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國家的循環經濟之道

對資源的循環利用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支撐。就循環經濟發展而言,美國、德國和日本走在了世界的前列。三個國家從立法開始,在政府、企業和民眾共同參與下,較好地實現了變廢為寶。

《財經國家週刊》記者根據中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協會的調研成果對這三個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的經驗做法進行了梳理,其中一些值得中國借鑑。

美國:有害廢物全程控制

早在1960年代,美國就已經注意到了廢棄物的危害,為此一些州政府開始採取法律措施,強制回收這些廢棄物。由於州政府的出面,情況得到逐漸緩解,從而掀起了一場題為“保護美國的美麗”的運動。

在廢棄物回收利用方面,美國於1965年制定了《固體廢棄物處置法》,併成為第一個以法律形式將廢棄物利用確定下來的國家。該法1970年修訂為《資源回收法》,1976年經過進一步修訂更名為《資源保護及回收法》。其後又分別在1980年、1984年、1988年、1996年進行了四次修訂。

該法首次賦予美國聯邦環保總署對有害廢物從“搖籃到墳墓”全程控制的權力,並構築了無害廢棄物的管理體制,建立了四“R”(Reduction減量, Reuse再利用,Recycle回收, Recovery重複)原則,將廢棄物管理由單純的清理工作擴及兼具分類回收、減量及資源再利用的綜合性規劃,也即是資源的再生利用應從產品製造的源頭控制開始謀求使用易於回收的資源以減少垃圾製造量,而不是隻著重末端廢棄物或垃圾的回收。

同時該法還確立並完善了包括信息公開、報告、資源再生、再生示範、科技發展、循環標準、經濟刺激與使用優先、職業保護、公民參與和訴訟等諸多與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相關的法律制度。

在循環使用理念及大量卓有成效的立法幫助下,美國國內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工作迅速發展起來,並且得到了國家在技術和資金方面的有力支持。

例如,1990年,美國頒佈了《汙染預防法》,該法貫徹了成本效益分析理論,從資源減量使用、擴大清潔能源的使用效率、廢棄物循環使用及可持續農業4個方面入手,提出用汙染預防政策補充和代之以末端治理為主的汙染控制政策。

該法明確規定必須對汙染產生源做好事先預防或減少汙染量,無法回收利用者,也應儘量做好處理工作,至於排放或最終處置則是最後手段。這樣既控制汙染的產生,又保護資源再生利用以保證資源的永續利用。

同時,為了提高大眾的環保意識,美國將每年的11月15日定為“回收利用日”,各州也成立了各式各樣的再生物質利用協會和非政府組織,開設網站,列出使用再生物質進行生產的廠商,並舉辦各種活動,鼓勵人們購買使用再生物質的產品。

德國:從處理廢棄物到避免廢棄物

德國是全球再生資源利用率最高的國家,其循環經濟起源於垃圾處理,然後逐漸向生產和消費領域擴展和轉變,因此,有人稱德國的循環經濟為垃圾經濟。

目前,在德國循環經濟領域從業人數達到25萬,總產值達500億歐元以上。德國的居民生活垃圾和企業生產垃圾的利用率分別達到57%和58%,有些垃圾的回收率甚至更高,舊電池為82%,舊紙張約80%,廢鐵回收為93%,再生鋁佔鋁總產量的53%。

德國的資源循環利用一直處於歐洲的領先地位,德國的廢棄物處理法最早於1972年制定,但是當時的主導思想仍停留於廢棄物的末端處理。直到1986年,德國才將其修改為《廢棄物限制及廢棄物處理法》,主導思想從“怎樣處理廢棄物”提高到“怎樣避免廢棄物的產生”,將避免廢棄物產生作為廢物管理的首要目標。

1991年,德國首次按照“資源—產品—資源”的循環經濟理念,制定了《包裝廢棄物處理法》。該法規定製造者必須負責回收包裝材料或委託專業公司回收,實現了包裝材料上所附的充分使用的義務不隨商品流轉而轉移的目標,從法律上確保了包裝材料的充分回收利用。這就是現在為多數國家所採納的生產者責任制度(或稱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

1994年7月8日,德國新的《循環經濟及廢棄物法》由聯邦議院通過。該法案明確了廢棄物管理政策方面的新措施,其中心思想就是系統地將資源閉路循環的循環經濟思想理念,從包裝推廣到所有的生產部門,促使更多的物質資料保持在生產圈內。

《循環經濟及廢棄物法》清楚而明確地規定了當事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它要求生產商、銷售商以及個人消費者,從一開始就要考慮廢棄物的再生利用問題。在生產和消費的初始階段不僅要注重產品的用途和適用性,而且還要考慮該產品在其生命週期終結時將發生的問題。

從根本上而言,無論任何組織生產和銷售消費品,都對因此而產生的廢棄物的避免、回收利用、重複使用和環境妥善處理等負責。廢棄物的所有者或產生者,首先要自身負責避免或回收和處理廢棄物。

1991年之後,德國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率迅速提高,到2000年,其主要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率除個別情況外,均已超過70%。

日本:建立完善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由於受到自身資源和環境方面的限制,再加上自196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時期以來,日本經濟發展一直沿用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大量廢棄的資源浪費型經濟模式。

這種模式的結果,是循環利用率提高速率較慢等阻礙經濟發展的因素頻頻出現,促使日本政府開始高度重視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並加快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循環經濟體系建設的步伐。

日本既是循環經濟立法最全面的國家,也是國際上較早建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發達國家之一。其所有相關的法律基本原則是發動全社會力量,通過抑制自然資源的消費來減少對環境的影響,其精神則集中體現為“三個要素、一個目標”,即資源再利用、舊物品再利用、減少廢棄物,最終實現“資源循環型”的社會目標。

在日本,不僅分類別制定了資源再生利用的單項法規,而且還形成了具有很強現實性和前瞻性的循環經濟法律體系。

這個法律體系可以分成三個層面:基礎層面是一部基本法,即《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第二個層面是綜合性的兩部法,分別是《固體廢棄物管理和公共清潔法》和《促進資源有效利用法》;第三個層面是根據各種產品的性質制定的五部具體法律法規,分別是《促進容器與包裝分類回收法》、《家用電器回收法》、《建築及材料回收法》、《食品廢物再生法》及《綠色採購法》。

與德國先在具體領域實施循環經濟思想然後建立系統整體的循環經濟法規不同,日本是先有總體性的再生利用法,然後向具體領域進行推進。

1990年代,日本提出了“環境立國”的口號,並集中制定了廢棄物處理、再生資源利用、包裝容器和家庭電器循環利用、化學物質管理等一系列法規。

在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和廢棄物循環利用法規的基礎上,日本於2000年通過了《循環型社會基本法》,這一年被稱作日本的“循環型社會元年”。

《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就處理“循環資源”(可利用的廢棄物)規定了國家、地方政府、企業和一般國民所應承擔的責任:政府負責制定構築循環型經濟社會的基本計劃;企業負有減少“循環資源”產生並對其進行循環利用和處理的義務;地方政府具體實施限制廢棄物排出並對其進行分類、保管、收集、運輸、再生及處理等措施;國民則應儘可能延長消費品的使用時間,並對地方政府或企業的回收工作給予配合。

2000年在頒佈《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的同時,多項配套法規也隨之出爐。

值得一提的是,其中的《綠色採購法》要求政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在採購時優先採購再生製品和汙染少的綠色產品,以擴大再生利用製品的市場,從2001年4月開始實施,對象有文具、辦公機器、汽車等14類101種。這種方式充分發揮了數量龐大的政府採購的引導優勢。

通過上述法規的制約和引導,2000年日本全國工業垃圾量為4億噸,其中碎玻璃的資源回收利用率達77.8%,紙的回收利用率為57.0%,塑料瓶回收利用率也達到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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