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6 律師實務|關於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約定你真的瞭解嗎?

律師實務|關於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約定你真的瞭解嗎?


時光荏苒、韶華易逝,又是一年畢業季!即將步入職場的你是否知道試用期是什麼?試用期是否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當如何正確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薪酬有無標準?

試用期是什麼?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可以說是用人單位同勞動者的雙向選擇期。

試用期是否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也就是說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由用人單位同勞動進行自由約定的事項,約不約定都不影響所籤勞動合同的效力。

另《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應當如何正確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的薪酬有無標準?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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