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提升民營經濟活力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提升

民營經濟活力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營經濟發展的重要指示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意見》精神,營造有利於民營企業健康發展長期穩定的市場化、法治化、制度化發展環境,推動民營企業創新、開放、規範發展,特別是減輕當前新冠肺炎疫情對民營企業的影響,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化危為機,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營造有利於民營企業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一)持續完善市場準入和退出制度。全面清理市場準入負面清單之外違規設立的准入許可和隱性門檻,不得額外對民營企業設置准入附加條件。建立清理隱性門檻的長效機制,重點在教育、文化、體育、醫療、養老等社會領域加大清理力度。破除招投標隱性壁壘,不得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企業設置與業務能力無關的企業規模門檻和明顯超過招投標項目要求的業績門檻。開展與企業性質掛鉤的行業准入、資質標準、產業補貼等規定的清理工作。暢通市場化退出渠道,完善企業破產清算和重整制度,提高註銷登記便利度。

(二)進一步放開民間投資領域。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電力、電信、鐵路等重點行業和領域改革,承接部分競爭性業務。支持民營企業參與交通、水利、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投資運營。支持民營企業參與醫療、教育、養老等領域建設和運營。支持民營企業參與老舊小區、商業區改造等城市更新項目。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積極參與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十大高精尖產業集群建設。鼓勵民營企業參與“三城一區”、北京城市副中心等重點項目建設。建立向民營企業推介項目長效機制,每年向民營企業發佈推介項目清單。

(三)積極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央企和市屬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民間資本在混合所有制企業中的比重。鼓勵民營企業通過資本聯合、產業協同、模式創新等參與國有企業重大投資、成果轉化和資產整合項目,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可獲得項目控制權。建立混合所有制項目發佈機制,公開發布合作項目。

(四)實施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制度。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推進跨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和“互聯網+監管”,細化量化行政處罰標準。加強信用監管,進一步規範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納入的標準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復機制和異議制度,規範信用核查和聯合懲戒。

二、持續營造平等公正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法治環境

(五)健全政府重諾守信機制。規範政府行為,保持政府行為的連續性、穩定性和一致性。建立政府誠信履約機制,依法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民營企業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建立政府失信責任追溯和承擔機制,對造成政府嚴重失約行為的主要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建立解決清理和防止拖欠賬款長效機制,通過審計監察和信用體系建設,對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款項的責任人依法嚴肅問責。建立涉政府產權糾紛治理長效機制。

(六)健全司法對民營企業的平等保護機制。加強對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財產的保護,加強對民營企業家在協助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時的人身和財產合法權益的保護,嚴格遵循罪刑法定、法不溯及既往、從舊兼從輕等法治原則處理民營企業涉嫌違法犯罪的行為。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創新創業行為,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在正當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發生的失誤,不違反刑法及相關規定的,不得以犯罪論處。準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嚴禁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加強知識產權審判領域改革創新,落實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嚴格規範司法行為,依法慎重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條件允許情況下可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個人涉嫌犯罪,需要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的,及時甄別區分股東個人財產與企業法人財產。對於符合速裁程序和簡易程序條件的涉及民營企業刑事案件,依法從速辦理。

(七)完善社會化糾紛調解機制。健全民營企業產權保護社會化服務體系,發揮工商業聯合會、行業協會商會、律師事務所在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和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方面的作用,優化北京民營企業維權服務平臺,完善訴調對接機制。支持各區建立民營企業律師服務團等公益性法律服務組織,開展線上線下法律服務。

三、不斷營造有利於激發民營企業生機活力的政策環境

(八)加快構建有利於民營企業資金融通的政策體系。落實優化金融信貸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完善北京市企業續貸受理中心功能,探索建立面向小微企業的貸款服務中心,解決民營企業續貸難、貸款難問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無形資產抵押貸款業務,探索拓寬輕資產企業融資渠道。深化新三板改革,支持服務民營企業的區域性股權市場建設。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發行企業債、公司債、中小企業私募債、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完善民營企業增信支持和金融服務體系,利用好市級融資擔保基金,2020年底前累計辦理民營和小微企業票據再貼現不低於500億元。開展民營和小微企業金融服務綜合改革試點,試點期內對試點區每年給予3000萬元的資金支持。加大政府投資基金對民營企業的支持力度。積極培育投資於民營科創企業的天使投資、風險投資等早期投資力量。

(九)不斷完善有利於民營企業降成本的政策體系。全面落實國家各項惠及民營企業的減稅降費政策。創新產業用地供地方式,新增產業用地通過彈性年期、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等多種供應方式,切實控制和降低用地成本。鼓勵各區有效盤活閒置土地、廠房資源,為民營企業提供更多低成本發展空間。落實國家一般工商業電價降價政策,減輕企業用電負擔。降低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持續推動減事項、減材料、減時間、減跑動,推進全市政務服務“一門、一窗、一網、一號”改革,推動高頻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最多跑一次”或“一次不用跑”。

(十)持續構建有利於形成親清政商關係的政策體系。完善民營企業服務機制,堅持市、區領導走訪服務企業制度,進一步完善重點企業“服務包”工作體系,兌現服務承諾。暢通企業反映訴求渠道,強化12345市民服務熱線企業服務功能,對企業訴求的辦理情況進行響應率、解決率和滿意率考核。每年召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會議,營造重商親商良好氛圍。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商會服務功能,為民營企業提供政策宣傳、需求調研、跟蹤反饋和服務對接。健全涉及民營企業的政策評估制度,梳理並督促落實已出臺的民營經濟發展政策。建立營商環境監督員制度,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開展企業對政府服務和營商環境評價。

(十一)建立完善應對疫情影響幫助企業化危為機的政策體系。制定實施恢復生產秩序和支持企業轉型升級發展的政策措施,助力企業實現疫情當前少減速、疫情過後加速跑。加大對民營企業在紓困、融資、用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引導民營企業用好用足援企穩崗政策、階段性社保費減免政策、公積金緩繳政策。加強疫情期間援企政策效果的跟蹤研判,實施效果好的在條件成熟時及時固化為長效機制。

四、引導民營企業創新發展

(十二)突出民營企業創新主體作用。鼓勵民營企業開展原始創新、產品創新、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管理創新和制度創新。鼓勵民營企業獨立或聯合承擔國家各類科研項目,參與國家重大科學技術項目攻關,參與國家產業創新中心建設。鼓勵行業龍頭民營企業建設應用基礎研究機構,推動研發鏈條前移。鼓勵民營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自主研發,加快疫情防控關鍵技術和藥品科研攻關。支持民營企業申請發明專利和國際商標。定期發佈應用場景項目清單,鼓勵民營企業參與人工智能、區塊鏈、前沿材料、5G等新技術新產品新模式在2022年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大興國際機場等國家和本市重大項目的應用場景建設。

(十三)完善促進民營企業創新發展支持機制。充分發揮首臺(套)政策作用,助力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實施更加積極、開放的人才政策,對業績貢獻突出的民營企業高層次專業技術人員,允許通過“直通車”評審申報工程技術系列或研究系列正高級職稱。加快建設創新創業集聚區,認真落實國家相關稅收政策,對符合政策規定的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徵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增值稅。

五、引導民營企業開放發展

(十四)支持民營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落實企業委託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等政策,切實減輕稅收負擔。鼓勵科技型民營企業併購境外創新資源,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建設研發中心、實驗室。鼓勵民營企業通過參加展會、開展境外品牌和知識產權認證等方式開拓國際市場。鼓勵民營企業充分運用跨境電商等貿易新方式拓寬銷售渠道,建立“海外倉”和海外運營中心。健全民營企業“走出去”信息、融資、法律、人才等支持服務體系,促進企業穩健開展境外投資,構建海外市場體系。

(十五)支持民營企業開拓區域市場。在京津冀地區,加快探索建立規劃制度統一、發展模式共推、治理模式一致、區域市場聯動的區域一體化發展機制,推動區域市場一體化建設。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京津冀協同發展,發揮龍頭和骨幹民營企業作用,參與區域間產業升級、項目建設、聯盟合作。深入推進國家供應鏈創新與應用試點,鼓勵民營企業在京津冀地區佈局產業鏈,鼓勵京外民營企業利用首都創新資源稟賦完善創新鏈。

六、引導民營企業規範發展

(十六)引導民營企業守法守信。推動民營企業守法合規經營,增強民營企業實實在在做實業、築牢守法底線的意識,督促民營企業依法經營、依法治企、依法維權,認真履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責任,在疫情期間嚴格落實防控責任。引導民營企業重信譽、守信用、講信義,自覺強化信用管理,及時進行信息披露。推動民營企業積極履行社會責任,引導民營企業參與對口支援和幫扶工作,鼓勵民營企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慈善事業和疫情防控,對在疫情防控中發揮重要作用的民營企業給予關愛幫扶和宣傳鼓勵。加大對優秀企業家的培育和激勵力度,制定企業家培育計劃,從理想信念、行業發展、經營管理、政策法規等方面開展培訓,對有突出貢獻的優秀企業家,給予表彰和宣傳。

(十七)引導民營企業提升能力。支持民營企業採取聯合互助等多種方式提升危機應對能力。鼓勵有條件的民營企業加快建立治理結構合理、股東行為規範、內部約束有效、運行高效靈活的現代企業制度。引導民營企業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完善內部激勵約束機制,推動質量、品牌、財務、營銷等方面的精細化管理。鼓勵民營企業立足“四個中心”功能建設,強化統籌佈局錯位發展,促進科技文化深度融合,培育打造文化創意特色品牌。鼓勵民營企業聚焦主業加快轉型升級,因地制宜優化產業鏈佈局。引導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做優做強。鼓勵引導中小民營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建立“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培育庫。教育引導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擁護黨的領導,支持民營企業黨建工作。指導民營企業設立黨組織,提升民營企業黨的組織和工作覆蓋質量。

七、保障機制

(十八)建立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領導協調機制。加強黨對民營經濟工作的領導,建立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聯席會議制度,統籌解決民營經濟發展相關問題。加強各部門統籌協調,發揮好經濟和信息化部門中小企業資金和平臺促進、發展改革部門民間投資項目推動、投資促進中心民間投資信息平臺服務、工商聯橋樑紐帶、科技和商務等部門行業管理作用。

(十九)建立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和工作評價機制。建立民營經濟統計監測分析制度,定期發佈全市民營經濟發展報告。鼓勵智庫機構聯合專業服務機構探索建立民營經濟觀測點,加強本市民營經濟研究。建立民營經濟促進工作評價機制,將支持和引導民營企業克服困難、創新發展方面的工作情況,納入高質量發展績效評價體系。

(二十)健全輿論引導和示範引領工作機制。加強輿論引導,堅決抵制、及時批駁澄清質疑基本經濟制度、否定民營經濟的錯誤言論。在各類評選表彰活動中,平等對待優秀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開展民營企業百強調研和發佈工作,宣傳民營企業發展貢獻和履行社會責任情況,樹立民營企業良好形象。

各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提升民營經濟活力、促進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性,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著力解決民營企業受疫情影響產生的困難,認真抓好本實施意見的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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