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條例》小百科 第七期

《信訪條例》小百科 第七期

第四章

信訪事項的受理

共同受理

《信訪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信訪事項,由所涉及的行政機關協商受理;受理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受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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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對信訪管轄權爭議問題的規定。行政管轄權分為三類:(1)級別管轄,即以行政層級為標準確定上下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權限和分工。(2)地域管轄,即以行政區劃為標準確定同級行政主體之間首次處理行政事務的權限和分工。(3)特別管轄,主要有:第一,共同管轄,即兩個以上的行政主體對同一行政事務都具有法定的行政管轄權;第二,移送管轄,指已經受理某一行政事務的行政主體,發現其對該行政事務沒有法定的管轄權,依法將該行政事務移送至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第三,指定管轄,指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將某一行政事務指定給某一行政主體管轄。信訪事項的受理同樣面臨著行政管轄權的三種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對於信訪受理機關的管轄爭議問題的處理規定比較原則,不能包含以上的特殊管轄中可能出現的管轄權爭議問題,也不能解決實踐中特別管轄造成的所有複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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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變更時信訪的受理

《信訪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分立、合併、撤銷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受理;職責不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機關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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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關於在特殊情況下信訪事項受理職責的繼承。政府機構改革往往會引起行政機關分立、合併、撤銷的情況。此時,也就發生行政管理職權的繼承問題。例如,由原國家經貿委承辦的信訪事項,涉及大型國有企業的事項,目前就應當由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受理;涉及經濟運行方面的事項,則應由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負責受理;而涉及流通領域的事項,可能就需要商務部來繼續行使相應職權並受理。

本條體現了行政上的信賴保護原則的精神。其中:

1.行政主體分立,指的是一個行政主體分解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行政機關的分立一般有兩種情形:(1)新設式分立,即撤銷原行政機關,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2)派生式分立,即原行政機關存續,分出部分設立一個以上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主體分立,“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就是分立後,繼承了該信訪事項所涉及職權的那個新的行政機關。

2.行政主體合併,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集合為一個行政機關。行政機關的合併一般也分為兩種情形:(1)創設式合併,是指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歸併為一個新的行政機關,原行政機關撤銷;(2)吞併式合併,是指一個行政機關吸收被合併的其他行政機關,合併後只有一個行政機關存續,被吞併的行政機關消亡。應當對信訪事項作出處理的行政機關變更屬於該情形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就是變更後的新的行政機關。

3.行政主體撤銷,即一個行政機關的主體從法律上喪失。行政主體撤銷,分為兩種情形:(1)該行政機關被解散,在這種情況下,受理、處理該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為原行政機關的撤銷機關;(2)授權機關收回授權或授權期限已滿,在這種情況下,受理、處理該信訪事項的行政主體為授權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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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信訪事項

《信訪條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報告國務院;必要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

行政機關對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不得隱瞞、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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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關於重大信訪事項應急報告制度的規定。

本條第1款中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主要是指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或者事件緊急,以及有可能出現群體性事件或者過激行為等的信訪事項和信息,如果不及時採取應急措施予以處理,就可能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巨大的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必要時”是指事出緊急,不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儘快採取果斷行為就可能造成事態擴大,不利於控制局面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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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訪信息的控制

《信訪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七條規定: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及時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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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僅僅履行報告制度是不夠的。為了能夠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態,防止造成重大社會影響和嚴重的生命、財產損失,接到報告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採取果斷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發生、擴大。但是,有關行政機關在採取措施防止不良影響的產生、擴大時,必須注意:第一,採取的措施必須在法定的職權範圍內,否則將構成越權或者濫用職權;第二,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採取法律允許的措施,尤其是採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更需要嚴格依法辦事,否則,不但不可能控制事態,處理不慎還可能使情況進一步惡化;第三,採取的措施必須及時。

第五章

信訪事項的辦理和督辦

信訪工作人員職責

《信訪條例》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辦理信訪事項,應當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查明事實、分清責任,宣傳法制、教育疏導,及時妥善處理,不得推諉、敷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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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的採納

《信訪條例》第五章第二十九條規定: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有利於行政機關改進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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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是對辦理反映情況、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所作的原則性規定。此類事項一般不適用強制性的程序,不一定啟動信訪調查,主要由有關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予以辦理。行政機關應從受理的建議、意見類信訪事項中篩選出對改進行政機關工作、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參考價值的內容,認真研究論證並積極採納;對符合本條例第8條規定的情形,信訪人反映的情況,提出的建議、意見,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或者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以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有貢獻的,由有關行政機關或者單位給與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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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

《信訪條例》第五章第三十條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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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避制度是指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信訪事項的過程中,如相應事項與本人有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不得參與該事項的處理的制度。本條例中規定行政機關人員迴避的條件有兩個:第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信訪事項或者信訪人有利害關係,即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可能直接或間接地因此獲得利益或者受到損害,包括與信訪事項和信訪人有利害關係兩種情況:(1)辦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該信訪事項的信訪人或者信訪人的近親屬,所謂近親屬,一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2)辦理信訪事項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該信訪事項有利害關係。第二,這種利害關係是直接的。

轉載自《信訪條例註解與配套》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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