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我們都會認為,在離職的時候寫因為"個人原因"離職,就完全跟單位沒有關係了。
但是,有以下這種情況,也是可以和單位申請經濟賠償金的。今天給大家分享的就是因個人原因離職還拿到經濟補償金的例子,也給HR們敲個警鐘!
◆這些離職理由千萬不能有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相關規定: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採用欺詐的方式騙取員工入職)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所以,以上六點,千萬不要在離職理由中出現。
同時,"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離職理由,也是需要規避的。
HR要注意,這些離職理由不能有!
◆離職原因
在實務中,一般會註明因"個人原因"、"家庭原因"離職。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寫了"個人原因"也不是完全沒有風險的。如果離職文件中前後矛盾,就不足以證明是勞動者本人主動提出辭職的,這時候,用人單位還是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注意保持各類文件內容的一致性,仔細審核文件的內容後再加蓋公章,否則發生糾紛時單位可能要承擔不利後果。
免責聲明模板:本人再無任何未結清的權利、款項,本人不再通過任何途徑或方式追究單位的任何責任。
有了這句話,其他地方做得不足的,也是可以大大降低風險的。
不過很多時候,萬能的免責聲明也會不靈光。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情形如下:
1.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7.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8.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9.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10.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參考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
11. 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12.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出現這些情況,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還是老老實實把賠償金給了吧~
◆一定要寫清離職時間
辭職申請書/通知書中,一定要說明擬離職日期。因為員工勞動關係的解除,作出即生效。所以,員工什麼時候離職,很重要。
另外,如果員工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或試用期內沒有提前3天通知,造成單位損失的,是需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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