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性」信訪,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依法信訪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但這並不意味著信訪就可以“任性”,信訪應理性、合法。非法信訪,是指信訪人採取蓄意的、過激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限制或禁止的方式的集訪、鬧訪、纏訪、越級上訪。如果信訪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場所反映問題,不僅干擾國家機關正常辦公秩序,破壞社會穩定,而且還可能受到法律的懲罰。

《信訪條例》對信訪作出了規定和要求。

《信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

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制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

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規定:“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任性”信訪,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鄭潮平律師指出,若信訪方式不當,違法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涉嫌以下犯罪:

一、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如:信訪人為了達到非法不正當要求,聚眾到政府有關部門鬧事,造成惡劣影響,嚴重影響了政府有關部門的正常工作秩序,就可能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

律師說法: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工作、生產、營業、教學、科研和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所謂聚眾是指糾集3人以上。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本罪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如:信訪人因為親屬發生意外事故死亡,為了引起政府重視,在未經任何申請的情況下,糾集親戚朋友來到鎮政府討要說法,拉條幅、喊口號,不僅拒不聽從勸阻,還追打公安民警,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可能涉嫌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

律師說法: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是指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很多信訪群眾內心可能沒有非法集會、遊行、示威這個概念,也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是屬於集會、遊行和示威了,雖然這是憲法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但必須按照公安機關等部門的許可進行並服從安排,否則就是非法,可能涉嫌犯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三、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

如:如信訪人以暴力、威脅等方式,公然煽惑、鼓動群眾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其行為已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律師說法: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動群眾暴力抗拒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的規定,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造成嚴重後果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四、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如:信訪人向政府索要鉅額賠償未果後,聚集多人,將死者屍體抬到政府辦公樓內停放,致使政府的工作人員無法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就可能涉嫌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

律師說法:聚眾衝擊國家機關罪是指組織、策劃、指揮或者積極參加聚眾強行侵入國家機關的活動,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物質損失或是造成惡劣的政治、社會影響的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本罪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五、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如:信訪人多次到北京市重點地區進行非正常上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

律師說法: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是指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犯本罪的,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六、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

如:為了解決出租車即將到期的經營權問題,某車主與他人商議,為了向政府部門施加壓力,組織出租車司機將車停在客運站內罷運,致使客運站秩序嚴重混亂,大量旅客滯留在客運站,嚴重影響了公共場所秩序和交通秩序行為,可能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

律師說法:聚眾擾亂公共場所、交通秩序罪是指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行為。信訪要儘量避免在車站、碼頭等場所,因為只要是聚眾就難免會影響交通秩序,容易獲罪。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的規定,對首要分子,最高可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七、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信訪人採取危險駕駛方法欲擺脫跟隨的警察及維穩工作人員,在警方表明身份攔截車輛時,仍急速向前行駛,其行為就可能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律師說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以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常見的幾種形式有:私設電網、駕車沖人、傳播疾病等。律師提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實施了,不需要任何後果,只要認定足以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就可以定罪,因此信訪切勿採取極端手段,可能信訪人無意危害公共安全,但只要對公共安全造成威脅就可能涉罪。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最高可判處死刑。

八、妨害公務罪

如:某信訪人以原單位拖欠其工資等為由,多次到市委、市政府等地信訪,在信訪過程中,採取暴力、威脅手段妨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造成嚴重惡劣影響的。

律師說法: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依法執行職務,或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雖未使用暴力,但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本罪最高可判處三年有期徒刑,暴力襲擊正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九、尋釁滋事罪

如:信訪人在信訪事項依法終結的情況下,仍多次到北京天安門、中南海等地違法上訪、纏訪,嚴重擾亂了公共秩序,上述行為違反信訪規定,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律師說法:尋釁滋事罪是非法信訪人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主要表現形式有隨意毆打、辱罵、恐嚇、追逐、攔截接訪人員或其他群眾,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共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依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本罪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十、敲詐勒索罪

如:信訪人以實施非正常信訪行為相要挾,向黨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強行索要數額較大財物的,其行為就可能涉嫌敲詐勒索罪。

律師說法: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威脅、要挾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威脅的內容是否合法屬實以及威脅的方式在所不問,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即可;要挾方法是指抓住被害人的某些把柄或者製造某種迫使其交付財物的藉口。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十一、誣告陷害罪

如:信訪人不滿檢察院對公安辦案人員涉嫌徇私枉法問題的調查結論,在沒有任何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捏造該院檢察長包庇、受賄以及行賄犯罪事實,先後採取信訪的方式向各級檢察院、人大常委會等部門舉報、控告,造成惡劣影響,涉嫌誣告陷害罪。

律師說法: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信訪中切不可由於不合理訴求得不到滿足,為了引起進一步重視或處於報復心理,憑空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否則將構成誣告陷害罪。依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本罪最高可判處十年有期徒刑。

十二、故意毀壞財物罪

如:信訪人在信訪的過程採取過激行為,以衝砸窗戶玻璃、大門及其他設施等手段故意毀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能涉嫌毀壞財物罪。

律師說法: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或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或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都可能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對於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沒有損失數額的要求。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最高可判處七年有期徒刑。

信訪工作是黨的群眾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及時反映社情民意、著力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信訪行為應是“依法、逐級、理性”。希望廣大群眾按照法定途徑和程序理性反映訴求,遵守信訪秩序和規定,依法維護合法權益,依法解決信訪問題。社會和諧和法治,需要包括信訪人在內的全體公民的共同維護。

“任性”信訪,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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