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確權後還能自由買賣嗎?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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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後還能自由買賣嗎?為什麼?
看到這個問題,我看的出來,大家對於“土地確權”以及“土地買賣”這兩個概念存在明顯的誤區,對此,筆者很有必要來進行一下撥正!
  1. 首先,土地確權的最終目的不是為了方面所謂的土地買賣,而是為了給農民帶來更多的財產性收益,方便土地流轉。
  2. 其次,農民不能夠對自家的土地進行買賣,因為至始至終農民都不享有對土地的所有權,享受的只有承包權和經營權。
所以,整體來看,農村的土地確權和農村土地買賣沒有太大的關係,如果真的找出土地確權與土地“三權分置”之間的關係的話,那麼也是確權後的農村土地更加有利於流轉,能夠滿足三方之間的權益。

農民無權買賣土地
筆者也是農村出身,深知在很多農民的腦海中土地好像是自家的私有物品,可以隨意的買賣或者交易,其實不然!因為按照我國的土地政策,我國的土地都是歸國家以及集體所有,而農民獲得的只有土地的承包權與經營權,而且這兩項權利可以長期保持不變。
另外,國家也允許和提倡農民將自家名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也就是俗稱的土地轉包,而且這一轉包期間最長能夠長達30年之久,所以在很多農民眼中,這就是土地買賣,其實並非如此,這只不過是土地經營權的流轉而已。
即便是這種“假土地買賣”之後,實際種植者可以長期在這片土地上耕種,並且獲得國家的保護。農民依舊享有這片經過確權後的土地的承包權不變。最後,村集體則毫無爭議的擁有這片土地的所有權,也只有它才有資格進行農村土地的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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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一直都是不允許自由買賣的。例如農村土地確權以前,基本上都是以村裡農戶之間相互流轉為主,對於與村外合作的方式,是需要經過村集體同意才可以的,而且很多時候還是以村集體的名義進行流轉!其實如果瞭解農村土地的性質,應該就很容易理解了!下面就簡單聊一下:

說到農村的土地,雖然土地屬性也是一種公有制方式,但與常見的國有土地還是有一定區別,因為在村裡往往都是一個個的小集體,其成員數量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一般會將村裡的土地歸為集體土地,是和國有土地處於同等地位的公有制土地性質。不過,對於村裡的集體土地,主要會劃分為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業生產用地以及閒置荒廢土地等形式,由於是一個村裡成員集體共有的土地資源,往往是不允許被村集體以外的成員享有直接承包權或使用權的,所以說,村裡的土地按照集體性質一般是不允許對外自由買賣的,即便一些地方會存在這些不合規的買賣行為,一旦發生糾紛,其自身利益也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因此,對於村裡的土地,無論是確權前或者是確權後,一律是不能自由買賣的,除非被當地徵收土地後變為了國有土地,這時才會成為全國人民所有,自然村集體以外的成員也可以買賣使用了!而對於自家土地確權後,只是明確了個人擁有土地的一些實際權利,這樣也能做到有法可依,並在以後土地流轉或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問題!例如對於土地流轉的話,仍需要向土地發包方進行備案,也就是像村集體報備一下,然後經發包方同意後方可合理合規的進行流轉土地,這時才可以將土地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進行經營了!

另外,對於自家土地確權後,如果想要進行農村創業而苦於沒有啟動資金的話,這時就可以將自家已確權的土地和宅基地向銀行進行擔保,以此獲得一筆金融擔保資金,或者是對那些想進城買房的農戶,如果手頭沒有足夠存款的話,這時就可以將自家確權的土地或宅基地進行銀行抵押,然後就可以降低一部分購房壓力了!這些其實都是土地確權後的好處體現,至於何時能享受到這些實惠,就得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而定了!以上僅為個人見解,對此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歡迎留言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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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後還能自由買賣嗎?為什麼?



農村土地確權只是為了保護農民種地的利益,當然也是鼓勵農民種地的積極性,穩定我國的農業生產,確保我國的糧食總產量的穩定性。畢竟糧食是最基礎的戰略資源,民以食為天,糧食才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最低的保障。

我國的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國有土地,另一種是集體所有。這是我國的社會制度,以及我國的國情決定的。但從目前我國的土地的性質來看,大部分屬於集體所有制,國有土地的面積比較小,這也體現了我國的土地是人民當家作主。

對於外國的土地都是私有化,所以從目前我國的國情以及社會制度來看,即便是土地確權以後,土地也不能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也就是說土地不能作為交易的資本,畢竟土地的所有權為國家或者是集體所擁有。這是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和憲法決定的,這一點毋庸置疑,這就是為什麼我國的土地不能進行自由買賣的主要的依據。



但是對於農村的土地在2017年10月份,已經明確的規定二輪延保到期以後,再延保30年不變,確保了農民種地的基本的利益和承包的權力。農村土地進行確權以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徵用農民的承包地,必須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還有一點可以說明,在土地確權期間,如果是戶口不在本村,包括因為升學、服役、服刑等人員擁有承包的,而且不願意把土地交給村集體,可以進行確權,村集體沒有回收的權利,土地確權是以戶為單位,在承包期間內,如果有一個人就可以繼承土地的承包權。



總之,土地確權以後,任何土地是不可以在市場上自由買賣的,這是我國土地法以及土地承包法作出了明確規定的,當然更是憲法規定的,這是符合我國的社會主義基本國情。但現在農村土地有好多撂荒的現象,畢竟現在糧食價格比較低迷,所以對於年輕的農民來說,可以把土地流轉到種植大戶,合作社,涉農企業委託他們那裡種植,這也是國家鼓勵農民土地發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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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後還能自由買賣嗎?為什麼?

農村土地是否確權,都不能夠自由買賣,無論是耕地還是宅基地。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中都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因此,即便是土地確權之後,土地的所有權還是在國家或者是村集體,不能夠進行自由買賣的。


農村土地的確權,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村民的合法權益,保護村民的耕地和宅基地。並且土地承包期又延後了30年,直至2057年結束。因此,土地確權和承包期延後就是為了保證農民朋友對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和宅基地的保護,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提高農民的種植積極性。雖然說,現在有宅基地有可能入市的說法,但是目前為止,宅基地還是禁止買賣的,只能合理的轉讓和受讓。

但是確權之後最大的好處就是維護農民朋友的耕地和宅基地在徵收、拆遷等情況下爭取合法補償,保證農民朋友最大的利益。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一些看法,如有不當之處請海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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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後,是否可以買賣土地?答案是肯定的:不可以。

這是因為,為穩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為基礎,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經營權,維護承包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和本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通過的農村土地承包方案,發包方和承包方已簽定了《土地承包合同》,說白了,也就是土地確權是有法律約束的。

《合同》一般包括:

發包方、發包方負責人,承包人、承包人土地情況,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用途,雙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賠償等其它事項。《合同》一式四份,縣、鄉鎮、村、農戶各執一份。

我國已經是法制社會,公民的權利靠法律保護,同時人人都在履行法律。因此,土地確權後,必須按《合同》辦事,擅自買賣土地是違約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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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一直都是不允許自由買賣的。例如農村土地確權以前,基本上都是以村裡農戶之間相互流轉為主,對於與村外合作的方式,是需要經過村集體同意才可以的,而且很多時候還是以村集體的名義進行流轉!其實如果瞭解農村土地的性質,應該就很容易理解了!下面就簡單聊一下:

說到農村的土地,雖然土地屬性也是一種公有制方式,但與常見的國有土地還是有一定區別,因為在村裡往往都是一個個的小集體,其成員數量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一般會將村裡的土地歸為集體土地,是和國有土地處於同等地位的公有制土地性質。不過,對於村裡的集體土地,主要會劃分為集體建設用地和農業生產用地以及閒置荒廢土地等形式,由於是一個村裡成員集體共有的土地資源,往往是不允許被村集體以外的成員享有直接承包權或使用權的,所以說,村裡的土地按照集體性質一般是不允許對外自由買賣的,即便一些地方會存在這些不合規的買賣行為,一旦發生糾紛,其自身利益也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因此,對於村裡的土地,無論是確權前或者是確權後,一律是不能自由買賣的,除非被當地徵收土地後變為了國有土地,這時才會成為全國人民所有,自然村集體以外的成員也可以買賣使用了!而對於自家土地確權後,只是明確了個人擁有土地的一些實際權利,這樣也能做到有法可依,並在以後土地流轉或發生糾紛時,可以通過法律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問題!例如對於土地流轉的話,仍需要向土地發包方進行備案,也就是像村集體報備一下,然後經發包方同意後方可合理合規的進行流轉土地,這時才可以將土地轉包、入股或其他方式進行經營了!

另外,對於自家土地確權後,如果想要進行農村創業而苦於沒有啟動資金的話,這時就可以將自家已確權的土地和宅基地向銀行進行擔保,以此獲得一筆金融擔保資金,或者是對那些想進城買房的農戶,如果手頭沒有足夠存款的話,這時就可以將自家確權的土地或宅基地進行銀行抵押,然後就可以降低一部分購房壓力了!這些其實都是土地確權後的好處體現,至於何時能享受到這些實惠,就得根據當地的具體政策而定了!以上僅為個人見解,對此大家又是如何看待的,歡迎留言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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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確權確定的也就承包、使用權而沒有所有權,土地還是國家的。國家的土地你能隨便賣嗎,只能在國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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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士地承包後到確權前不能都不能自由賣買。土地確權後仍然不能自由賣買。土地所有權屬於集體不能自由,只有承包權和經營權可以自由轉讓轉包。


無憂174343621


無論什麼時候,不管什麼情況,國家嚴禁出賣土地,如果出現出賣土地現象,第一違法,第二合同無效。

農民確權的土地,有的只是土地的承包權,土地所有權仍屬集體。你若將自已承包的土地轉讓,也只能在你的承包年限。


李增喜3


當前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係,強化農村土地經營權的相關屬性,成為農村土地改革工作的頭號大事,而土地確權工作正式穩定農民土地承包關係的最有力保障,通過土地確權讓農民擁有了對農村承包地佔有、使用、收益、流轉、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等等權能,土地確權工作已經成為土地深化改革的前提工作!

隨著2018年即將到來,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也進入到最後的收尾階段,除開少數邊疆地區,其他地區的土地確權工作將會全面結束,屆時全國大部分的土地都將會確權登記到農民的手中,不過農民還需要注意,這幾類的土地將不會予以確權登記!

只從國家推動農村土地確權工作以來,就出臺了《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在意見中第一條就指出,農村土地確權的範圍主要是農村集體土地,包括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宅基地、農用地、未利用地進行確權登記工作!

同時在《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中第十條也明確規定了一下三類土地將不能夠進行確權登記:

1、借用當前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法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將不會予以確權登記;這一類土地還將會輩農村集體收回,重新分配集體組織成員使用!

2、農村集體組織非法出售或者出租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的土地;不能夠進行確權登記,在新《土地管理法》修訂案中第五十八、六十二條、六十三條以及六十五條中規定:非法佔用農村土地,相關部門有權對其處以罰款並沒收土地以及土地上的建築!

3、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宅基地、住宅等情況也不會予以確權登記;當房屋倒塌之後,農村集體組織還將會收回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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