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來了,社保、個稅數據或將比對

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來了,社保、個稅數據或將比對

最新消息,河北省社會保險費11月1日起正式併入金稅三期系統徵收!!社保稅徵自此正式拉開序幕!

重磅!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來了

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來了,社保、個稅數據或將比對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河北省醫療保障局

關於啟用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標準版)的通告

2019年第 9 號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社會保險費新舊徵繳系統切換的有關工作安排部署,自2019年11月1日起,河北省企業、機關事業單位、靈活就業人員繳費人(以下簡稱 “繳費人”)各項社會保險費將啟用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標準版)進行徵繳。為確保繳費人能夠及時繳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自2019年10月26日起,金稅三期稅收徵管系統(並庫版)停止辦理社會保險費繳費業務。請已經在社保、醫保經辦機構核定繳費信息尚未在稅務部門繳費的繳費人,於10月25日前到稅務部門及時繳費。

2019年11月1日後,繳費人繳納2019年11月份之前已核定的費款的,需向社保、醫保經辦機構申請重新核定繳費信息,繳費信息傳遞後,繳費人方可辦理繳費業務。

社保、個稅申報數據或將比對

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上線後:

1.稅務機關將充分利用大數據平臺開展涉稅風險控制,稅務、工商、社保隨時合併接口,企業人員、收入等相關信息互聯;

2.屆時,社保、個稅申報數據將實現全面比對,一旦有異常,違規企業將成為重點稽查對象。

所以今天起,別再打社保的主意了,儘快合規化。否則企業將可能面臨補稅、罰款、滯納金,還會進入社保黑名單,得不償失。毫不誇張的說,進入了社保嚴重失信懲戒名單,企業將在經營發展中寸步難行!

(32種懲戒措施,讓失信者寸步難行)

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來了,社保、個稅數據或將比對

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來了,社保、個稅數據或將比對


金稅三期社保費徵管信息系統來了,社保、個稅數據或將比對

多達32項,就不一一列舉了!

一旦成了失信企業,將成為重點監督對象,並在財政補貼和資金支持,優惠政策支持,政府採購,政府項目合作,融資授信,保險購買,企業認證,評選表彰,土地供應,招標投標,乃至重組上市等方方面面受到限制或禁止。

以下幾種企業需提早自查

1、長期按照最低標準申報社保的企業

社保基數有上下限的規定,每個地方不一樣。如果工資低於基數,按照最低標準繳納,如果高於基數且不高於最高上限,則按照實際工資據實繳納,如果高於最高上限,則按照最高上限繳納。

以前長期按最低工資標準申報申報基數的單位,稅務局是有個稅申報基數的,兩者一對比,就能看出差異了。

2、勞務派遣、物業安保、建築勞務等用工多的企業

這些單位很多不會給職工辦理申報,私下籤訂放棄社保協議的比比皆是,而一些建築勞務公司還會大量做工資成本,在建築用工未實名的庇護下,大量借用他人身份信息製作工資表,列支成本。

工資表信息、個人所得稅信息、社保申報信息,企業所得稅申報信息,現在都由一個部門來核查了。應繳未繳的行為更容易被曝光了。

3、拒繳社保費的企業

以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徵收社保費的時候,你可能對其不理不睬,檢查到你少繳、應繳未繳也拿你沒辦法。現在要注意了,稅務機關是專職組織收入的政府執法機構,有獨立的徵收體系,專業徵收團隊,徵收能力強大,金稅三期工程能夠實現全國徵管數據應用的大集中,大大提高徵繳效率。

只要核定了申報基數和期限,就會按照稅種的申報來監管,延期申報、不申報等行為不僅影響信用,更可怕的是可能會被限制開票,管制的方法可比社保徵收多多了。

4、不規範繳納社保的企業

按照最低工資繳社保、不給試用期員工繳社保等社保繳納不規範的企業,也需要提早進行自查,抓緊過度時期儘快合規化,從而降低企業風險。

最後提醒!金稅三期下,千萬別再用這些方式規避社保了

一、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規避社保繳納

部分企業為了規避社保繳納,加之部分基層員工自身的生活壓力,也不願意扣除社保繳費,企業便與員工簽訂了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繳納的承諾協議,以應對勞動部門的檢查與未來的勞動糾紛。這種方式其實是完全不可取的!

風險分析: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通過過以上相關規定的解析,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以及代扣代繳,是法定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因此,單位想通過讓員工簽訂“放棄社保繳納”承諾,規避社保繳納,根本不可取!如果員工到勞動部門投訴企業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還得支付經濟補償。

二、改變員工身份,讓“正式員工”變成“臨時工”

一些特殊的行業,在用工模式上,難免會出現流動性大、成本高、技術低等現象,如:酒店業的保潔人員、餐飲行業的服務人員、物業公司的保潔人員等,對於這些特殊人員,部分企業難免也有些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繳納,企業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也得注意風險。

風險分析:

根據勞辦發[1996]238號文第一條規定,關於是否還保留“臨時工”的提法問題。《勞動法》施行後,所有用人單位與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各類職工在用人單位享有的權利是平等的。

因此,過去意義上相對於正式工而言的臨時工名稱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如在臨時性崗位上用工,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其建立各種社會保險,使其享有有關的福利待遇,但在勞動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區別。所以說,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幾乎也是沒有可能。

三、降低月度工資發放,增加年度績效支付

很多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月度工資來規避社保繳納,在員工全年總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提高年終獎所佔比重(或者是年度績效工資),降低每月工資所得。

其目的是,公司每月為員工繳納的社保基數以員工每月的工資而定,降低了月工資,也就減少了公司需要為員工繳納的社保。這種方式當然也是不行的!

風險分析:

1、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

2、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徵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通過對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相關規定的解析,社保是以上一年度所有工資收入包括獎金在內,都計算在內核定基數中,而不是根據員工月工資而定。

也就是說,通過降低月度工資發放來規避社保,實際上是不可取的!

四、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

社保入稅後,對於未合規繳納社保的企業而言,成本肯定是會增加的,然而,部分企業就會想找到應對的“招術”。

這不,就有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員工總的收入沒有減少,只是員工繳納社保的基數降低了,從而實現規避社保繳納成本的上升。這樣做有很大的經營風險!

風險分析:

1、在金三系統上線以後,想要開具正規有效的發票,都需要有真實的業務,否則,便屬於虛開,企業存在涉稅風險;

2、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3、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支付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徵獎金稅項目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

通過對金三系統、個人所得稅相關規定、社保繳納基數相關規定的解析,企業想通過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費用報銷,也是存在巨大的涉稅風險與社保補繳的風險。

五、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從未入賬收入中另行支付工資

在一些特定的行業中,其服務對象大部分為個人消費者,如:餐飲行業、酒店行業、零售行業等,大部分個人消費者,在消費時未向商家索取發票,一些經營不規範的企業,便將客戶未開具發票的收入,未進行合規報稅,單獨建立了“小金庫”。

社保入稅後,企業為了規避社保的繳納成本,便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從未入賬收入中另行支付一部分工資,其目的是為了降低社保繳納基數。不可取!

風險分析:

1、隨著金稅三期的上線,不同行業的未開票收入比率,早已在大數的監控之下,如:零售行業未開票收入佔總收入的比率為60%-70%,汽車維修行業未開票收入佔總收入的比率為40%-60%;

2、對於收入不入賬的頻繁交易的私人賬戶早已經納入了大數據監控,加之該賬戶時常將資金匯入公司賬戶,和企業總有千絲萬縷的關係,隨時都有可能會被查出。

通過對以上行業特點的分析,稅務部門要查出企業的假賬、未入賬收入、未入賬支出,也是分分鐘的事情,企業不要有僥倖的心裡。

六、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員工另行開具勞務發票報銷“工資”

在企業經營過程中,銷售部門一直也是企業的關鍵部門,銷售人員的工資也是多勞多得和業績掛鉤,社保入稅以後,高額的工資待遇也就預示著高額的社保繳納基數,同時還有高額的個人所得稅。

因此,很多企業就會動腦筋,以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員工另行開具勞務發票報銷,來實現“工資”的獲取,從而降低社保繳納成本與個人所得稅。這種方式同樣會帶來風險!

風險分析:

根據財稅〔2009〕29號文相關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佣金支出(也就是勞務費),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2、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僱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計算限額。

通過對以上政策相關規定的解析,對於同一個公司的同一員工,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不能並存,也就是說,員工不能既取得工資薪金又取得勞務報酬。企業想採用這種方式規避社保,是有很大經營風險的!

七、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

在社保入稅後,企業更多的是希望通過籌劃來降低繳費的基數,有些企業就想到了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

風險分析:

企業想通過增加員工福利支出來降低企業社保,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時期與特定的事項才能列支,並非企業可以全員常態化的列支。

也就是說,想降低員工“名義工資”,增加員工福利支出,實際上空間非常有限。

八、企業採取“一份”工資,“兩人”領取。降基數不降工資

有些企業為了達到降低社保繳納基數,也是撒費苦心,有家企業是這樣籌劃的,將員工工資一分為二,一部分工資由單位發放給員工本人;將另一部分工資發放給員工已退休的父母(讓該員工已退休的父母當用人單位的“返聘員工”)。

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只需以發放給員工的那部分工資為基數繳納社保。至於另一部分工資,由於用人單位無需為退休返聘人員繳納社保,拆分出來的這部分工資就能免繳社保,由此,用人單位似乎能達到節費的目的。

風險分析:

1、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總額基數之和;

2、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

3、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勞動報酬總額包括:在崗職工工資總額;不在崗職工生活費;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外籍及港澳臺方人員勞動報酬以及聘用其他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

通過以上對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相關規定的分析,聘用、留用的離退休人員的勞動報酬也包含在企業的工資總額之中,也需要作為繳納企業部分社保繳納的基數,雖然能夠降低一點,但不明顯,得不償失呀!

因此,企業在職工社保繳費上一定要知法懂法,儘早合規化,才能真正避免以上種種風險的發生,實現企業與個人的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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