可以作為信訪的輔助手段。關鍵在於合理利用。

6、充分利用各種信訪渠道和方式。

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都是信訪的合法方式。作為信訪人要充分利用。實踐證明,有時候一個電子郵件也許十次走訪都有效。在這方面,信訪人要充分了解信訪事項和對口的接訪單位。要對有關接訪單位的辦事程序和效力有相應的把握。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可以有效的節約信訪成本,達到事半功倍。

7、象訴訟一樣為信訪準備證據

信訪不是訴訟,但作為信訪人同樣要有證據意識。如果信訪人能夠象訴訟一樣認真地準備證據。反映的情況和要求都有證據支持,那麼對於接訪單位絕對是有力的震撼,勢必達到正式接訪以及時處理的效果。在證據的整理工作方面,可以請律師把關。可以參照訴訟程序中的規範要求來做證據目錄,做證據說明。

8、索要受理回執,避免接訪單位推諉拖延。

信訪接待回執(或信訪案件受理通知單)很重要,信訪人應該索要。如果只有信訪事實沒有回執,有些接訪單位就不能落實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責任,有的接訪單位會一直拖延時間不處理,甚至有的接訪單位由於人員變動或者其他原因對接訪的事實拒不承認,而作為信訪人沒有證據與接訪單位理論。

9、突擊檢查信訪案件受理情況,避免有人作祟

接訪單位和被反映的單位或者人可能會有利害關係,接訪工作人人員也可能存在同樣的情形。所以,信訪人不能一旦被接訪就寄希望於某一個接訪部門或者接訪人員。實踐證明,有時候會存在接訪工作人員表面應承,而實際上卻偏袒包庇或者通風報信從中作祟的情況。作為信訪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以突擊檢查的方式,在第一次信訪後突擊走訪接訪單位以落實信訪案件是否正式受理,落實接訪人員是否有權接訪,是否盡職盡責。從而避免不該接訪的人員接訪,避免不該接訪的部門接訪,避免信訪案件泡湯。

10、依法信訪,不做過激行為。

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少數人在上訪時,採取過激方式,如圍堵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堵塞公路、鐵路交通等。如果行為過激違法,輕則行政處罰,重則追究刑事責任,那就適得其反。所以,信訪人一定要熟悉信訪條例賦予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做到依法信訪,合法維權。




依法《信訪》你做對了嗎?

合法上訪維權:

(1)按照《信訪條例》規定的方式、程序去“上訪”,就是合法;如果不按《信訪條例》規定的方式、程序,越級、聚眾上訪,就不合法;

(2)上訪過程中,不得虛構事實,不得散佈謠言,侮辱或汙衊他人,不得進行打砸搶;

(3)攜帶相關身份證件,需要提供書面信訪請求書,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4)對信訪接待部門的詢問要如實回答,不得采取辱罵等方式干擾信訪工作人員工作;

(5)不得聚眾堵塞交通道路,不得損壞公私財物,不得聚眾干擾社會秩序和相關部門的工作秩序。




想通過上訪解決問題又不違法,不妨這樣做:

針對信訪問題有人說“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於是上訪成了老百姓反映問題的首選方式。有些人是通過一定的技巧不但解決了自己的訴求,還得到了超額利益,而有些則非但沒有解決問題還鋃鐺入獄。於是這個“鬧”就有了一個策略的問題,過度就涉嫌違法犯罪,過於平和又引不起領導重視,解決不了問題。若干年群體性事件中上訪人員的經驗和教訓進行總結提供給大家。


“六個做到”

依法《信訪》你做對了嗎?

1、說清反映的人和事

在上訪過程中最好寫成具體信訪材料,客觀、全面、明確、具體地說清要反映的問題和涉及的相關人員。儘量多提供有關的證據、線索和合理分析,少提供無端猜測。否則會大大降低可信度。

2、找對受理部門

政府、人大、司法系統等都設置了信訪部門。不同的部門解決不同性質的問題,不同的部門有不同的解決方法。因此,根據反映問題的性質應該找對直接負責、具有最適當解決手段的部門,否則會影響自己的信訪效率。例如,還未經過人民法院判決的爭議就到人民法院的信訪部門反映問題,人民法院就無法介入,只能轉辦。

3、記住受理人和相關信息

由於政府部門現在都有“首問責任制”的規定,也就是說接待部門第一個受理的工作人員有責任將材料呈報或轉交,有責任告知來訪人員處理的進展。因此在遞交信訪材料後,可以明確告知所反映問題的緊迫性和特殊性,要求有關部門重視並儘快處理。反映完後一定要記住受理人和聯繫電話。如果所反映的問題確實很緊急、重大,可以經常聯繫受理人詢問、催促。

4、逐級上訪

逐級上訪是《信訪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我在這裡不是附和法律規定,而是逐級上訪也更有利於解決問題。許多上訪人員認為上訪材料遞得越高越好,一個區、縣能解決的問題非要遞到國務院信訪局去。其實不然,對於越級上訪,按照相關規定都會轉回有關責任部門。這樣反而影響了上訪效率。我所說的逐級上訪的好處在於,在向最初級部門反映問題後,如果你認為該部門沒有很好地解決你的問題,或是該部門及相關工作人員有什麼工作問題,你可以再向上一級部門反映時,將下一信訪部門的問題一併反映,上一級部門也會直接處理。依次進行下去,就會大大提高你的信訪效率。

5、對於處理答覆向工作人員要依據

處理結果不滿意當然要法律和政策依據或理由,滿意也要法律和政策依據或理由。道理很簡單,你現在滿意的結果未必是對你最有利的結果,如果將來有一天你發現一些問題時,只有明白當時的處理依據才能更好地“翻案”。當然,這依據最好是書面、加蓋有關部門公章的。

6、組織者要有掌控能力

對於群訪,政府也希望上訪者中有組織者,或能夠推選一至兩名有威信的代表,這樣更有助於談判、提高工作效率。對於這些人員來說,千萬要能夠掌控這些人員不要發生過激行為,更不要提出實施過激行為的主張。因此你是組織者,在其他人員發生圍堵等過激行為時,《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都要求處理“組織者”和“積極參加者”,因此你就成為頭號嫌疑人。因此提醒此類組織者,不但不要提高採取過激行為,在討論過程中還有製作和保存錄音、書面等形式的《會議紀要》,要更有自我保護意識。

“四個不要”

依法《信訪》你做對了嗎?


1、不要發生聚眾衝擊圍堵國家機關、妨害公務、阻礙交通等過激行為

許多上訪人員在多次反映無果後,為了引起有關部門和領導的重視,鋌而走險採取衝擊圍堵國家機關、毆打執行人員妨害公務、堵塞交通、爬塔吊等過激行為。這些行為都極可能構成治安違法和犯罪行為。因此即使你上訪人的權益受到侵害,即使有關部門可能存在瀆職行為,這也不能成為你擾亂社會秩序、侵害社會利益和其他人合法權益的理由。近年來在上訪人發生上述過激行為時,大都會給予適當的治安處罰或刑事處罰,被處罰人追悔莫及但為時已晚。更不要認為人多就會給政府造成壓力,相關部門現在都有處理群體性事件的應急預案。

2、不要打口號標語

本人處理N多年的群體性事件表明,打口號標語會直接被政府執法部門認為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對處理問題有百害無一利。因此你可以充滿激情地向接訪者訴說你所反映的問題,但不要打口號標語。

3、組織實施過激行為者不要自作聰明

有些人身為幕後操縱者,組織上訪人員實施圍堵衝擊國家機關等過激行為,而又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自作聰明地不到現場出現或躲避在現場附近遙控指揮。其實有經驗的執法人員們都清楚,在群訪現場附近頻繁打電話東張西望的往往就是事件的組織者。即使組織者不出現在現場,當有些人實施過激行為時,在對其採取強制措施後,也能夠輕易查出並抓獲幕後操縱者。許多此類組織者已因此受到了刑事處理。

4、不要受到情緒感染

許多受害者聚集在一起且情緒都很激動的時候很容易產生情緒感染,而實施本來不想實施的過激行為。除了向政府、社會示威行為外,還包括傷害行為。例如本人在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曾處理過一起群訪事件。一名老闆因拖欠了數十名員工工資無力支付而被圍在公司近兩天。因此老闆被圍堵也不支付工資,員工們情緒很激動。開始只是辱罵,在第一位員工打了這位老闆第一巴掌後,其他員工終於按捺不住激動圍攻老闆。最後造成老闆被打成輕傷的後果,傷人者承擔了刑事和民事責任,事後追悔莫及。




依法《信訪》你做對了嗎?


上訪不但是法律賦予每個公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權利,也是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群眾監督的有力措施,但是必須依法依規合理上訪,那麼到底上訪有哪些禁忌,如何上訪才不會觸犯法律呢,今天給大家總結了10條金規:

一、不越級上訪

其中進京訪是最不明智的選擇,越級上訪按照《信訪條例》是不會被受理的,而進京訪9成以上都是越級訪,所以說越級訪無濟於事,如果上訪過程中還不能聽從勸阻、批評和教育拒不離開,擾亂有關單位的辦公秩序甚至與工作人員發生衝突,就會觸犯法律,嚴重的可能會觸犯刑法。

二、不到敏感地區上訪

敏感地區可能用詞並不準確,但是有些地方真不是上訪該去的地方,黨政機關領導人辦公場所、外國使領館區、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所在地,車站、碼頭、商場、公園、廣場等公共場所,以及在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國內、國際重大會議的場館及活動區域內外,都不是合適的上訪場所。上訪都有專門的接待場所,比如各級政府以及相關單位的信訪部門、信訪大廳等,如果你去了不該去的地方,就有理由認為你要“搞事”,如果再有些不當過激行為,就容易觸犯法律。

三、不重複上訪(纏訪)

要依照法定程序請求信訪事項複查、複核,信訪訴求已經依法解決的,不要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投訴請求,在信訪接待場所多次纏訪。對於已經依法終結的事項,將不會再受理,即使死纏爛打也沒有用,對不聽勸阻的反而可能會因擾亂單位秩序被處罰。

四、涉法涉訴不信訪

我國當前嚴格實行信訪與訴訟分離,支持政法機關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所以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通過信訪渠道解決,對案件判決結果不滿的,只能通過上訴、申訴等訴訟渠道解決,已依法終結的將不再受理,其他信訪渠道更不會受理,切忌死纏爛打。

五、上訪不滋事(鬧訪)

不能將年老、年幼、體弱、患有嚴重疾病、肢體殘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

不在信訪接待場所擺放花圈、骨灰盒、遺像、祭品,焚燒冥幣,或者停放屍體。

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

不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門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斷交通,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不得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製作、複製、傳播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

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或者其他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

六、上訪不過激(鬧訪)

不得為製造社會影響、發洩不滿情緒、實現個人訴求,駕駛機動車在公共場所任意衝闖,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以遞交信訪材料、反映問題等為由,非法攔截、強登、扒乘機動車或者其他交通工具,或者乘坐交通工具時拋撒信訪材料,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

不得采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

不得實施跳河、跳樓、跳橋,攀爬建築物、鐵塔、煙囪、樹木,或者其他自傷、自殘、自殺行為,製造社會影響;

不得編造險情、疫情、警情,揚言實施爆炸、放 火、投放危險物質,製造社會影響、擾亂公共秩序;

不得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

七、上訪不敲詐(詐訪)

不得以製造社會影響、採取極端鬧訪行為、持續纏訪鬧訪等威脅、要挾手段,敲詐勒索,謀取不法利益。這些人向來都是重點打擊對象。

八、上訪不侵犯他人權益

不得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特別是明知患有艾滋病或者其他嚴重傳染疾病,故意以撕咬、抓撓等方式傷害他人;

不得采取口頭、書面等方式公然侮辱、誹謗他人;

不得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或者多次發送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不得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

不得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不得以幫助信訪為名騙取他人公私財物;

不任意損毀、佔用信訪接待場所、國家機關或者他人財物。

九、不煽動非法上訪

不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不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表達訴求,擾亂信訪工作秩序;

不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在上訪中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

不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十、上訪現場聽從工作人員勸阻

一般情況下,對於初次實施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的,以批評教育為主,依法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只有對於經警告、訓誡、制止後,仍繼續或者再次實施違法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威脅公共安全的,才會進行治安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在違規上訪的時候,一定要聽從現場工作人員或者警察的勸導。

不得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不得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更不能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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