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會有什麼後果?

鄉野之風


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准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准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農村地區共存在三種地,是指“農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和“四荒地”

這裡要強調一下基本農田。基本農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產優質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來說,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都是基本農田。老百姓稱基本農田為“吃飯田”、“保命田”。國家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做休閒農業不得佔用基本農田(也意味著基本農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如果符合政策規劃,是可以的);嚴禁佔用基本農田挖塘栽樹及其他毀壞種植條件的行為。(劉)


京平律師事務所


 【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會有什麼後果?】

《土地管理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對於建設用地又有更為細緻的劃分,各種用途之間的改變均有嚴格的審批程序,不得隨意為之,否則,將會嚴重擾亂土地管理秩序,同時也將產生一系列於己不利的法律後果。  一是違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以下簡稱《出讓合同》)有關規定須承擔違約責任。一旦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就意味著違反了《出讓合同》的規定,此為典型的民事爭議,作為《出讓合同》的另一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當然有權依據《合同法》及《出讓合同》關於爭議處理的條款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當然,如果對方拒絕承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關於改變用途審批的規定須補繳土地出讓金。《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用地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准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對土地用途改變進行審查批准,變更或重新簽訂《出讓合同》,調整出讓金標準。如果對方拒絕繳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行政權力追繳,以防國有資產流失。  三是違反《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構成非法佔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國土資發[2005] 176號)第二節第(七)也明確規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構成非法佔用土地。


牧業港灣


您好,我是於小於,很榮幸回答您的問題。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會被處罰,並且土地要進行歸還。

1,擅自改變土地的使用性質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換土地,並處以罰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責令交換土地,處以罰款。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佔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希望我的回答您能滿意,這個肯定是不合法的。您可以用法律的手段來進行維權。現在國家也在全力的打擊黑勢力,您可以拿著您的承包合同,到相關部門進行維權,相信中國的法律,不會讓您失望的。祝您財源廣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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