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這些“地雷”,HR千萬不能踩!


試用期這些“地雷”,HR千萬不能踩!


俗話說“金九銀十”,轉眼間又到了企業招聘、職場人找工作抑或是跳槽的高峰期。企業的HR們又到了最忙的時候,因為員工若要正式入職,一般會有一個“試用期”。

而“試用期”有很多“雷”,HR可千萬不能“踩”!“踩”了就可能給企業帶來嚴重的後果。

▲雷1:不按照法律約定“試用期”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果沒有按照規定執行,員工可以拒絕,或者進行仲裁。

很多職場新人不知道這點,認為試用期就是不同的公司有不同的規定,其實並不是這樣。

舉個例子,小李剛入職一家公司,公司和他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為5個月。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小李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年,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可得知,小李的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小李完全可以拒絕或者申請仲裁的。

HR們也一定得注意這點,看好勞動合同期限再約定試用期哦!

▲雷2:延長員工的試用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得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延長試用期,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但是,實踐中有一種特殊情況,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未達到法律規定的上限,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三個月,未達到六個月的上限,用人單位可否在三個月試用期滿後以勞動者不符合要求為由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呢?

答案還是否定的。因為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屆滿的,用人單位想延長試用期,屬於再次約定試用期的情形,違反了“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同樣屬於違法約定試用期。

▲雷3:試用期不籤合同或者單獨籤試用期合同

有些企業在招職場新人時,試用期不籤合同,轉正再籤合同或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這些做法都是不合法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那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所以HR若是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是違法的。而且按照此條規定,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是不可以的,“試用期合同”也是無效的。

▲雷4:給員工的試用期工資過低

《勞動法》第20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舉例來說,小王新入職一家公司,約定工資為4500元,他的試用期工資為3000元。那麼這公司就是不符合規定的。按照規定,小王的試用期工資應該不低於勞動合同工資4500元的80%即3600元。

2018年北京的最低工資標準是2120元,如果小王的單位是在北京,試用期工資低於2120元,那麼單位這種行為也是違法的,小王可以向公司交涉,或者申請仲裁要求賠償。

所以HR們一定拿好計算器,試用期工資不能計算錯哦!

▲雷5:試用期不給員工上社保

這種現象在不少公司都存在,很多公司都會對新入職的員工說,轉正再給上社保。這樣也是不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如果HR遇到這種情況就很尷尬了,因為員工不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向公司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正常情況下,試用期開始HR就要給員工及時繳納社保,一般是在員工入職30天內就必須繳納。HR可一定要記住了哦!

▲雷6:試用期隨便辭退員工

很多企業會認為員工在試用期可以隨便辭退,不用負任何責任,這樣也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所以,即便是在試用期,公司覺得員工不合適,想要辭退員工,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法定情形,否則試用期辭退員工也是需要給予經濟補償。

而且這樣的情況裡,企業是需要拿出明確的試用期錄用條件,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辭退試用期員工。

小貼士:《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試用期“地雷”可真不少,HR們可一定要記好了,千萬要避開,保護好企業的安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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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人力學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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