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土地先租了20年,然後又續30年,請問後30年有效嗎?

用戶4497028023726


對於您的問題,先確認您的身份和背景。

如果您是村集體成員,採用的是承包的方式,那自然就有效的。

國家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的政策,一直堅持穩定原則,在第一輪承包15年後,國家繼續推行30年承包,在2028年結束的二輪承包後,還將繼續延長30年。因此,您的情況自然就是有效的。

不過,特別指出來,在最近的土地確權中,您的土地必須要有被確權才算您承包的,否則,那就只能是糾紛的土地。

如果您是村集體外,到農村流轉土地,採取的是租賃的方式,那可能30年租賃合同是無效的。

國家除了承包的土地政策外,也推薦採用土地流轉的方式,這樣便於城市的人或機構可以到農村流轉土地進行投資農業項目,但是土地流轉有不同的方式,您提到的是租賃的方式,自然就需要和國家的相關法律相符合才可以,租賃收到《合同法》的約束,最長的租賃時間為20年,因此,您的第二次續租,只能繼續租20年。

不過,如果您不是採取租賃,而是轉讓的流轉方式,那就可以達到30年,這個區別,就需要土地發包方也就是村集體需要同意才可以。

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一定幫助,感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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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地


根據你所說的這種情況,後三十年的約定是無效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現根據農村承包地有承包期與流轉期的法律規定做一下解答,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1)各種承包地的承包期限: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屆滿後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後依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

(2)承包地的流轉期,若承包人將該塊承包地流轉他人生產、經營,土地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限。根據《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3)《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綜上所述,如果承包的是耕地的話,承包期延長三十年,在這個期限內是有效的,如果是通過流轉而來的耕地,其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承包期限,如果需要繼續再承租30年的話需要待上一階段的承包地承包期限屆滿後再續訂流轉合同,但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約定的30年租賃期限是無效的約定。

以上解答僅供參考,如有疑問可在評論下方進行評論或者私信,關注我,讓你更懂三農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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