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限购,卖方反悔,买方起诉强制过户

安置房、限购,卖方反悔,买方起诉强制过户

2017年12月初,一对中年夫妻怀着沉重的心情,无比焦虑的情绪找到我,说想咨询一点房产纠纷的问题。他们是2010年购买的位于成都的安置房,合同约定办到房产证后15天过户,2017年成都房价大涨,且卖方已经在2017年11月初领取到房产证,但卖方现在因为房价上涨反悔了,就一直告诉他们要买可以,需要加价20万,所以卖方在拿到房产证后30多天也没有将房屋过户给他们;卖方还以现在买方属于限购政策限购范围,实在不愿意加价,只有把当年的购房款退还给他们,这套房子是夫妻多年的全部积蓄,当年是按照商品房的价格购买的这套安置房,现在又被要求加价,实在难以承受;即便现在把钱退还给他们,退还的钱已经远远不够现在的购房款

我所在了解案情后,告知其几点内容,涉案房屋虽然系安置房,但在过户过程中缴纳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是可以依法正常过户的;关于限购问题,因为真实的交易存在于限购政策之前,所以限购不能适用于本案;双方签订了合同,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买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所以卖方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协助过户义务。

夫妻二人与我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庭审过程主张的上述理由,也依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后不久就买方就办理了过户手续,取得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本案代理工作圆满结束。

律师提醒:

1、若安置房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证书,在缴纳相关税费、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是可以正常过户交易。

2、若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间早于限购政策出台,那么是此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不受限购政策的影响。具体落实到各地,部分地区房管局认可法院判决书,买方可以凭胜诉判决书,单方面直接过户,而部分房管局需要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买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过户,由法院向房管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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