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已出!陝西要用“法律”給貨車超限超載戴上“籠頭”!

貨運車輛駕駛人逃避檢測將受到處罰,對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

3月24日,《陝西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陝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用法律為貨車超限超載戴上“籠頭”。

草案已出!陝西要用“法律”給貨車超限超載戴上“籠頭”!

近年來陝西省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發展較快,陝西省公路總里程達到18萬公里、橋樑2.8萬座、隧道1579座。貨運車輛達23萬輛,公路貨運量佔比達78%,大件運輸許可數量佔全國總量的11.2%。

與此同時,部分貨運車輛受利益驅動,違法超限超載現象屢禁不止,已經成為損害經濟社會發展的“頑疾”,嚴重破壞公路和橋樑設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擾亂運輸市場秩序、損害政府公信力。因此,制定《條例(草案)》對推動陝西省“三個經濟”發展和營商環境改善,依法促進陝西省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七條,重點規範了部門職責、源頭管理、通行管理、法律責任等內容。

關於政府和部門職責。《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的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將治理超限超載責任履行情況納入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考核,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同時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轄區內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的相關工作。

關於貨運源頭管理。《條例(草案)》從車輛改裝、辦理登記許可、貨運源頭單位(即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的經營者)的義務和禁止行為、貨運源頭單位監管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辦理貨運車輛登記和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時,應當當場查驗、審驗。《條例(草案)》還著重細化了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的內部管理義務。

關於通行管理。《條例(草案)》對大件運輸許可辦理、大件運輸護送方案和大件運輸過程中的具體要求作出了規定。對於超限超載檢測可以採取固定站點檢測、流動檢測、不停車檢測等多種方式。

對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貨運車輛,必須卸載、分裝或者辦理超限運輸許可,消除違法狀態後方可放行。貨運車輛駕駛人逃避檢測將受到處罰,同時對嚴重違法的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駕駛人、貨運運輸經營者和源頭單位,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實施聯合懲戒。

關於法律責任。《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對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責任追究,明確並細化了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職責。對違反《條例(草案)》中相關條款的貨運車輛駕駛人、貨運運輸經營者和源頭單位,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罰。特別是將“一超四罰”等重要舉措寫入《條例(草案)》,為有效治理超限超載行為建立起長效機制。

附件:

陝西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超限是指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或國家標準規定的情形。

本條例所稱超載是指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

第三條【政府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的領導,將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體系,建立健全政府主導的聯席會議制度和聯合執法機制,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以及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理機構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單位執行本條例狀況的監督檢查,協助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職責。

第四條【業務協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系統,並納入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網絡,實現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企業治理超限超載信息的互聯互通、歸集共享和業務協同,運用科技手段,提升治理水平。

第五條【部門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其所屬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等有關職能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有關工作。

第六條【協會職責】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加強對合法生產、銷售、改裝貨物運輸車輛,貨物運輸車輛合規裝載、配載、運輸等的宣傳教育,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相關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治理超限超載責任。

第七條【考核獎懲】 有關部門應當對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治理超限超載主體責任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獎懲。考核結果納入地方政府安全生產考核範圍,將考核結果與有關地方領導幹部履職評定掛鉤。

對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對超限超載嚴重的地區,省人民政府可以組織有關部門進行掛牌督辦,督促整改,並向社會公佈。

第八條【舉報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和技術數據要求或者非法改裝貨物運輸車輛、貨物運輸源頭單位非法裝載、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和執法人員濫用職權等違法行為投訴舉報。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公佈舉報電話、電子信箱等。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在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向舉報人反饋,併為其保密;對查證屬實的,應該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二章 源頭管理

第九條【車源治超】 企業生產、銷售的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廓尺寸、軸荷和總質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車輛外廓尺寸、軸荷、質量限值等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

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本行政區域內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對本省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規定或者虛假標定車輛技術數據的機動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門逐級報請國家有關部門取消該產品《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資格;對已售出的,由機動車違規生產企業自行召回處理;拒不召回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召回。違法行為地不在管轄區域內的,按照規定移送發生地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車輛改裝】 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變貨物運輸車輛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載構件。非法改裝貨物運輸車輛按照下列規定查處:

(一)具有國家規定資質的車輛生產企業未按照規定車型和技術參數改裝車輛的,按照《公路安全保護條例》有關規定查處;

(二)機動車維修企業、貨物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車輛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有關規定查處;

(三)其他公民、組織非法改裝車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登記規定》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一條【登記許可】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貨物運輸車輛登記、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時應當當場查驗車輛,對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不予登記、許可。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貨物運輸車輛登記、許可時,發現貨物運輸車輛非法生產、銷售、改裝的,依法移交有管轄權的部門查處。

在貨物運輸車輛檢測、年審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發現貨物運輸車輛不符合國家標準的,依法撤銷登記、許可。

第十二條【源頭義務】 貨物運輸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建立健全貨物合法裝載配載制度、操作規程,開展治理超限超載相關教育培訓,並在經營場所公示法定裝載配載標準;

(二)安裝使用檢測設備和視頻監控設備,建立維護制度,做好貨物裝載配載的計量和信息實時準確存儲、傳輸;

(三)對收貨單位、貨物運輸車輛及其駕駛人的身份信息進行核驗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載運標準對裝載配載貨物名稱及重量、尺寸等信息進行查驗登記,並根據上述信息開具裝載配載證明;

(四)接受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裝載配載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裝載配載、計量、開具裝載配載證明。

前款所稱的貨物運輸源頭單位是指從事煤炭、礦產、鋼材、水泥、砂石等貨物裝載的集散地以及物流園區、貨運站(場)、混凝土攪拌站、建築工地、港口碼頭等經營者。

第十三條【源頭禁止行為】 貨物運輸源頭單位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超過標準裝載配載,並放行上路;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不出示牌證的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

第十四條【貨源監管】 設區市、縣級政府應當公佈重點貨物運輸源頭單位並及時更新。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公佈的重點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的監督檢查。

其他貨物運輸源頭單位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應當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納入管理範圍,負責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

前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採取執法人員駐點、巡查、視頻監控等方式加強貨物運輸源頭單位貨物裝載監管,從源頭制止超限超載車輛上路行駛。

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定的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負有查處職責的部門應加強沿線非法煤場、砂石料場的清理取締工作,防止貨物運輸車輛中途加載。

第十五條【發包方義務】 生產經營單位將運輸服務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貨物運輸經營者、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的,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發包或者出租給滿足治理超限超載和相應資質要求的貨物運輸經營者、貨物運輸源頭單位;

(二)與承包或者承租的貨物運輸經營者、貨物運輸源頭單位簽訂治理超限超載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相應的治理超限超載職責;

(三)定期對承包或者承租的貨物運輸經營者、貨物運輸源頭單位依法裝載、配載、運輸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改正的,及時告知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三章 通行管理

第十六條【大件許可】 載運不可解體物品的超限超載(大件運輸)貨物運輸車輛確需在公路上行駛的,應當依法辦理許可並採取有效措施後,隨車攜帶有關許可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線路、速度行駛公路。可能對公路橋樑造成危險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應急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共同進行審查。禁止下列超限超載行為:

(一)未經許可擅自行駛公路;

(二)載運可分載物品的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行駛公路;

(三)租借、轉讓大件運輸許可;

(四)使用偽造、變造的大件運輸許可。

第十七條【政府服務】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應當主動與大型裝備製造企業、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單位簽訂大件運輸政府服務協議,明確服務事項和各自的權利義務,為重大裝備運輸提供便利條件。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按照協議提供行政服務,相關大型裝備製造企業、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協議履行承諾義務。

大件運輸許可時,大型裝備製造企業、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單位、大件運輸企業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提出大件運輸護送要求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在管轄範圍內組織開展聯合護送。

第十八條【數據開放】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公路運行信息、道路交通管制信息向大型裝備製造企業、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單位、大件運輸企業開放,為其制定大件運輸方案、申請許可提供便利。

大型裝備製造企業、重點建設項目管理單位向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傳輸大件貨物有關數據並承諾真實性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採取事中、事後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通行安全和設施安全】 大件運輸審批機構不得指定重量超限大件運輸車輛通行通村公路和技術標準低於三類的橋樑。確需通行通村公路的,應徵得通村公路管理單位同意。因通行大件運輸車輛造成通村公路損壞的應由大件運輸企業按照通行路段原有技術標準予以修復。

第二十條【站點治超】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有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設立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配備必要的設備和人員。固定超限超載檢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經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分工和職責進行違法超限超載案件查處。

未經許可超限超載運輸不可解體物品的,依法補辦大件運輸許可;可解體物品,執法人員責令卸載分裝,承運人自行卸載、分裝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第三方或者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協助卸載、分裝;拒不卸載、分裝的,委託第三方代為卸載、分裝,所需費用由承運人承擔。

超限超載檢測站點應當對卸載貨物妥善保管,並將貨物保管有關事項書面告知承運人。承運人應當在七日內對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由超限超載檢測站點依法處置。

第二十一條【入口治超】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裝檢測設施設備,對貨物運輸車輛裝載情況進行檢測,實行檢測數據和收費站入口髮卡系統聯動管理,不得放行經檢測認定違法超限超載的貨物運輸車輛駛入高速公路。對經檢測認定的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實施勸返,並報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運輸執法機構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設限治超】 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農村公路的需要,在農村公路的出入口設置必要的限高、限寬設施,但是不得影響消防和衛生急救等應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的貨物運輸車輛收費。

第二十三條【非現場取證】 根據保護公路的需要,在貨物運輸主通道、重要橋樑前方等普通公路以及開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節點,可以設置車輛檢測等技術監控設備,依法查處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可以將交通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和高速公路入口檢測數據作為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行政處罰的證據。

違法車輛註冊地在本行政區域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按照行政處罰程序調查核實後實施行政處罰;不在本行政區域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可以委託註冊地有關部門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材料可以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註冊地交通運輸部門可將生效的行政處罰結果作為誠信考核依據。

第二十四條【聯合執法】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應當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貨物運輸源頭區域實行聯合執法。

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實行駐站聯合執法的超限超載檢測站,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分工和程序聯合執法。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網結構和貨物運輸車通行流量的分析,建立會商機制,制定執勤計劃,實行聯合流動檢測。對於故意繞行逃避檢測或者短途超限超載運輸情形嚴重的地區、高速公路入口、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周邊路段應納入重點流動檢查範圍。

第二十五條【駕駛人規定】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隨車攜帶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出具的裝載配載證明或有效的電子單據,實際裝載情況應當與裝載配載證明載明的內容相符,並按照超限超載檢測指示標誌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工作人員的指揮接受超限超載檢測。禁止下列行為:

(一)故意堵塞通行車道、強行衝卡或者以其他方式擾亂檢測秩序;

(二)採取短途駁載、首尾相接、逆向行駛、安裝干撓檢測裝置等方式逃避檢測。

第二十六條【治超設施】 應當使用經國家有關部門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對貨物運輸車輛進行超限超載檢測;未定期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其檢測數據不得作為管理和執法依據。

第二十七條【遠程監管】 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組織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大件裝備製造企業、大件運輸企業將採集的治理超限超載相關信息,實時傳輸至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治理信息系統。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貨物運輸源頭單位、大件裝備製造企業、大件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系統管理維護制度、統計分析制度。信息數據應當至少保存六個月,違法信息及處理情況應當至少保存三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干擾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系統相關設施、設備的運行,不得洩露、刪除、篡改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信息系統的數據。

第二十八條【信用管理】 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應當將貨物運輸車輛、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貨物運輸經營者、貨物運輸源頭單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行為納入國家信用管理體系,實施聯合懲戒。

對於嚴重違法超限超載失信當事人名單中的車輛,在聯合懲戒期間,不享受鮮活農產品運輸免收車輛通行費的優惠政策。鮮活農產品運輸車輛經檢測認定超限超載的,應當按照規定繳納通行費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責任倒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嚴重超限超載或者因超限超載造成嚴重後果的貨運車輛進行責任倒查。倒查中涉及貨運車輛生產、銷售或者改裝企業、貨運源頭單位、車輛所有人責任的,由有關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涉及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責任的,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執法責任】 負有超限超載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非法生產、改裝、銷售貨物運輸車輛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二)對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和非法改裝的貨物運輸車輛予以登記、許可或者檢驗、審驗合格的;

(三)對貨物運輸源頭單位違法生產、裝載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四)違反規定處罰、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或者違反規定辦理大件運輸許可的;

(五)接到貨物運輸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或者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未及時組織核查並依法處理的;

(六)對有關部門抄告的信息不及時依法查處的;

(七)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翫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源頭義務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源頭禁令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超過標準裝載配載並放行上路的,每輛次處一萬元罰款;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不出示牌證的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裝載配載的,每輛次處一千元罰款;

(三)為超限超載貨物運輸車輛提供虛假裝載配載證明的,每輛次處一千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發包方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生產經營單位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大件運輸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經批准進行超限超載運輸的貨物運輸車輛,未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未隨車攜帶超限超載運輸許可證件的,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扣留車輛,責令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提供。租借、轉讓超限超載運輸許可的,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沒收許可證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超載運輸許可的,由交通運輸執法機構沒收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高速公路處罰】 高速公路經營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駛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通行其管轄高速公路的通行費,並對其按照每輛次處二千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駕駛人處罰】 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擾亂檢測秩序或逃避檢測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拖離或者扣留車輛,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拒絕檢查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拒絕、阻礙負有超限超載治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一超四罰”執行】 對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三次的貨物運輸車輛,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車輛營運證;對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超過三次的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從業資格證。貨物運輸經營者一年內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貨物運輸車輛超過本單位貨物運輸車輛總數百分之十的,由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貨物運輸源頭企業一年內放行違法裝載配載貨物運輸車輛超過三次的,由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業整頓。

依照前款規定被吊銷車輛營運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有關貨物運輸車輛、駕駛人和貨物運輸經營者重新申領的,有關部門在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一年內不予辦理。

第三十九條【民事損害賠償】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對公路、公路橋樑、公路隧道、交通技術監控設施及其他公路附屬設施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行政複議】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危險貨物適用】 危險貨物運輸超限超載治理,依照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專業車輛適用】 輪式工程專項作業車輛、農業機械超限超載治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授權條款】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生效日期】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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