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啦!職場小白必懂的“試用期”法律規定

注意啦!職場小白必懂的“試用期”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注意:

(1)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3)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的最低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內是否需要交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使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交納社會保險等五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用人單位試用期是否可以隨意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取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的、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因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足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是否可以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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