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企業不繳納社保該怎麼辦?

諮詢人稱其公司與員工約定入職6個月內不繳納社保,有些老員工甚至6個月之後公司也未幫其繳納保險,該公司這種行為合法嗎?根據法律規定,員工入職多久,公司應當幫其繳納社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之規定,企業應當在員工入職後三十日內幫其辦理社保登記,該公司約定6個月不繳納社保的行為是違法的。


“試用期”企業不繳納社保該怎麼辦?

企業不繳納社保該怎麼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之規定,員工可以以公司不繳納社保為由提出離職,並要求其賠付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保;同時也可以選擇向當地社保經辦單位或者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要求企業補繳社保。

員工試用期,企業是否需要幫其繳納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之規定,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處於試用期的員工依法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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