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決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啥關係?該履行什麼法定程序?

【萬典律師】

房屋徵收決定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啥關係?該履行什麼法定程序?

房屋徵收決定是政府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對公益項目需要使用的土地範圍內的房屋予以徵收,同時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收回的行政決定。房屋徵收決定涉及到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和國有土地上房屋所有權的徵收,其為徵收房屋程序的第一步,以後的徵收行為都以房屋徵收決定為基礎。那麼,政府在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該履行些什麼法定程序呢?

1、公共利益

徵收項目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公共利益的範圍包括:國防外交、基礎設施、科教文衛等公共事業、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及其他。應注意,必須是政府組織才能屬於公共利益,如企業為滿足自我經營需要而組織的基礎設施建設則不屬於公共利益。

2、四規劃,一計劃

徵收項目應符合“四規劃,一計劃”。具體而言,發展改革部門應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城鄉規劃部門應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城鄉規劃專項規劃,國土資源部門應審查項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舊城區改建、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徵收的,應審查是否列入上一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應注意,根據法律規定,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應當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這意味著保障性安居工程、舊城區改建應當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而後方可實施房屋徵收。

3、兩個禁止

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有兩個禁止,一是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的,不予補償。

二是房屋徵收部門將相關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通知上應載明暫停辦理的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如建設部門暫停辦理建設許可。以上兩個禁止均為制止不當增加補償的行為。

4、調查登記和公示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調查應當實地勘察,有徵收部門工作人員和被徵收人代表在場,並由徵收部門工作人員和被徵收人簽字確認,如被徵收人拒絕簽字,應當由無利害關係的見證人簽字確認,並在記錄裡說明情況。

5、未經登記建築調查、認定和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合法的房屋必須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並具有相關產權證書,建設之前應當辦理規劃、建設許可等手續,房屋徵收補償應當根據產權登記的結果進行。

但是,在實踐中,由於歷史原因和社會原因,大量建築未經登記,特別是舊城改造範圍內的房屋,很多沒有任何手續。如果“一刀切”的按照違法建築予以認定,勢必造成大量被徵收人無家可歸,進而損害公共利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對未經登記建築的合法性認定沒有規定具體的標準,根據立法精神和實務經驗,可細分如下:

(1)對於相關法律法規未出臺前已經形成的未經等級建築,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不宜按違建處理,應認定合法建築予以補償。

(2)對於法律法規已經出臺,但由於行政機關執法不到位的原因形成的未經登記建築,不宜按違建處理。

(3)對於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的,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對於一般影響城市規劃,尚可採取改正措施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對於後一種情況,如果已經按照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規定補辦了相關手續並繳納了罰款的,在徵收時可視為合法建築進行補償。

(4)對於徵收之前突擊搶建、加建、改建行為形成的未經登記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決定必須遵循法定程序,這樣才能保障被徵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求償權等合法權益。關於房屋徵收決定的法定程序,今天就說這麼多,我們下期將繼續為大家講解,如有疑問,請在評論區留言,萬典律師會在第一時間進行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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