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就是試著用?隨時解除不用?錯了!

小丞入職一家公司並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為期三年,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內,部門換了新領導,新領導對小丞不是很滿意,通知人力部門解除小丞的勞動合同。

試用期,就是試著用?隨時解除不用?錯了!

很多人覺得,試用期試著用,試著滿意就用,試著不滿意就不用,也不用承擔什麼責任,公司佔據主動和控制權。錯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試用期,就是試著用?隨時解除不用?錯了!

公司解除小丞的勞動合同是需要條件的,並不是我想解除就解除,此時的解除權是受法律限制的。要在試用期內解除,公司首先要證明的是,小丞為什麼不合格?如果確實不合格,是否經過了培訓,使其合格,或者經過調崗?所以試用期內不是想解除就解除,“京丞法律”認為,實踐中,試用期內的解除成功的概率很小。

關注“京丞法律”,關注職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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